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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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沃尔夫 等 著,高家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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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49498
版次:1
商品编码:10285234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公法名著译丛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07-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57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行政法(第3卷)》为《行政法》教科书的第三卷,也是全书的重点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作者奥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学长期执教的法学教授。沃尔夫为图宾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行政法(第3卷)》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也是一套经典教材,共三卷。书中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考察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内容简介

《行政法》是德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研究课题广泛,内容深入详实,共三卷。本书为第三卷,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概论和行政监督概论两编。本书内容不仅局限于行政法本身,还包括了行政学、宪法和欧洲共同体法。其中所涉及行政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是同类图书中罕见的。本书不仅适合学习和研究,而且也适合行政、律师和司法的实践。

目录

第五版前言
缩略语表
第九编 行政组织法概论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
第八十节 行政组织法的对象和概念
第八十一节 有关行政组织的宪法规定
第八十二节 组织权及其分配
第八十三节 行政组织的功能主体
第八十四节 管辖权制度和领导权制度
第二章 公共行政的组织形式
第八十五节 部委行政
第八十六节 间接国家行政
第八十七节 公法团体
第八十八节 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A节 学校法
第八十九节 公法基金会
第三章 私人的合作与私有化
第八十九A节 合作与私有化的方式
第九十节 授权
第九十A节 行政协助与行政优益义务
第九十一节 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
第九十二节 公私伙伴关系
第九十三节 实质的私有化
第四章 地方自治法概论
第九十四节 地方自治及其宪法保障
第九十五节 地方组织法
第九十六节 地方合作法
第五章 公务自治法概论
第九十七节 公务自治的概念、表现形式和法律依据
第九十八节 公务自治主体的内部结构特征
第六章 欧盟行政组织概论
第九十九节 成员国机关在执行共同体法方面的地位
第一百节 欧盟直属行政概述
第十编 行政监督概论
第一章 一般行政监督法
第一百零一节 行政监督的概念和手段
第二章 自我监督和数据保护监督
第一百零二节 行政自我监督的手段
第一百零三节 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
译者后记

前言/序言

第五版前言
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地考察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是本三卷本教材一如既往的目标。本书立足于教学研究,着眼于行政、司法和律师的实践。本书由高家伟博士译成中文,由安东尼奥·弗朗西斯科·德·苏萨(Antonio Francisco de Sousa)译成葡萄牙文。高家伟博士翻译完成的前两卷已经由中国商务印书馆于2002年8月出版。
本教材第一卷研究公共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学的基础,第二卷研究行政活动、行政程序、公法赔偿和公产。本卷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根据截止到2003年的资料做了全新修订。其中,做了许多调整的行政组织法部分尽可能遵循汉斯·尤里乌斯·沃尔夫奠定的系统思路。在完善内容的同时,编码也做了调整。作为结束卷,本书是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三人合作新观念之后的首版,结构和部分内容都与奥托·巴霍夫主持的版本不同。读者有可能混淆前版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个别章节,例如人事法(Personalrecht)或者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部分,已经冲破了行政法一般研究的框架,为此,该部分做了特殊处理。另外,对近年来的发展也予以特别重视,如行政合作法和行政私有化法。对材料的重新组织也与作者的变化有关,这一点在第二卷已经有所体现。
我的同事温弗里德·克鲁特(Winfried Kluth)博士(马丁路德大学教授)负责本书的大部分修订工作,马丁·米勒(Martin Muller)博士(Braunschweie/Wolfenbuttel学院教授)负责设施法部分的当代化修订工作。多人分担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著作的学术水平,推动行政法的精密化。两位作者热心合作,承担了繁重的编写任务。这里要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要诚挚地感谢学术助手们。没有他们不遗余力、不畏劳苦的付出,本书不可能如期出版。这里要首先感谢我在汉堡大学的教席秘书安格里卡·奥姆(Anglika Ohm)女士,她将修订手稿打印成出版稿本。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候补文职人员比尔特·斯泰勒(Birte Stelle)女士在汉堡承担了繁重耗时的文稿编辑工作,完成了只有她才能够胜任的整体协调任务。前学术合作者格里特·布劳泽·永(Gerdt Brauser-Jung)女士和迈里克·郎格(Merik Lange)博士撰写了第九十节“授权”(Bleihung)和第九十A节“行政协助与行政优益义务”的初稿,这里要表示特别的谢意。前学术助手丹尼尔·弗兰克(Daniel Frank)博士对第九十一节“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学术助手斯文·艾森门格(Sven Eisenmenger)对本书的当代化修订工作都做出了同样重要的贡献。
我在哈勒(Halle)马丁路德大学的学术助手兼编外讲师托斯腾·弗兰茨(Thosten Franz)博士参与了第九十六节,奥拉弗·耶什(Olaf Jensch)参与了第九十九节和第一百节的初稿草拟。学术合作者、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候补文职人员弗丁那德·格尔茨(Ferdinand Goltz)和亚娜·鲁克尔特(Jaba Nuckelt)硕士资助了初稿的撰写。学术合作者弗丁那德·格尔茨、卡斯腾·库亚特(KarstenKujath)、马库斯·莱茵哈德(Markus Reinhard)和弗兰克·里格(Frank
Rieger)参加了索引的编写和校对。卡塔里丽娜·伯恩(Katharina Bom)和苏珊娜·木赫(Susanna Much)协助整理文献。他们与秘书海尔卡·苏斯(Helga Suss)一起编写和校对目录。这里要对他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罗尔夫·施托贝尔
2003年11月于汉堡
本卷是原著的重头戏。沃尔夫教授与巴霍夫教授以行政组织法见长,而施托贝尔教授以经济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见长,都有专著出版。三位作者将本书作为“接力棒”,50年来不断修订。本卷是2004年第5版,由施托贝尔教授主持修订,有两位合作者参加。其中,克鲁特(Kluth)博士负责第80节至第87节、第舛节至第103节,米勒(MUller)博士负责第89节和第89A节,施托贝尔教授负责其他部分,并且负责最后审订。
“信达雅”是公认的翻译基本原则,但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有关原著与译著之间关系的处理,至少有转换说、合作说、改造说等模式。转换说偏重于语言的对接式转变,译著的篇章结构、语法句式、文体风格等都力图与原著保持一致,至于思想内容,则留出给读者自主揣摩的空间。合作说偏重于思想内容,将翻译过程视为与原著者进行思想交流的过程,偏重于原著思想内容的再现,并不拘泥于特定的语言或者文体,译著完全尊原著,但更偏重译著读者的需要,正所谓“信”为本,“达”为用,“雅”为标。改造说则主张再造和提升原著,认为忠于原著的思想内容并不妨碍取舍和改造,恰恰相反,改正原著中的内容与形式缺失,如遗漏、失范、邋遢、重复、玄虚、深涩、隐晦、庞杂、过时等,才真正有助于体现并且提升原著的思想内容。笔者赞成改造说,认为译者不是原著者的恭顺奴隶,而是中国读者的忠实仆从,因此“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才是翻译的最高境界。至于客观上是否真的达到了这一点,读者自有公论。
为了尽早完成翻译,一年多来几乎隐姓埋名,将来若干年内还要如此。这里首先要向关心我而没有得到及时回应的恩师、领导、同事、学友表示歉意,谅解之情,感激不尽。包万超博士、陈小文博士、刘禹先生倾力帮助,眼光长远,心知肚明。余娟、王巍、张前峰、靳超、魏明月担任学术秘书,不遗余力。父母妻子亲人承担家务,不谢恩情。篇幅不允许在这里一一点名说到,只可说:过客人,忘机友,知己伴,刎颈交,清泾浊渭,去马来牛,来日方长。
自大道既隐,小道盛行,皋陶制法,周公作礼,中国法制走向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发展道路;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外儒内法、内圣外王”逐渐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特征,法术势协调并重的中国法制“根性”由此尘埃落定;此后,秦皇汉武,唐宗宋祖,天骄风流,所幸“根性”未改。笔者在翻译“入定”时发现,德国法之所以发达,无非是法术势并重而已,公法领域尤其如此。法不足,术势有余者,必然落于粗俗、狡诈,沉沦于极端的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法有余,术势不足者,必然失之于天真、迂腐,败之于虚妄的理想主义、简单的本本主义和机械主义。法术势并重协调,应当是中国法学追求的理想状态。共和百年,中国法制“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但沉寂的“慧根”从来就没有死亡,只是暂时掩埋在“儒释道”多元和谐的丰厚文化土壤里“冬眠”罢了。笔者坚信:中国法只能是中国法,中国法只能通过中国的话语并且在中国文化的语境里得到真正的表达,西方法学的话语不可能恰如其分地解释中国法,西方法学的话语霸权在中国不可能长久。因此,中国现代法制在传统“慧根”的基础上长成参天大树,善果压枝,只是时间问题。
最后捧出心爱的般若波罗密多心经:
观自在菩萨行深般若波罗密多时照见五蕴皆空度一切苦厄舍利子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舍利子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无苦集灭道无智亦无得以无所得故菩提萨蝰依般若波罗密多故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粲三世诸佛依般若波罗密多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故知般若波罗密多是大神咒是大明咒是无上咒是无等等咒能除一切苦厄真实不虚故说般若波罗密多咒即说咒曰揭谛揭谛波罗揭谛波罗僧揭谛菩提萨婆诃。
高家伟
乙酉年长夏于北京昌平纹心阁
丙戌年长夏于海南三亚鬼谷
好的,这是一本关于中国古代文学的图书简介,旨在全面梳理和深入解读魏晋南北朝至唐宋时期的文学思潮、代表作家及其核心作品,兼顾文学史的宏观脉络与文本的细微之处。 《风骨与变奏:魏晋隋唐宋代文学的流变与精神图景》 卷首语: 文学是民族精神最深沉的载体,亦是时代脉搏最灵敏的记录者。本书将带领读者穿越历史的烟尘,重返那段群星璀璨、思想激荡的文学黄金时代——从形神兼备的玄言诗到豪放飘逸的盛唐气象,再到宋代文人“以学为诗”的理趣探索。这不是一部简单的作家作品汇编,而是一幅关于“美”如何被定义、文学如何承载时代忧患与个体觉醒的宏大画卷。我们将探讨曹植的“鬰郁”如何酝酿出后世文人的悲剧意识,陶渊明的“采菊”如何构建起士人心中的理想家园,杜甫的沉郁如何奠定中国诗歌的崇高地位,以及苏轼的旷达如何成为文化精英面对困境时的精神庇护。 第一编:玄思与初醒——魏晋南北朝文学的转型与开拓 本篇聚焦于汉末魏晋时期,一个旧秩序瓦解、新思想萌芽的时代。文学摆脱了两汉辞赋的铺张与经学的束缚,开始转向对个体生命体验和内心世界的深度挖掘。 一、建安风骨与文人自觉: 重点分析“三曹”父子(曹操、曹丕、曹植)在文学史上的里程碑意义。他们以慷慨悲凉的笔调,直抒胸臆,打破了汉乐府以来文人创作的诸多桎梏。特别是对曹植《弃妇篇》《赠白马王彪诗》等作品中“伤时感事,思念友朋”的独特基调进行剖析,论证其如何成为后世士人文学的“原点”。同时,探讨建安文学中对辞藻的锤炼与声律的初步自觉。 二、玄学清谈与文学的相濡以沫: 详细考察“竹林七贤”在思想领域与文学创作上的交织。王弼、何晏的玄学如何影响了嵇康的散文(如《与山巨源绝交书》)与阮籍的诗歌。我们分析了玄学对个体精神自由的推崇,以及这种自由观如何在山水诗的兴起中找到表现的出口。重点解析山涛、潘岳、左思等人在摹写自然与城市景观上所体现的艺术进步。 三、东晋田园诗的田园与寄托: 陶渊明的文学成就被置于时代背景下考察。他的诗歌不仅是田园生活的描摹,更是对魏晋以来士人政治参与困境的深刻回应。通过对《归园田居》《饮酒》诸诗的精读,揭示“真”与“伪”、“在野”与“在朝”的哲学对立,以及他如何以“朴拙”之笔开创了中国诗歌的另一高峰。 四、辞采的精进与南北的融合: 南北朝时期,宫体文学(如谢灵运、谢朓的山水诗,以及南朝萧梁的永明体)在格律与声律上达到的精细化,被视为向唐代近体诗过渡的重要桥梁。同时,北朝民歌的粗犷与南朝的典雅在文学版图上并存,构成了盛唐文学气象的多元基础。 第二编:壮阔与精微——唐代文学的双重奏 唐代是中国古典诗歌的巅峰,本篇将分盛唐、中唐、晚唐三个阶段,探讨其艺术精神的演进与文人命运的起伏。 一、初唐的基调与近体诗的定型: 从初唐“初唐四杰”到上官仪的宫廷诗风,考察近体诗(律诗、绝句)格律的最终确立,为后世文学设定了严谨的艺术规范。 二、盛唐的恢弘与多元(开元天宝): 这是文学史上最光芒万丈的时期。本部分重点分析“李杜”的并峙与差异: 李白: 浪漫主义的极致体现,探讨其诗歌中“仙气”的来源,如何将道家思想、游侠精神与盛世气象熔铸一炉,形成雄奇奔放的个人风格。 杜甫: 现实主义的集大成者,深入剖析“诗史”的内涵,解析其对社会苦难的深切关怀,以及在艺术上如何通过“沉郁顿挫”达到“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境界。 边塞诗群: 以高适、岑参为代表,分析他们如何将战争场景与异域风光融为一体,体现盛世下武功的浪漫想象。 王维、孟浩然: 禅思与自然意境的结合,探讨山水田园诗如何从谢灵运的“写景”迈向“写心”与“写禅”。 三、中唐的转折与批判精神的回归: 安史之乱后,文学的基调转向对时局的反思。重点分析韩愈与柳宗元的“古文运动”,不只是对文体形式的革新,更是对儒家“道统”的重塑与对散文精神力量的重估。白居易的“新乐府运动”,则标志着文学主动介入社会政治的决心与平易近民的艺术追求。 四、晚唐的感伤与唯美: 李商隐、杜牧代表了唐诗的最后辉煌。本部分细致考察李商隐诗歌中典故的运用、意象的晦涩与情感的缠绵,探讨其“无题诗”所折射的时代压抑和个体情感的复杂性。杜牧的七绝则展现出一种清峻冷峭的感伤美学。 第三编:理性与意趣——宋代文学的深化与拓展 宋代文学继承了唐代的成就,却在思想上更趋于内敛和理性化,形成了独特的文人趣味。 一、宋词的兴盛与体制的确立: 词这种“艳科”如何被文人提升到与诗并驾齐驱的高度。 婉约派: 柳永对市井生活的描摹,以及李清照在女性视角下对生命流逝的细腻捕捉。 豪放派: 苏轼是词体的革新者,分析他如何以诗的境界入词,打破词的传统题材和格律限制,开创了旷大雄浑的新风貌。 二、宋诗的“以学为诗”与理趣的探求: 宋代文人对唐诗的继承采取了“以我为主”的态度。重点论述“江西诗派”的注重法度和典故,以及黄庭坚对杜甫的“换骨夺胎”的理论实践。同时,探讨宋诗如何将哲理、事理融入诗歌,形成一种理性和知性的美感。 三、散文的复兴与“唐宋八大家”: 宋代散文在欧阳修的倡导下,实现了对骈文的彻底胜利。本篇对苏轼、欧阳修、曾巩、王安石的散文风格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宋代散文如何以自然流畅的笔法,服务于议论、叙事与抒情,最终确立了中国古典散文的典范。 结语:流变中的精神永恒 全书最后将回顾魏晋至宋代,中国文人始终在“出世”与“入世”、“自由”与“规范”、“直抒”与“含蓄”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正是这种永恒的张力,塑造了中国古典文学的无穷魅力。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深入、富有洞察力的解读框架,理解这些伟大作品背后所蕴含的民族精神气质。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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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一直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保持高度关注。这次有幸拜读了《行政法(第3卷)》,说实话,这本书给我带来了许多新的启发和思考。它并没有停留在对既有理论的简单梳理,而是深入探究了行政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尤其是在第三卷中,作者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正进行了深入剖析。我特别欣赏书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解读,它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复述,更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使得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具体生动。例如,书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听证权利的保障等环节都进行了细致的论述。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规范操作都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此外,书中还探讨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救济途径来强化行政机关的合法性。总而言之,这本书对于我理解和运用行政法,尤其是在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方面,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它让我意识到,行政法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理解和掌握这些实践中的细节,才是真正领悟法律精髓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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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对法律的了解可能没有那么深入,但当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时,却常常感到无助。《行政法(第3卷)》这本书,真的像是为我这样的普通人打开了一扇窗。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书中关于“信息公开”的部分,它解释了为什么政府部门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以及我们普通人如何通过信息公开来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书中的语言非常通俗易懂,没有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让我能够轻松地理解。我特别喜欢书中举的那些例子,比如在办理某些证件的时候,我们有权知道办理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我们也有权利去质疑。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不是任人摆布的,我们有自己的权利,也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它不仅仅是关于法律条文,更是一种权利意识的启蒙。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不再像以前那样对政府的某些行为感到恐惧或无奈,而是多了一份了解和一份敢于发声的勇气。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让法律走进了生活,让普通人也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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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刚接触法律领域的学生,《行政法(第3卷)》对我来说,无疑是学习道路上的一块基石。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编排方式,它从最基础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概念讲起,层层递进,逐步深入到更复杂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我最欣赏的一点是,书中没有直接给出结论,而是引导我们去思考,去分析不同的观点。例如,在讲解行政合同的时候,书中列举了多种不同的理论解释,并鼓励我们结合案例进行辨析。这样的教学方式,让我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地去理解和消化。书中的图表和案例分析也帮我梳理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我常常会把书中的内容和课堂上老师讲的内容进行对照,加深理解。虽然有时候会觉得一些概念比较抽象,但通过书中的解释和例子,我能够慢慢地把握住精髓。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记忆条文,更重要的是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精神。它为我打下了扎实的行政法基础,让我对未来的学习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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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作者,在行政法领域无疑是一位深耕多年的学者,他的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也十分丰富。《行政法(第3卷)》正是他多年研究成果的结晶。我关注的重点在于书中关于“行政合理性审查”的论述。作者在这一部分,深入剖析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才能做到“合理”,而不仅仅是“合法”。他列举了大量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时所依据的标准,例如是否符合逻辑、是否与目的相适应、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负担等。这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的要求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合规,更包含了实质上的公正和理性。同时,书中还探讨了行政裁量权受到限制的边界,以及如何避免行政权力滥用。这些内容对于正在准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的同行来说,无疑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它帮助我们从更深层次去理解行政法的精神,并在案件代理中,找到更精准的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超越了简单的法律条文解释,而是触及了行政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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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行政法(第3卷)》为我提供了研究行政法前沿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本书对当前行政法理论中一些颇具争议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在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界限问题上,作者结合了最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理争鸣,提出了其独到的见解。我尤其对书中关于“信任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对于理解和构建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书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政监管的法律挑战,如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进行了前瞻性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这种理论深度和实践关怀的结合,使得本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为政策制定者和法律实践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促使我反思现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能够有效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的更新来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教科书,更是一次关于行政法未来发展方向的深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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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书读起来比较晦涩,尤其是未从头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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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看的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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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3卷)》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也是一套经典教材,共三卷。书中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考察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行政法(第3卷)》为《行政法》教科书的第三卷,也是全书的重点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作者奥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学长期执教的法学教授。沃尔夫为图宾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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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和作者衷心地期待和感谢读者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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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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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看的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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