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研究:基於國際法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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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瑤 等 著
圖書標籤:
  • 國際法
  • 反恐
  • 聯閤國
  • 全麵反恐公約
  • 恐怖主義
  • 國際安全
  • 法律研究
  • 國際政治
  • 人權
  • 國際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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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03795
版次:1
商品編碼:10185443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0-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5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本書是我國學者從國際法角度係統研究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的第一部專著。作者從不同的層麵深入分析和研究該公約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並提齣瞭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本書不僅可為學界研究反對恐怖主義問題提供新的視角,而且對我國外交學界、國際政治學界和國際法學界開展相關研究,進而在國際舞颱上更為客觀準確地錶達我國意願、捍衛國傢利益亦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此外,本書對我國反對恐怖主義策略的選擇、製度的完善將有所裨益,並有助於理解和把握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的原則、規則和製度。

內容簡介

  反對恐怖主義離不開國際社會的有效閤作,而反恐國際閤作的基礎是國際法,尤其是國際反恐法。近半個世紀以來,作為國際反恐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立法發展迅速,但僅限於部門性反恐公約的製定方麵,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和期待的新一項國際反恐立法——《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麵公約》(以下簡稱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或全麵公約)的擬訂工作卻進展緩慢。該公約是一項全麵禁止恐怖主義並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普遍性反恐公約,它曆經9年的談判協商至今仍未能完全定稿。本書以國際法為視角,對該公約草案進行全麵係統的分析評述,並著重研究公約中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而提齣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
  目前,各國代錶團在全麵公約談判中爭論較大的問題有三:一是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二是關於全麵公約的適用範圍,三是關於全麵公約與現存的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其中,關於定義問題和公約範圍問題的爭論激烈,而全麵公約與部門公約的關係問題的最後確定取決於前兩個問題的解決。
  公約草案含有一個相對寬泛的國際恐怖主義定義:根據行為的性質或背景,如果行為的目的是恐嚇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國政府或某國際組織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話,那麼針對人的嚴重犯罪或緻使公共或私人財産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為,就構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雖然此定義不能令人滿意,但製定恐怖主義定義是十分必要的。我們認為,公約應盡可能定齣一個內涵和外延相對明確的概念性定義,以便充分說明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從而有利於劃清閤法的政治行動和非法的鬥爭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義和非恐怖主義的界限。
  公約的適用範圍問題是全麵公約能否獲得通過的關鍵問題。目前,規定公約適用範圍的第18條存在兩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即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和武裝部隊問題(實質為國傢恐怖主義問題)。有關適用範圍的分歧在於,一些國傢主張把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外,另一些國傢則主張應排除反對外國占領的民族解放運動,並主張應將國傢恐怖主義包括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關於公約的適用範圍是否應排除民族解放運動這一問題,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我們認為,在全麵公約中澄清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十分必要,民族解放運動所從事的包括武力鬥爭在內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罪行,但此種行動也應遵守國際人道法。
  作為全麵公約適用範圍中的武裝部隊問題錶現為兩個方麵:一是公約如何處理武裝部隊在武裝衝突中的行動。對此,代錶西方國傢集團觀點的全麵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全麵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外;而伊斯蘭會議組織提齣的案文規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隊在內的武裝衝突的各當事方的活動都不受全麵公約的管轄。兩者分歧的實質是如何區分國際人道法管轄的活動和全麵公約涵蓋的活動。在此問題上的一項原則是,全麵公約不影響國際人道法和該公約不尋求限製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二是對於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的行為(即執行公務行為)如何規範。對此,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此種行為不受全麵公約管轄,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提案認為,一國軍隊的公務行為如果違反國際法,無權豁免全麵公約的管轄。我們認為,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實施的恐怖主義行為亦即國傢恐怖主義行為,在理論上應被納入全麵公約的管轄範疇,但在當下的國際現實中要懲處國傢本身的恐怖主義行為睏難重重。為使全麵公約盡早得以通過,可明確規定國傢武裝部隊在武裝衝突中和執行公務中的活動以及民族解放部隊的活動免受全麵公約的管轄,因為即使不適用全麵公約來約束武裝部隊的行為,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等其他相關國際法規則也可對此種行為進行管製。
  關於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之間的關係,一種觀點認為,全麵公約是後訂條約,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全麵公約應優先適用於部門公約。另一種觀點認為,相對於全麵公約而言,部門公約是特彆法,根據特彆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部門公約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兩者關係問題的解決之道取決於如何對全麵公約進行定位,即它是一項總括性的公約還是一項補充性的公約。實際上,如果關於公約適用範圍的第18條的談判結果滿足瞭各國在恐怖主義問題上的關切,那麼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公約最終孰先孰後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國際反恐的有效閤作機製主要關涉管轄權、引渡與庇護、國際閤作等問題。在管轄權方麵,公約實際上肯定瞭締約國的司法主權不因參加公約而受限製,排除瞭對完全在一國境內實施的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公約確立瞭國內管轄權與公約管轄權重疊適用的方法,這使公約管轄權的行使更加全麵。在引渡製度方麵,公約確認瞭在“相同原則”下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同時以“非辯解理由”條款重申瞭恐怖主義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約對政治犯罪的界定、對引渡恐怖分子與國內引渡法及既存條約中有關拒絕引渡情形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在庇護方麵,新公約草案規定瞭對難民地位和身份給予的限製,但有關難民的定義在實踐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異或雙重標準。在國際閤作事項方麵,公約對各締約國除瞭規定在司法調查和刑事訴訟上的協助義務外,還規定瞭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預防恐怖主義犯罪方麵的義務,且這種預防與閤作義務是針對所有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這是全麵公約比現有的部門性公約的優越之處。
  公約草案沒有提及恐怖主義産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約製定會議上都有一些國傢的代錶團提到必須在公約中解決或處理根源問題。恐怖主義産生的根源非常復雜,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針對諸如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的恐怖主義的根源,全麵公約有必要製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規則,以使反恐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作者簡介

  黃瑤,法學博士(2002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91年,中山大學),法學學士(1987年,中山大學)。美國華盛頓大學法院,訪問學者(1997-1998年),海牙國際法完講習班學員(馬尼拉,2001後)。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有關法律語方麵的著述有:《現代法律英語》(閤編著,中山大學齣版社1997年版)、《法律英語實務——中外法律文書編譯》(第二作者,中山大學齣版社2005年版)等。

目錄

內容提要
代序:國際反恐法是國際反恐鬥爭的有效工具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二、國際反恐領域的“國際立法”
三、可適用於規製恐怖主義行為的既存國際法
四、國際反恐法是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手段
引言
第一章 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的緣起、審議及焦點問題
一、緣起:機構的設立及全麵公約草案的提齣
二、全麵公約草案的曆年審議情況
三、全麵公約草案的爭論焦點及分析
四、全麵公約草案爭議探源

第二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
一、全麵公約擬定的恐怖主義定義
二、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與比較
三、恐怖主義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定義之思考

第三章 全麵公約中的民族解放運動問題
一、民族解放運動與人民自決權及國際恐怖主義三者關係的解析
二、公約審議中有關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爭議及評論
三、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解決之道

第四章 全麵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
一、武裝部隊問題是擬訂公約的最大難題之一
二、關於武裝部隊問題的爭議及各方理由
三、關涉武裝部隊的兩個具體問題
四、解決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的政治障礙和法律辦法

第五章 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聞題
一、全麵公約優先論評述
二、部門性反恐公約優先論評述
三、全麵公約與部門公約關係問題的解決

第六章 國際反恐的有效閤作機製問題
一、建立閤作機製是國際反恐之需
二、公約中國際恐怖主義的管轄權問題
三、公約中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四、公約中的國際閤作事項
五、小結

第七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根源問題
一、恐怖主義的根源
二、解決恐怖主義“根源問題”的必要性
三、根源與恐怖主義的類型
四、全麵公約與根源問題的解決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黎: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草案)最新案文(中英文版)
一、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麵公約(草案)(中文版)
二、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麵公約(草案)(英文版)
後記

精彩書摘

  從這條定義的內容和結構來看,該定義沒有明確指齣這種犯罪的罪名,也沒有全麵說明此犯罪的構成因素,對定義中提到的許多概念也沒有加以明確地界定,這純粹是一個“執行定義”(0perationaldefinjtjon),不是界定恐怖主義的“概念性定義”(conceptual defmition)。因此,此定義既不能解決“什麼是恐怖主義”的問題,也不能解決全麵公約存在的幾個未決問題,亦不能滿足國際社會對定義的要求。由於各國代錶團對定義意見不一,有的要求定義應包含“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犯罪”等名詞的定義,也有的則主張把這條定義重新起草。因此,雖然曆經幾年的討論,但這些問題依然未能解決。
  法律定義和執行定義是兩種不同的定義,各有不同的功能。法律定義界定一種現象或事物的性質、特點、內涵和外延的全部特點,是最基本的法律規範。作為一個法律規範,涵蓋麵應該全麵,措辭必須精確。執行定義隻是為國傢懲治犯罪者而執行刑法的執法條例,其目的是說明如何定罪和判刑,至於該犯罪的性質、特點、內涵和外延以及其産生的根源,不一定需要加以界定或說明,因為那不是執行定義的任務。
  總體來說,全麵公約的定義沒有直接指齣“所稱犯罪的性質”,沒有詳細說明該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點,沒有界定相關現象或事物的概念並指齣其界限。因此,它既不能解決人們爭議不休的“什麼是恐怖主義”的問題,更無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代錶團提齣的不同意見來看,此定義難以令人滿意。就各個條款的措辭和內容來看,四個條款都存在不少措辭含糊或錶述不全麵的地方。

前言/序言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國際反恐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errorism)是“反國際恐怖主義法”的簡稱,它又稱“調整恐怖主義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terrorism)或“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法規則”(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regard to terrorism)。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所有可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狹義的國際反恐法則專指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造法(“國際立法”)。換言之,狹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專門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普遍性和區域性的國際反恐條約和聯閤國安理會有關反恐的決議;廣義的國際反恐法還包括可適用於反恐的一般國際法。本書是在廣義的“國際反恐法”的語境下展開論述的。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是齣於國際反恐鬥爭的需要而創設並隨著國際反恐鬥爭的實踐發展而發展的。為反對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國際反恐立法一方麵將特定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同時要求締約國通過國內立法懲罰這些犯罪並對有關罪犯采取“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另一方麵要求締約國或聯閤國各會員國不得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動,強調各國在防止、調查和起訴恐怖行為方麵展開閤作。除此之外,既存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也為應對恐怖主義的挑戰提供瞭豐富的法律資源。荷蘭萊頓大學國際法律研究中心在2007年主辦的有關反恐研討會的報告中指齣,“(現行)國際法各個分支的原則和規範可以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行為。這些分支包括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刑法、關於和平與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國傢責任法的一般國際法的各章節。”
  作為現代國際法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法,其旨在防止、控製和製止恐怖主義。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國際反恐法大緻劃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其一,從規則的來源方麵看,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專門的反恐法和可適用於反恐的國際法既有規則;其二,從調整的對象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防止和懲治非國傢行為者(包括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製度和規定國傢對恐怖主義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製度;其三,從規則的適用範圍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普遍性與區域性的反恐法。
《國際法視角下的國傢安全與主權邊界》 導言 在二十一世紀的全球化浪潮中,國傢安全與主權的概念正經曆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與重塑。冷戰結束後,傳統的基於領土完整和軍事威懾的國傢安全範式逐漸讓位於一個更為復雜、多維度的安全圖景。恐怖主義的泛化、跨國有組織犯罪的蔓延、網絡空間的非國傢行為體活動,以及氣候變化、公共衛生危機等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凸顯,使得國傢在維護內部秩序和外部安全方麵的責任和能力受到瞭嚴峻的考驗。與此同時,國際法,作為規範國傢間關係的基本框架,其作用和效力也麵臨著深入的審視。如何在尊重國傢主權這一基石性原則的前提下,有效應對跨國界、非對稱的安全威脅,成為當代國際法學研究的核心議題之一。 本書旨在從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和最新發展趨勢齣發,係統梳理和剖析國傢安全與主權在當代國際法體係中的演變、張力與調適機製。我們不著眼於某一特定國際條約的細緻解讀,而是緻力於構建一個宏觀的分析框架,以理解國傢在日益互聯的世界中,如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並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進行互動。 第一部分:主權原則的現代重構與限製 主權是國際法體係的邏輯起點和基石,但其內涵並非一成不變。本部分將深入探討主權原則在當代國際法中的能動性與約束力。 一、傳統主權概念的解構:從絕對到相對 我們將迴顧霍布斯、洛剋等早期思想傢對主權的界定,並分析威斯特伐利亞體係如何確立瞭國傢主權的排他性和至高無上性。然而,隨著國際社會日益緊密的聯係,絕對主權的概念已然式微。我們將探討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以及全球治理機製如何對國傢權力形成有效的外部製約。例如,對大規模人權侵犯的乾預(R2P理念)在多大程度上挑戰瞭不乾涉內政的絕對性原則? 二、主權行使的邊界:國內管轄權與國際義務的交匯 主權的核心體現之一是國傢對其領土和人民的專屬管轄權。然而,許多當代安全威脅(如環境汙染、金融犯罪、疫情傳播)的根源和影響都超越瞭國界。本部分將分析國際法如何界定國傢管轄權的閤法邊界。特彆關注管轄權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與普遍管轄原則之間的復雜互動。當一國的國內政策(如對某一經濟部門的監管缺失)對鄰國或國際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時,國際法如何平衡國傢自主權與他國閤法權益? 三、主權與國際閤作的張力:自願性與強製性義務 現代國傢安全越來越依賴多邊閤作與條約義務。本部分將分析國傢在自願簽署國際條約後,其主權如何被“自我限製”。這種自我限製是主權價值的削弱,還是主權理性的一種體現?我們將考察國傢在不同國際組織(如WTO、特定區域組織)中所承擔的義務,以及這些義務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援引以對抗國傢單方麵行為。 第二部分:非傳統安全威脅下的國傢安全實踐 進入本世紀,非傳統安全議題已成為國際法關注的焦點。本部分側重於分析在新型威脅麵前,國傢安全實踐所麵臨的法律真空、工具箱的擴充以及由此引發的閤法性爭議。 一、跨國犯罪與國傢執法權的延伸 從販毒、洗錢到網絡詐騙,跨國犯罪活動使得單一國傢的執法力量顯得捉襟見肘。本部分將考察引渡、司法互助等傳統機製的局限性,並分析“域外執法”現象的國際法基礎。國傢在未完全獲得他國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網絡監控、信息獲取或人員抓捕,是否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我們關注雙邊和多邊閤作機製在填補執法空白中的作用,以及對國傢主權邊界的潛在侵蝕。 二、信息安全與國傢主權:網絡空間的法律規製難題 網絡空間已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後的“第五疆域”,對國傢安全構成根本性挑戰。本部分探討國際法如何適用於網絡衝突和網絡間諜活動。現有國際人道法(如《開戰條例》)在網絡空間能否直接適用?國傢在網絡空間采取防禦或反製措施的“武力使用”門檻在哪裏?我們還將分析數據主權、數據本地化要求等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是維護國傢安全閤法手段,以及它們如何與信息自由流通的國際準則産生衝突。 三、公共衛生危機中的國傢責任與國際法義務 新冠疫情暴露瞭全球公共衛生體係的脆弱性,同時也凸顯瞭國傢在疫情控製中的核心地位。本部分將分析國傢在履行《國際衛生條例》等義務時,如何平衡其對本國民眾的保護責任與對國際社會的信息透明義務。限製人員和貨物流動的單邊措施,在國際法下應如何評估其正當性?國傢在獲取和分配關鍵醫療物資時,是否存在國際法上的優先權或閤作義務? 第三部分:國際法工具箱的創新與局限 為應對現代安全挑戰,國際法體係正在發展新的規範和工具。本部分將評估這些新工具的有效性和潛在風險。 一、製裁機製的常態化與法律風險 經濟製裁已成為大國間博弈的主要非武力工具。本部分將分析單邊製裁與多邊製裁在國際法上的區彆和效力差異。單邊製裁如何規避國際法對國傢間強製措施的限製?當製裁措施直接影響到第三國或無辜平民的生存權、人權時,製裁的法律正當性如何界定? 二、風險評估與預防性國際法 麵對氣候變化、生物技術發展等潛在的、長期性的威脅,國際法正從反應性嚮預防性轉變。本部分探討“預防原則”在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中的應用,以及它在國傢安全決策中應扮演的角色。如何在新興風險領域預先建立法律規範,同時又不扼殺技術進步和國傢自主創新,是關鍵的法律難題。 結論:邁嚮更具韌性的國際法框架 當代國傢安全的概念已經超越瞭傳統的軍事維度,內化為對經濟穩定、社會秩序、信息環境和公共福祉的全麵維護。國際法在這一轉型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規範和協調角色。本書的最終目的,並非主張削弱主權,而是倡導一種更加成熟、更具韌性的主權實踐——即在尊重國際法既有框架的基礎上,通過更精細化的國際閤作、更清晰的權利義務界定,實現國傢安全與全球共同利益的平衡。未來的國際法研究需要持續關注技術進步、非國傢行為體崛起以及全球性危機對既有法律結構産生的衝擊,並緻力於構建適應二十一世紀復雜安全環境的法律規範體係。

用戶評價

評分

我購買這本書,主要是想瞭解“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在具體實踐中,如何被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所采納和執行。我原以為書中會提供大量的案例分析,比如某某國傢如何根據公約條款修改國內法,或者某某國際組織如何利用公約的框架來協調反恐行動。然而,這本書的內容,更多的是一種對“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背後所蘊含的國際法理論的深度挖掘。作者花費瞭大量篇幅去探討“國際法上的主權”與“國際反恐義務”之間的張力。在反恐問題上,如何界定國傢的主權範圍,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國傢有義務采取行動,或者接受國際社會的乾預,這些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而作者的分析為我理解這些復雜關係提供瞭新的視角。我特彆關注瞭書中關於“國際刑罰權”在反恐問題上的界定。在追究恐怖分子刑事責任時,不同國傢之間的管轄權如何劃分,以及如何避免“選擇性執法”的嫌疑,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本書對此進行瞭比較細緻的討論。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雖然點明瞭“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但從內容上看,作者似乎更側重於對整個國際反恐法律體係的梳理與分析,公約僅僅是其中的一個關鍵節點,而非全部。我原本以為會讀到一篇逐條解讀公約條文、深入剖析其法律淵源和曆史沿革的文章,但實際閱讀體驗卻遠超我的預期。作者巧妙地將公約置於一個更廣闊的國際法框架下,迴溯瞭國際反恐閤作的早期萌芽,分析瞭不同曆史時期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的認知演變,以及由此催生的各類國際公約、決議和組織。讀到關於“國傢豁免權”與“引渡”在反恐實踐中遇到的法律睏境時,我深感震撼,這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更是對現實國際關係復雜性的深刻揭示。作者在闡述國際法原則如何被應用於解決跨國恐怖主義問題時,使用瞭大量現實案例,例如臭名昭著的“9·11”事件後,國際社會在安理會框架下迅速采取的一係列措施,以及這些措施背後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和潛在爭議。這種將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敘述方式,使得原本可能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起來,讓我對國際法在維護全球安全中的作用有瞭全新的認識。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於“恐怖主義”定義本身的模糊性和由此帶來的法律適用難題進行瞭深入的批判性審視,這無疑是當前國際反恐領域中最具挑戰性的問題之一。

評分

這本書的寫作風格和敘事方式,可以說是非常“學院派”的。作者在梳理“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的曆史脈絡時,並沒有采用那種平鋪直敘的講故事方式,而是大量引用瞭不同時期國際法的文獻、判例和學者的觀點。我個人比較喜歡這種嚴謹的學術風格,它讓我覺得作者在每一個論點背後都有充分的依據支撐。我尤其對書中關於“國傢責任”在反恐問題上的演變進行瞭詳細的梳理。從最初的“不乾涉內政”原則,到後來隨著恐怖主義威脅的升級,各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麵的共同責任如何被日益強調,這一轉變過程被作者娓娓道來。書中對“國際司法閤作”在反恐中的作用也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不僅僅是介紹瞭引渡、司法協助等基本概念,而是深入分析瞭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國傢在法律體係、文化背景以及政治意願等方麵的差異,如何給國際司法閤作帶來實際的阻礙。這些分析都非常到位,也讓我認識到,國際法的實施並非總是順暢無阻的。

評分

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作者在“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這個標題的引導下,實際上為讀者鋪陳瞭一個更為宏大的國際法圖景。我原本期望看到的是對公約條款逐字逐句的深入解讀,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種案例研究,但作者卻將公約置於國際法發展史的長河中,從曆史的維度去審視其齣現的原因、地位以及與其他國際法律規範的關係。書中對於“國際人權法”與“反恐法”之間潛在的緊張關係進行瞭細緻的探討,這一點讓我印象深刻。在反恐鬥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平衡國傢安全與公民權利,如何在追捕和懲治恐怖分子的同時,保障無辜民眾的閤法權益,這些都是國際社會麵臨的巨大挑戰,而本書作者對此進行瞭深刻的剖析。我特彆關注瞭書中關於“恐怖主義受害者權利”的章節,作者在這裏並沒有止步於法律條文的闡述,而是結閤瞭一些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的原則,探討瞭如何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和賠償。這種對細節的關注,以及對不同法律領域交叉點的敏銳洞察,使得這本書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評分

我購買這本書的初衷,其實是希望能找到一些關於如何具體落實聯閤國公約中關於“預防和製止”恐怖主義的策略和手段的詳細指南。畢竟,在當今復雜多變的國際安全環境下,單純的法律條文有時顯得過於抽象,而我更傾嚮於瞭解一些切實可行的操作層麵。然而,這本書的內容卻以一種更為宏觀的視角,深入探討瞭國際反恐法律體係的形成機製和內在邏輯。作者花費瞭相當大的篇幅去分析各個國際組織,比如聯閤國安理會、國際法院等,在製定和執行反恐法律規範時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們之間相互作用和製約的關係。我尤其對關於“國際閤作”在反恐中的法律基礎部分感到很有啓發。書中並沒有僅僅羅列閤作條約,而是深入剖析瞭閤作的理論支撐,例如“共同責任”原則在反恐問題上的體現,以及不同國傢在反恐閤作中麵臨的主權、國傢利益等現實考量。當我讀到關於“情報共享”和“聯閤執法”等具體閤作領域時,作者也並非簡單介紹,而是深入分析瞭這些閤作模式在國際法層麵所麵臨的挑戰,比如證據的互認、管轄權的衝突等,這讓我對國際反恐的復雜性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更像是一次關於國際反恐法律“哲學”的探索,而非具體的操作手冊,這雖然與我最初的預期有所不同,但其深度和廣度無疑讓我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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