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所用參考書,詳見緒論第44—46頁。其主要之參書,英文為: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Hunter,Roman Law;Willisand Olivers,Roman Law;Morey,Outlines of Roman Law。德文為:Dern-burg,Pandekten。日文為:末鬆謙澄所譯優帝《欽定羅馬法提要》、蓋尤斯《羅馬法解說》、烏爾比安《羅馬法範三種》。及法學博士戶水寬人春木一郎兩氏之《羅馬法》。
二、《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引用我國民法條文,稱一次草案者,指舊民律草案(都1569條)而言。稱第二次草案者,指拙著初版《民律要義》所附之新民案(都1514條)而言。稱新民法者,指民國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之民法《總則》;民國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債編》;民國18年11月30日公布民國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物權》而言。
三、《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於1915年印第一版、1918年印第二版之後,雖經苦心研究,終覺不愜於心。嗣發見某校講義,將拙著改頭換麵,直稱為某人編纂,中間引用之拉丁名詞,錯誤不可名狀。其侵害個人版權者猶小,而貽誤青年學子者甚大!不得已重理舊稿,刪訂損益,並將重要之點,列諸眉批,以供學子自修之用,是為此次改訂三版之緣起。
四、《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雖舊著重印,然訂正增補之處極多。並仿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體例,從羅馬法以觀察現代,故名日:《羅馬法與現代》。
五、著書通例;分編、章、節、款、項、目。分類太細,閱者每苦不便。茲隻分編分章分節,於每章或每節之中,重要之點,則用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之地支十二以為標誌,並錶示與時進化之意。凡用子醜寅卯等標題者,均於目錄中揭示之。子醜等下則用一、第二等數字。一、第二等下,則用一、二等數字。一、二等數字以下,則用1、2等阿拉伯數字或I、Ⅱ等羅馬數字以區彆之。
六、《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課餘校對,精力每感不及,錢豕知所不免,茲就已發見者,刊誤於《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之後,海內君子,幸賜教育;並乞原諒。
作者簡介
黃右昌,著名法學傢、詩人。曆任湖南法政學校教授、校長及省議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律係教授兼係主任、湖南大學教授、中國文史研究館館員。著有《羅馬法與現代》、《海法與空法》、《法律之革命》、《民法要義》等。以研究羅馬法著稱於世,有“黃羅馬”之稱,是我國研究羅馬法的第一人,時至今日,我國學者對於羅馬法的研究仍然少有齣其右者。
丁玫,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教授,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齣版專著《羅馬法契約責任》、譯著《債.契約之債》第一捲、《債·契約之債》第二捲、《意大利民法典》、《契約之債與準契約之債》,發錶《從優士丁尼法典看羅馬法契約責任》、((大陸法係閤同責任領域的“共同法”——羅馬法))、((羅馬法遲延製度》、《意大利民法典翻譯中的術語移植》、((羅馬法閤同賠償製度》、《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從羅馬法到現代法》、《債閤同的成立原則及其羅馬法淵源》等論文多篇;曾獲意大利政府“意中文化交流傑齣貢獻奬”、北京市第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及意大利騎士勛章等多項國際國內奬項。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羅馬法上之民族主義
第二章 羅馬法上之民權主義
第三章 羅馬法上之民生主義
第四章 羅馬法是先知先覺者
第五章 德意誌、法蘭西、英吉利為羅馬法之後知後覺者
第六章 羅馬法之四個時期
第七章 中古以後研究羅馬法的五大學派
第八章 研究羅馬法要知道它的宗教、曆史和政治及其帝國主義的失敗
第九章 羅馬法律及其解釋並法律學的意義
第十章 羅馬法律的分類
本論
第一編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奴隸
第四章 農奴
第五章 傢父及傢子
第六章 婚姻
第七章 夫婦財産關係
第八章 婚姻解除
第九章 親屬
第十章 監護
第二編 物法
第一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
第二章 自物權
第三章 他物權
第四章 占有
第二部 繼承法
第一章 繼承總論
第二章 繼承人之種類
第三章 法定繼承
第四章 遺囑繼承
第五章 遺贈
第六章 信托
第七章 死因贈與
第三部 債權法
第一章 法律行為
第二章 債務關係
第三章 契約
第四章 準契約
第五章 私犯
第六章 準私犯
第七章 過失
第八章 連帶債務及全部債務
第九章 保證
……
精彩書摘
本論
第一編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現代各國法律,所用泊耳梭拿(Persona)文字,指權利主體而言;即得享有權利之人,大都指自然人而言也。德日泊耳坐恩(Person);法日泊耳誦恩(Persone);英日泊耳遜恩(Person)。
泊耳梭拿(Persona)文字,約有二義:一日卡布替(Caput)即人格之意;羅馬人常日:父死則卡布替轉移於子,即轉移人格於子也。一曰賀姆(Ho-mo)即世俗之所謂人,故奴隸亦泊耳梭拿也。
前言/序言
近三十年來,中國法學繁榮發展,碩果纍纍。然學術理論的發展必以前人的積纍為基礎,不能憑空杜撰。中國近代西方法律製度的引入和學理探討,便是今日法學繁榮的前提條件之一。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但在近代以前,與西方傳統迥然有彆。羅馬私法是近現代西方法律製度的源頭,其規則來源於各部落和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平衡,並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取嚮,因此,民法即私法極為發達,公法殊少規範。而近代公法的發展,也以保障私權利的實現為目標,強調私法優位。中國的法律傳統卻與羅馬法截然相反,製定法幾乎均為公法規範,而沒有民事製定法,在公私法的製定上,與羅馬法剛好形成正相對立的兩極。其價值取嚮以統治為目的,公平正義隻有在不危及統治時纔會予以考慮。而在法律淵源上,也隻有君主立法,法自君齣,與普通民眾無關,崇君權而抑民權,這也就是幾韆年的中國隻有“王法”而無“民法”的原因所在。傳統律學隻局限於對“刑律”條文的解釋,具有人文主義精神的士大夫,也隻能在如何減輕酷刑上下工夫。因此,法律文化的曆史雖然久遠,卻不能創造齣具有符閤人類社會發展與閤作精神的社會規則。
近代西風東漸,乃中國幾韆年來未有之大變局。太陽從西方升起,真理之光透過彌漫的硝煙,照臨東方這片古老的灰暗土地,與此同時,自由之風徐徐吹來。中國迎來瞭一個有可能自由發展的時代。這也是中國第一個立法和法學繁榮發展的時代。
中國近代法製始於20世紀初滿清末期的變法修律,至20世紀30年代國民政府完成六法全書的編纂,一個西方式的近代化的法律體係基本確立。與此同時,對立法的解釋和學理的探討,也取得瞭豐碩的成果,一大批著名法學傢撰寫瞭學術水平很高的法學著作,從而奠定瞭中國的近現代法學理論基礎。但這一法律近代化進程在20世紀50年代戛然而止,中國全麵倒嚮蘇聯,廢除舊法統和六法全書。
羅馬法:西方文明的基石與現代法律的源泉 內容提要: 本書旨在深入探討羅馬法自古羅馬共和國的萌芽直至西羅馬帝國衰亡的漫長發展曆程,並係統梳理其在拜占庭帝國(查士丁尼法典)的最終形態及其對後世歐洲大陸法係的深遠影響。本書將側重於對羅馬私法(特彆是物權、債權和親屬繼承製度)的核心原則、關鍵概念(如“所有人得占有”、“契約的種類”、“善意與惡意”)的精細剖析,輔以對早期法學傢(如西塞羅、蓋尤斯、烏爾比安)思想脈絡的考察。同時,本書也將觸及羅馬公法(特彆是元首製下的法律變遷)的演變軌跡,展示羅馬人如何將嚴格的習慣法逐步發展為一套具有高度邏輯性和係統性的法律科學體係。 第一章:羅馬法的起源與早期發展——從習慣到成文法 本章追溯瞭羅馬法産生的社會和政治背景。我們將審視早期的王政時期和共和國早期的習慣法,探討其神聖性與保守性對早期社會關係的約束。重點分析《十二銅錶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的頒布意義——它不僅是羅馬人成文法的開端,更標誌著平民與貴族在法律解釋權上的重要博弈。我們將詳細解讀《十二銅錶法》中涉及的侵害、債務、繼承等核心條文,分析其法律條文的古樸性與實用性。隨後,我們將探討共和國時期法律實踐中的重要角色:保民官(Tribunes)和元老院(Senatus),以及法官(Praetor)在新法(Ius Honorarium)製定中發揮的能動作用,如何通過“訴訟格式”(Formulas)來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需求,實現法律的能動發展。 第二章:古典時期的輝煌——法學傢時代的法律藝術 本章聚焦於羅馬法發展的黃金時代——元首製早期至三世紀的“古典時期”。這是羅馬法發展齣其理論深度和精湛藝術性的階段。我們將重點分析這一時期湧現的偉大法學傢群體。不僅描述瞭他們各自的學術風格和主要貢獻(例如,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作為早期體係化著作的重要性),更深入解析瞭他們如何通過“著作注釋”(Commentary)、“迴復”(Responsa)和“案例分析”來構建法律推理的範式。 私法的核心部分——閤同法和物權法,在這一時期達到瞭成熟。本章將詳細剖析羅馬法關於“所有權”(Dominium)的精細劃分(如“公民權所有權”與“自然法所有權”),以及其對“占有”(Possessio)與“所有權”的嚴格區分,這對現代民法中的財産製度設計具有奠基意義。在債法方麵,本書將細緻梳理閤同的類型學——從嚴格的“要式契約”(如 Stipulatio)到靈活的“非要式契約”(如 Pacta adiecta),揭示羅馬人如何通過“債的産生原因”(如閤同、準閤同、侵權、準侵權)來建立現代閤同法的基礎框架。 第三章:公法領域的變遷與帝國法製的整閤 與高度發達的私法相比,羅馬公法在共和國末期和帝國時期經曆瞭劇烈的政治重塑。本章將考察共和國時期共和體製下公法(如選舉、審判、軍事指揮權)的復雜結構,並分析屋大維建立元首製後,權力如何逐步集中於皇帝手中,公法規範如何圍繞“皇帝的意誌”進行重構。我們將分析“帝國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um)作為新的主要法律淵源的齣現,以及它如何逐步邊緣化傳統的元老院立法和民選法律。 此外,本章也將探討羅馬帝國對外擴張帶來的法律調整,特彆是“萬民法”(Ius Gentium)的概念發展。雖然“萬民法”在早期常被浪漫化地視為普世理性,但本書將揭示其在實踐中更側重於調整羅馬公民與非公民(Peregrini)之間的商業和財産關係,體現齣法律適應帝國多元化治理的實用主義傾嚮。 第四章:查士丁尼的遺産——《民法大全》的編纂與影響 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將集中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於六世紀的法律匯編工作——《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我們將詳細介紹這部巨著的構成(法典、學說匯編、學說匯編和新律),分析它在短期內完成的意義,即試圖恢復和統一古典法的權威。 重點將放在《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的結構,它清晰地展現瞭羅馬法教育和基礎邏輯。更重要的是,本章將探討《學說匯編》(Digesta/Pandectae)的價值,它保存瞭大量古典法學傢失傳的智慧。通過分析查士丁尼的編纂過程(如對古典法學說和法律的刪改與調和),讀者將理解到,這部法典並非純粹的古典復興,而是帶有早期中世紀特徵的法律整閤。本書將論述《民法大全》如何在中世紀西歐知識界重新被發現,成為歐洲大陸法係(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直接、深刻的理論和製度源頭,確立瞭羅馬法作為“活的傳統”的永恒地位。 結論:羅馬法對現代法律思維的持續貢獻 本書將總結羅馬法體係的內在邏輯優勢——其嚴謹的術語界定、清晰的分類體係以及基於判例和學說不斷自我完善的能力。強調羅馬法提供給後世的不僅是一套具體的規則,更是一種係統的、理性的、以個人權利和契約自由為核心的法律思維模式,是理解現代私法乃至國際公法體係的不可或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