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典型仲裁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典型仲裁案例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郭晓文,刘晓青,林一飞 等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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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6312310
版次:1
商品编码:1164644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4
字数:30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国际贸易仲裁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仲裁员名册中拥有大批国际贸易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其中中国内地以外的专家(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占1/3。从成立至今三十年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案件。为帮助业界了解国际贸易争议仲裁的原则和实践,早在1995年我们就编辑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案例分析》一书,并由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并在1997年编辑“Case Studies of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rbitration”一书,由FT Law&Tax; Asia Pacific出版,获得了业界的欢迎。在《国际货物买卖典型仲裁案例》中,我们挑选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就国际贸易案例作出的部分裁决书,供业内人士参考。基于仲裁不公开性的考虑,在《国际货物买卖典型仲裁案例》编辑过程中,我们对案例作了必要的当事人信息保密处理。我们相信,该书的出版无论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还是对从事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律师,都具有参考价值。

目录

案例索引
专题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专题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义务和卖方义务
专题三 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专题四 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
专题五 解除合同
专题六 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
专题七 商检与索赔
专题八 国际贸易术语
专题九 国际贸易支付
专题十 运输保险
附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精彩书摘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接受货物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亦一直没有提出,申请人以实际行为接受了变更合同产品类型。由货代公司办理的海关报关单上标明了合同编号和产品型号,是唯一能证明被申请人交付的型号MXX的产品被报关公司接受的证据。申请人对委托货代公司接受货物及办理报关业务一事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是申请人委托货代公司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货代公司在接受货物时没有仔细审查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存在疏忽。然而,仲裁庭并不认为货代公司对合同产品的接受意味着申请人事实上接受了合同产品的更改。《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允许以非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可以用“任何方法证明”合同的存在;但第12条规定“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96条作出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中国在签署《销售合同公约》时根据第96条提出了保留,因此,《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和第29条的规定对中国没有约束力,且合同当事人不得减损保留的效力。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以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如果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使是非书面形式,其效力也可以得到当前法律的承认。然而,《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因此其提出的“申请人以实际行为接受了变更合同产品类型”的观点,仲裁庭不予接受
  被申请人还提出,申请人未能提出任何质量争议索赔通知书或书面抱怨,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合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然而,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4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庭已经确认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发出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货物,因此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分析,被申请人明知所发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还有5%的货款尚未支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而申请人则提出,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违约行为在先因此,申请人依法可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货物尾款。《销售合同公约》第8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两条规定是一致的。本案中,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拒绝支付5%货物余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更换货物的请求。《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拥有要求依约履行的权利。然而仲裁庭注意到,更换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对原货物的退回,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发出,退回货物的海关手续,相关税收的计算等一系列手续,因而涉及相当大数额的费用,而这些手续必须有被申请入主动配合实施才可以实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涉及的履行费用过高,且事实上也难以履行,因此不予支持
  2.关于申请人请求违约金的仲裁请求。系争合同第5.2条对这一问题的约定是“违约方应当支付合同总额30%的金额作为处罚”。尽管由于本案系争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从外观上无法知晓其型号之差别,但正如仲裁庭在前文所指出的申请人的代理人没有尽到仔细核对的义务而接受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货物,存在疏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仲裁庭认为以产品总额的25%作为违约金比较恰当
  (四)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关于被申请人要求裁决申请人支付合同尾款175000美元的反请求,仲裁庭在前文已经确认,申请人未支付合同尾款不构成违约。鉴于仲裁庭对本案争议作出最终解决,且已经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未支付的尾款应当从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违约金中抵扣
  ……

前言/序言


法律实务前沿:精选公司治理与商业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本书聚焦于当代商业环境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复杂商业合同纠纷的实战应对策略。 本书汇集了近年来在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旨在为企业高层管理者、公司法务人员、资深律师及法学院师生提供一套系统、深入且极具操作性的实践参考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重塑与董事责任的界限 本部分深度剖析了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公司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与转型路径。我们选取了多起涉及“一股独大”背景下的少数股东权益受损案例,详细梳理了法院对董事、高管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案例分析焦点: 1. 关联交易的效力认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 选取了涉及多层控股结构下,复杂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审查案例。重点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穿透审查原则,判断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相关董事应承担的过错认定标准。 2. “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边界: 深入分析了在公司面临重大战略决策失误(如错误的兼并收购或投资决策)时,法院如何平衡管理层决策自主权与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剖析了在何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对管理层的商业判断进行实质性审查。 3. 沉默的股东与知情权的边界: 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通过一系列关于查阅公司账簿、会议记录的司法实践,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范围及其法律救济途径。 4. “僵局公司”的解散与退出机制: 针对股东间长期、实质性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困境,本书详尽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之诉的最新裁判思路,包括对僵局认定标准、解散前置程序的要求以及和解方案的司法引导。 第二部分:合同关系中的风险识别与违约救济策略 本部分将焦点置于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特别是针对复杂技术合同、长期供货协议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容易引发的争议。 1. 技术合同的交付验收标准与隐性瑕疵的认定: 结合新兴技术产业的特点,分析了定制化软件开发、集成系统交付等合同中,验收标准不明确引发的争议。重点阐述了“实质性缺陷”与“可修复瑕疵”的区分,以及在不同情形下买受人可采取的拒绝接收、要求维修或解除合同的策略。 2.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跨国界适用: 针对全球供应链波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合同履行难题,本书详细对比了国内法和特定国际贸易惯例(如FOB、CIF条款下的风险转移)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要件。探讨了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法院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变更”而非简单“解除”的裁判倾向。 3. 违约金的调整与损失的证明: 详述了关于“过分高于”法定损失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司法标准。通过具体的案例演示,指导实务人员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证明预期利益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难以量化的损害赔偿证据。 4.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执行力分析: 剖析了劳动合同解除后,前雇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后果。重点考察了司法实践中对“合理地域”、“合理期限”及“对价补偿”的审查尺度,以及企业如何通过设立有效的补偿机制来增强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商业合作中的信赖保护与准合同关系 本部分关注合同订立前或无效合同关系中,因信赖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强调商业信义义务的现代商业活动至关重要。 1. 要约邀请与要约承诺的界定: 通过多起招投标、合作意向书(LOI)引发的争议,辨明哪些文件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以及一方违反承诺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2. “默示保证”的法律基础: 探讨了在特定行业(如金融服务、专业咨询)中,除明确条款外,是否存在基于行业惯例或专业身份所产生的“默示保证”。分析了违反此类保证的法律责任认定。 3. 不当得利在商业返还中的适用: 针对长期合作关系终止后,一方基于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投入或信息而获得的非正当利益,本书运用不当得利理论,分析了返还范围和计算基础。 本书的特色在于其高度的案例导向性和实务穿透力。 每部分内容均紧密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有影响力的判例,不仅阐述了法律条文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展示了“法官是如何思考”和“律师应该如何应对”的实操逻辑。它不是一本纯粹的法条汇编,而是将复杂的法律原则“翻译”成企业决策者和法律工作者可以直接应用的行动指南。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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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让我大开眼界!我一直以为国际贸易就是签订合同、支付货款、然后等着收货,但这本书里的案例让我彻底颠覆了之前的认知。比如那个关于“品质不符”的案子,买家仅仅因为几批货物里有少量次品就要求全额退款,而仲裁庭最终的裁决竟然支持了买家的一部分诉求,理由是卖家的货物存在“重大瑕疵”,而且卖方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这让我意识到,即使是微小的瑕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可能引发巨大的法律纠纷,而且“重大瑕疵”的判断标准似乎比我想象的要宽泛得多。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合同条款,比如关于“检验期”的规定,在发生争议时竟然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我记得有一个案例,卖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检验期为十天,而买家却在二十天后才提出异议,结果仲裁庭认为买家已经超过了检验期,即便货物确实存在问题,也无权再要求赔偿。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的每一个字都至关重要,稍有疏忽就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本书让我明白了,做国际贸易不仅仅是商业谈判,更是一场充满法律智慧的博弈,需要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各种潜规则和法律条文都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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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者,用一个个生动的故事,向我这个年轻的后来者传授着宝贵的经验。我之前在学习国际贸易法时,总觉得那些条文离我太遥远,抽象而难以理解。但这本书中的案例,将那些冰冷的法律条文鲜活地呈现在我的眼前。比如,有一个关于“仓储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引发纠纷的案例。一批货物在交付前,因为卖方安排的仓储公司的过失而受损,但买卖双方对责任的承担却产生了分歧。仲裁庭在分析了合同的性质、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将责任划分给了卖方。这让我意识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履行链条非常长,涉及到的环节也非常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审慎对待。还有一个关于“包装不当”的案例,同样让我受益匪浅。卖方提供的包装未能充分保护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安全,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即便货物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但仅仅因为包装不当,卖方就被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这让我深刻理解到,“包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仅仅是保护货物的作用,更是构成商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本书让我对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有了更全面、更细致的认识,也让我更懂得如何去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为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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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资深的外贸业务员,做了二十多年的国际贸易,自以为对这一行已经了如指掌,什么风浪没见过?但看了这本书,我才知道,原来我之前的很多认知都还停留在“经验主义”的层面。这本书中的案例,很多都涉及到一些非常微妙的法律问题,处理起来需要非常精密的逻辑和法律知识。比如,有一个关于“预期违约”的案例,买家在货物尚未交付前,就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货物。卖方在收到买家的明确拒绝后,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选择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最终,仲裁庭认为卖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对卖方的不作为进行了扣减。这个案例让我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不仅仅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更要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并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另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案例是关于“转售禁令”的。卖方在销售货物时,在合同中加入了对买方转售的限制条款,但买方违反了这一条款,将货物销售给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最终,卖方通过仲裁成功地获得了赔偿。这让我看到了合同条款在保护商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让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在合同条款设计上的不足。这本书让我真正体会到,国际贸易不仅仅是商业活动,更是一门精深的法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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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入行不久的外贸从业者,手上捧着这本《国际货物买卖典型仲裁案例》,感觉就像得到了一个金光闪闪的宝藏。以前在学校学到的那些教科书式的理论,总觉得离实际操作太远,枯燥乏味。但这本书里的每一个案例,都像是真实上演的商战大戏,读起来引人入胜,充满了戏剧性的转折和意想不到的结局。特别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个关于“不可抗力”的案例。卖方因为突发的政治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交货,但他们却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通知,并且在动乱结束后也未能及时恢复生产。最终,仲裁庭认为卖方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其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依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案例让我明白,单纯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还不够,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地应对和处理,以及在合同中如何界定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畴。另一个让我受益匪浅的案例是关于“唛头”问题的。一个集装箱里的货物,因为唛头(货物标记)与合同不符,导致海关查验,耽误了交货时间,并且最终买家以此为由拒绝收货。虽然卖方辩称唛头只是一个小错误,不影响货物的价值,但仲裁庭却认为唛头是货物的重要标识,关系到货物的识别和运输,卖方的疏忽构成了根本违约。这让我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细节决定成败,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错误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这本书真是给了我太多的“干货”,让我对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学会了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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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一开始拿到这本书,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以为无非是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晦涩的案例分析。然而,当我翻开第一页,就被深深地吸引住了。这本书的案例选择非常独到,而且分析的角度也十分新颖,完全不像我之前读过的那些法律书籍。举个例子,有一个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案例,买卖双方在货物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因为卖方在信用证单据上的一些细微操作,导致信用证被拒付。让我大跌眼镜的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在这个案例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即使货物本身是合格的,但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也无需支付。这让我对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它不仅仅是支付手段,更是一道道精密的“关卡”。另一个让我思考很久的案例是关于“检验标准”的争议。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检验标准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个认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另一个则认为应该按照行业惯例。最终的裁决结果,竟然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行业惯例以及仲裁庭对公平和合理的判断。这让我意识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约定固然重要,但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之处,仲裁庭往往会引入更广泛的原则来做出判断,这种灵活性和酌情权让我既感到一丝不安,又觉得很有道理。这本书让我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理解,让我能够更从容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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