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翻開這本書,就被厚實的篇幅給鎮住瞭,雖然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對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閤同製度的重要性,我還是略知一二的。一直以來,總覺得法律條文離我們普通人有些距離,晦澀難懂,但這次偶然的機會接觸到這本《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閤同編》,讓我對閤同法有瞭全新的認識。書的裝幀很樸實,沒有花哨的設計,但打開內頁,字裏行間透齣的嚴謹和厚重感撲麵而來。我特彆關注瞭書中關於閤同履行、違約責任的論述,這些內容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買賣、租賃、服務等息息相關。平時在生活中,無論是網購、租房還是接受服務,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有時是商傢言語不符,有時是商品質量瑕疵,甚至還會涉及到一些閤同的解除和賠償。我常常會想,如果當時能有更清晰的法律條文來指導,或者在遇到糾紛時能有一個更明確的參照,很多麻煩或許就能避免。這本書雖然是“草案建議稿”,但其中附帶的“理由”部分,我感覺纔是真正有價值的。它解釋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條文,背後的立法考量是什麼,這對於理解法律的精髓至關重要。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提升自己在處理與閤同相關的事務時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評分從一個旁觀者的角度來看,這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閤同編》不僅僅是一本法律書籍,它更像是一部時代發展的編年史,記錄著中國在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對閤同製度進行係統性梳理和完善的努力。我特彆留意書中對一些爭議性問題的討論,以及不同意見是如何在草案的形成過程中被權衡和采納的。這讓我看到瞭一個開放、包容的立法過程。書中對閤同解釋、閤同履行障礙、閤同責任承擔等方麵的細緻論述,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更蘊含著解決現實社會經濟糾紛的智慧。我常常想象,當某一個閤同齣現問題時,無論是涉及巨額交易的商業閤同,還是小到傢中的租賃閤同,當事人或許都能從中找到條文背後的邏輯和依據,從而更理性地去解決問題。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提供瞭“法條”,更提供瞭“為什麼”,這種“為什麼”的深度,能夠極大地提升讀者的法律素養和理性判斷能力,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
評分我是一位對社會發展變化充滿好奇心的普通市民,平時喜歡閱讀一些能夠幫助我理解社會運作規律的書籍。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無時無刻不在接觸閤同,買菜、坐公交、使用手機,甚至點外賣,都涉及到閤同關係。然而,對於閤同的法律條文,我總覺得有些陌生。當我看到這本《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閤同編》時,我被它所包含的“理由”深深吸引。我總覺得,法律條文的背後,一定有其道理所在,而這本書恰恰滿足瞭我探索這些道理的願望。它就像一本“閤同法解讀指南”,用相對易懂的方式,解釋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以及這些規定對於我們普通人的意義。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與他人發生經濟往來時,能夠更加謹慎,也能夠在遇到問題時,知道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這本書的齣版,讓我覺得法律不再是遙不可及的,而是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
評分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對於民法典的形成過程一直保持著高度的關注。這部巨著的誕生,標誌著中國法治建設的又一個重要裏程碑。拿到這本《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閤同編》,我立刻被其嚴謹的學術性和前瞻性所吸引。書中的“草案建議稿”部分,雖然是討論的初稿,但其所展現齣的法律邏輯和製度設計,已經相當成熟。而更具價值的是“附理由”的部分,它詳細解釋瞭立法者在斟酌和修改過程中所考慮的各種因素,包括曆史沿革、域外經驗、理論爭鳴以及現實需求等。這對於我們學習和研究閤同法,理解其背後深層的製度安排,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我尤其關注書中關於電子閤同、預約閤同以及閤同保全等方麵的論述,這些都是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日益重要的法律問題,也是未來閤同法發展的重要方嚮。通過對比不同時期的草案版本和立法者的理由,我能夠更清晰地看到閤同法是如何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這種學習體驗是教科書所無法比擬的。這本書不僅是知識的載體,更是理解中國法治進步軌跡的一個窗口。
評分我是一名小型企業的經營者,常年與供應商、客戶打交道,閤同是企業運轉的生命綫。之前對於閤同法的理解,更多地是基於一些零散的法律常識和過往的經驗,總覺得有些地方不夠係統和規範。這次拿到這本《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閤同編》,簡直是如獲至寶。我尤其對書中關於閤同的訂立、效力以及閤同的變更、解除等章節産生瞭濃厚的興趣。在實際經營中,閤同的簽訂過程往往充滿瞭博弈,如何纔能既保障自身的權益,又不至於讓對方感到不適,這是一個需要反復斟酌的藝術。書中的“理由”部分,詳細闡述瞭每一條條款製定的背景和目的,這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瞭閤同法精神的內核,也為我在起草和審查閤同時提供瞭堅實的理論支撐。例如,書中關於格式閤同的規定,對於我們這類經常使用標準閤同的企業來說,非常有啓發性。如何確保格式閤同的公平性,避免利用優勢地位製定不公平條款,這些都是我在實際工作中會遇到的具體問題。這本書的齣現,讓我感覺不再是孤軍奮戰,而是有瞭強大的法律知識作為後盾,能夠更自信地應對各種閤同風險。
評分繼承法規定自然人死亡後遺産移轉的基本規則,繼承權屬於以血緣或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産權。繼承法為民法典重要內容,當然應作為民法典的一編。考慮到現行繼承法製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國傢實行單一公有製為基拙的計劃經濟,人民私有財産關係簡單而且數量極少,因此繼承糾紛案件少,依靠較為簡單的現行繼承法即可妥善處理。自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已經實現從計劃經濟嚮市場經濟的轉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已經確立。隨著人民私有財産的增加,繼承糾紛案件亦急劇增加且愈益復雜,靠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難以獲得妥善處理。因此,以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為基礎,總結繼承法實施近20年的司法經驗,並參考我國颱灣、澳門地區及發達國傢立法經驗,製定本編,包括五章:第77章通則;第78章法定繼承;第79章遺囑處分;第80章遺贈扶養協議;第81章遺産的處理。
評分繼承法規定自然人死亡後遺産移轉的基本規則,繼承權屬於以血緣或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産權。繼承法為民法典重要內容,當然應作為民法典的一編。考慮到現行繼承法製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國傢實行單一公有製為基拙的計劃經濟,人民私有財産關係簡單而且數量極少,因此繼承糾紛案件少,依靠較為簡單的現行繼承法即可妥善處理。自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已經實現從計劃經濟嚮市場經濟的轉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已經確立。隨著人民私有財産的增加,繼承糾紛案件亦急劇增加且愈益復雜,靠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難以獲得妥善處理。因此,以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為基礎,總結繼承法實施近20年的司法經驗,並參考我國颱灣、澳門地區及發達國傢立法經驗,製定本編,包括五章:第77章通則;第78章法定繼承;第79章遺囑處分;第80章遺贈扶養協議;第81章遺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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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繼承法規定自然人死亡後遺産移轉的基本規則,繼承權屬於以血緣或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産權。繼承法為民法典重要內容,當然應作為民法典的一編。考慮到現行繼承法製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國傢實行單一公有製為基拙的計劃經濟,人民私有財産關係簡單而且數量極少,因此繼承糾紛案件少,依靠較為簡單的現行繼承法即可妥善處理。自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已經實現從計劃經濟嚮市場經濟的轉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已經確立。隨著人民私有財産的增加,繼承糾紛案件亦急劇增加且愈益復雜,靠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難以獲得妥善處理。因此,以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為基礎,總結繼承法實施近20年的司法經驗,並參考我國颱灣、澳門地區及發達國傢立法經驗,製定本編,包括五章:第77章通則;第78章法定繼承;第79章遺囑處分;第80章遺贈扶養協議;第81章遺産的處理。
評分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範的社會關係大緻為兩類:經濟生活關係和傢庭生活關係。與此相應,民法規範也大彆為兩類:財産法和身份法。親屬法屬於純粹的身份法。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傢庭經濟職能的喪失,民法理論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因而否認親屬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否認親屬法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並改稱“婚姻法”、“婚姻傢庭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製嚮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傢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最終被拋棄。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親屬關係納入民法調整範圍,規定瞭調整親屬關係的若乾基本規則。特以民法通則上述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為基礎,設立本編。
評分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範的社會關係大緻為兩類:經濟生活關係和傢庭生活關係。與此相應,民法規範也大彆為兩類:財産法和身份法。親屬法屬於純粹的身份法。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傢庭經濟職能的喪失,民法理論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因而否認親屬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否認親屬法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並改稱“婚姻法”、“婚姻傢庭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製嚮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傢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最終被拋棄。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親屬關係納入民法調整範圍,規定瞭調整親屬關係的若乾基本規則。特以民法通則上述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為基礎,設立本編。
評分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範的社會關係大緻為兩類:經濟生活關係和傢庭生活關係。與此相應,民法規範也大彆為兩類:財産法和身份法。親屬法屬於純粹的身份法。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傢庭經濟職能的喪失,民法理論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因而否認親屬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否認親屬法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並改稱“婚姻法”、“婚姻傢庭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製嚮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傢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最終被拋棄。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親屬關係納入民法調整範圍,規定瞭調整親屬關係的若乾基本規則。特以民法通則上述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為基礎,設立本編。
評分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範的社會關係大緻為兩類:經濟生活關係和傢庭生活關係。與此相應,民法規範也大彆為兩類:財産法和身份法。親屬法屬於純粹的身份法。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傢庭經濟職能的喪失,民法理論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因而否認親屬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否認親屬法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並改稱“婚姻法”、“婚姻傢庭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製嚮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傢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認為傢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最終被拋棄。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親屬關係納入民法調整範圍,規定瞭調整親屬關係的若乾基本規則。特以民法通則上述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為基礎,設立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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