基本信息
书名: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书号:9787562072935
定价:69.00
作者/编者:博登海默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
重译本序 | 邓正来001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005
1974年修订版前言010
1962年版前言011
di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di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 005
di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005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009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014
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018
第二章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 030
第五节早期基督教教义030
第六节托马斯的法律哲学033
第七节中世纪唯名论者037
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 044
第八节导言044
第九节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048
第十节霍布斯与斯宾诺莎054
第十一节洛克和孟德斯鸠061
第十二节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067
第十三节卢梭及其影响072
第十四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077
第四章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 082
第十五节康德的法律哲学082
第十六节费希特的法律哲学087
第十七节黑格尔的guo家和法律哲学089
第五章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 096
第十八节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096
第十九节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101
第二十节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105
第二十一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107
第六章功利主义116
第二十二节边沁和穆勒116
第二十三节耶林120
第七章分析实证主义126
第二十四节何谓实证主义126
第二十五节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131
第二十六节纯粹法学理论137
第二十七节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143
第八章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152
第二十八节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152
第二十九节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157
第三十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160
第三十一节卡多佐和霍姆斯164
第三十二节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69
第三十三节斯堪的纳维亚guo家的法律现实主义175
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184
第三十四节新康德自然法184
第三十五节新经院主义自然法194
第三十六节狄骥的法律哲学200
第三十七节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202
第三十八节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206
第三十九节结论性意见220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秩序需求233
第四十节导言233
第四十一节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234
第四十二节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239
第四十三节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242
第四十四节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246
第四十五节法律的普遍性要素251
第四十六节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261
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265
第四十七节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265
第四十八节正义与理性273
第四十九节正义的概念范围281
第五十节正义与自然法290
第五十一节正义与自由301
第五十二节正义与平等310
第五十三节正义与安全319
第五十四节正义与共同福利324
第十二章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332
第五十五节秩序与正义的关系332
第五十六节法律的稳定与变化341
第五十七节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345
第五十八节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349
第五十九节制裁的意义361
第十三章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371
第六十节法律与权力371
第六十一节法律与行政380
第六十二节法律与道德388
第六十三节法律与习惯400
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406
第六十四节人的创造力的开发406
第六十五节促进和平409
第六十六节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414
第六十七节法律的弊端419
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法律的正式渊源429
第六十八节导言429
第六十九节立法432
第七十节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438
第七十一节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443
第七十二节先例451
第十六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458
第七十三节导言458
第七十四节正义之标准463
第七十五节理性与事物之性质473
第七十六节个别衡平480
第七十七节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486
第七十八节习惯法492
第十七章法律与科学方法501
第七十九节概念之形成501
第八十节分析推理509
第八十一节辩证推理518
第八十二节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525
第八十三节法律教育之目的529
第十八章司法过程中的技术534
第八十四节宪法之解释534
第八十五节法规之解释546
第八十六节遵循先例原则562
第八十七节案件之判决理由571
第八十八节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580
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587
内容简介
邓正来12年前,亦即中国法学界讨论“法大-权大”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等问题的时候,我便翻译了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著的这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著作。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原译本由我和姬敬武君共同完成(他翻译di一部分,我翻译序言部分、第二和第三部分,并由我进行了统校工作)。尽管现在的译本是由我个人独自重译并在正文后又附加了我在90年代初翻译的博登海默先生zui后发表的一篇论文和一份关于他的论著的参考文献,我仍想对姬敬武原来所作的努力表达致意。此外,我 须向台湾汉兴书局、东吴大学范建得教授和林瑞珠小姐表示感谢,他们不仅给予了本书的中文简体字版权,而且还对我的翻译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对本书的繁体版译文的文字确定工作作出了值得称道的努力。zui后,我还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李传敢君和丁小宣君,没有他们的建议、支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本书的重译工作是不可能如此顺利完成的。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全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 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翻译/思考这部著作并没有能够消解我的疑惑,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更是强化了我的困惑。以下就是我当时在译序中提出的问题(个别措辞有所修正):00200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法律的选择人苦吟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在 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因此,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原本是什么和现在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以及二者间关系的认识与判断。 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人就有过这样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自此往后几千年文明史中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力图对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希望能从中找出些 然性和规律性。毋庸置疑,他们的确发现了许多。然而,这些 然性和规律性又隐藏了什么呢?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学家个人思维的任意和惰性,抑或他们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所具有的安全本能? 人类制定了法律,尔后似乎就在不断地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得仿佛拥有真理。然而,人的自我认知有限性,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常常体现为特定阶段的科学结论)和强大的依赖心理则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对某种行为选择所作的事后论证,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一定就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或更正确。历史不允许假设,我们不再能设问,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作出其他更佳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期求人类返璞归真到赤身裸体的原始状态一般。据此,我们是否还肯诗歌化地把法律接纳成一位至高无上的真理之神呢? 法律的外部框架的确辉煌,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等立法创制,法律制度在芸芸众生眼里已相当完备,似乎已完备到可以满足人类对有秩序有组织的生活需要,满足人类重复令其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欲望以及对某些情形作出调适性反应的冲动。然而,法律所标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是否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呢?为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人类一次又一次对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加以否定,却总也无法消除法律形式相对持久的完备与法律内容对人类根本要求相对无法满足的不和谐,而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 意义上的不确定? 人依崇全威,因为个人在 意义上软弱无力。他 须有所依赖。自古希腊文明始,各种文化背景下的人都确立了自己的超人全威,诸如俄林波斯圣山的众神、安拉和上帝等等。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那些全威而拥有了一种精神超越的品格,至少是理想层面的超越。人们在把法律作为精神全威接受下来的同时,却由于这种接受极为自然而忽视了一个心理层面的问题:浸染于大相径庭的文化背景中的人为何zui终都趋于同路而把法律视作精神全威?这种现象背后的人的心理转换机制是什么?全威转移所依赖的人的认知心理结构的性质又是否会导致全威的动摇? 此次应出版社之约完全重译博登海默先生这部著作,不仅使我有机会在重新翻译的过程中对原译本进行修订(包括将所有的注释改为更便利于读者阅读和查证的形式),而且还使我有机会又直接面对10多年前深感困惑的问题。但是坦率而言,虽经这些年的思考和研究,我依旧感到无力从知识上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而关键的原因,现在看来,可能主要在于我当时提出这些问题的方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问题的方式的改变本身——包括这次重译/思考的实践——并不能当然地消解掉贯穿或支配这些问题的内核,亦即我对法律和有关法律论述的疑惑。所幸的是,这些年对知识社会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伴以对法律和法律哲学的持续关注,则有可能使我对这些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勘定,并将在专门的论著中讨论这些极为繁复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阅读/思考的实践若能开放出一些较具理论意义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使人们能够对那些原本被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现象以及潜藏于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进行追问,一定比那种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者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而不作任何反思和批判的做法更具意义,因为这才符合作为知识分子的自由思考的原则,一如福科在《知识考古学》中所言:“……我要在这座迷宫中冒险,更改意图,为迷宫开凿地道,使迷宫远离它自身,找出它突出的部分,而这些突出部分又简化和扭曲着它的通道,我迷失在迷宫中,而当我终于出现时所遇到的目光却是我永远不想再见到的。无疑,像我这样写作是为了丢面子的远不止我一人。敬请你们不要问我是谁,更不要希求我保持不变,从一而终:因为这是一种身份的道义,它支配我们的身份证件。但愿它能在我们写作时给我们以自由。” 1998年12月9日于北京北郊未名斋
这本书带来的震撼,是一种对法律认知的颠覆。在此之前,我总觉得法律是既定的规则,是冰冷的条文,是用来约束人的工具。但读了这本书,我才意识到,法律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思考,它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与人类的理性、价值追求以及社会结构紧密相连。作者在讲解不同法学流派时,比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现实主义等,并不是简单地罗列他们的核心观点,而是深入剖析了这些流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哲学根源,以及它们在解释法律现象时所展现出的不同视角和侧重点。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探讨。书中通过经典的案例和思想实验,将抽象的哲学思辨具象化,让我看到了不同理论是如何在实践中相互碰撞、又相互启发的。这种对法律深层逻辑的挖掘,让我不再满足于仅仅了解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开始去探究其背后的精神内核和价值导向。这种提升,对我理解法律的意义、功能乃至局限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评分我一直认为,学习一门学科,最怕的就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脱节。很多理论著作,讲了半天,读者却不知道如何将其运用到实际中;而一些实践类的书籍,又常常缺乏理论的深度支撑,让人感觉浮光掠影。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却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作者在梳理了深厚的法哲学思想之后,并没有停滞不前,而是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来探讨“法律方法”。这一点对我来说,尤其宝贵。它不仅仅是在讲如何“解读”法律,更是在讲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通过分析、解释、推理等一系列方法,来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不同解释方法的详细阐述,例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并结合大量具体的法律案例,生动地展示了这些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这让我明白,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需要通过严谨的方法论去不断激活和运用的动态系统。
评分当我翻开这本书时,我期待的是一本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的本质”的书,而它远超我的预期。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仅是讲述“是什么”,更是引导我去思考“为什么”。作者在探讨“法律的渊源”时,并没有止步于列举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司法判例等构成的,而是深入分析了这些渊源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权力结构、价值观念以及历史演变。这种宏观的视野,让我能够将零散的法律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更让我惊喜的是,书中对“法律的价值”的阐释,例如公正、自由、秩序等,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堆砌,而是通过对不同哲学思想的梳理,揭示了这些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这让我深刻地理解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离不开对这些核心价值的追求与权衡。
评分不得不说,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为我打开了一扇认识法律的全新大门。过去,我总觉得法理学离我比较遥远,是属于学者们的研究范畴。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地亲切和易懂,没有太多生僻的专业术语,即便是一些复杂的概念,作者也能用清晰的比喻和生动的例子来加以阐释,让我这个法律领域的“新手”也能轻松地跟上思路。我尤其喜欢作者在介绍一些经典法学家思想时,那种带有历史感和人情味的叙述方式。它让我看到,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他们的思考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刻回应。书中对于“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局限性”等方面的探讨,也让我受益匪浅。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万能的,也并非完美无缺,而是需要在不断的反思和批判中才能实现自身的进步。这种辩证的视角,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评分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出现,着实让我眼前一亮。市面上关于法理学的书籍并不少见,但很多要么过于晦涩难懂,要么流于表面,难以深入。而这本,恰恰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它并没有像某些著作那样,一开始就抛出浩如烟海的理论体系,而是从最基础、最直观的法律现象入手,引导读者去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从何而来”等根本性问题。我特别喜欢作者在讨论法律概念时,那种层层剥离、抽丝剥茧的叙述方式。举个例子,当讲到“法律的有效性”时,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给出几个定义,而是通过追溯不同学派的观点,细致地分析了它们各自的论证逻辑、前提假设以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这种严谨的分析过程,让我感觉自己仿佛置身于一场思想的辩论之中,被深深地吸引。更难得的是,书中并没有回避那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而是积极地呈现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鼓励读者形成自己的判断。这种开放性的讨论,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也让我认识到,法理学并非枯燥的学术研究,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充满智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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