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各种登记的审核要点和登记资料的管理等进行全面细化规范,推动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规范》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线,进一步落实落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规范》分总则、分则、附录三大部分。总则部分从一般规定、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则部分着重从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对各种权利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提交材料、审核要点等进行了全面细化。附录部分对不动产登记程序中涉及的重要文书统一设计了示范格式,以满足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操作的实际需要。
目录
总则
1.一般规定
1.1 总体要求
1.2 登记原则
1.3 不动产单元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5 不动产登记簿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9 代理
1.10 其他
2.申请
3.受理
3.1 查验登记范围
3.2 查验申请主体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3.4 询问
3.5 受理结果
4.审核
4.1 适用
4.2 书面材料审核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4.5 实地查看
4.6 调查
4.7 公告
4.8 审核结果
5.登簿
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分则
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7.1 首次登记
7.2 变更登记
7.3 转移登记
7.4 注销登记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2 变更登记
8.3 转移登记
8.4 注销登记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1 首次登记
9.2 变更登记
9.3 转移登记
9.4 注销登记
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 首次登记
10.2 变更登记
10.3 转移登记
10.4 注销登记
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1 首次登记
11.2 变更登记
11.3 转移登记
11.4 注销登记
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2.1 首次登记
12.2 变更登记
12.3 转移登记
12.4 注销登记
13.地役权登记
13.1 首次登记
13.2 变更登记
13.3 转移登记
13.4 注销登记
14.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2 变更登记
14.3 转移登记
14.4 注销登记
15.预告登记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16.更正登记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17.异议登记
17.1 异议登记
17.2 注销异议登记
18.查封登记
18.1 查封登记
18.2 嘱托查封主体
18.3 注销查封登记
19.登记资料管理
19.1 一般规定
19.2 纸质资料管理
19.3 电子资料管理
20.登记资料查询
20.1 查询主体
20.2 申请材料
20.3 查询条件
20.4 出具查询结果
20.5 办理时限
附录A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A.2 通知书、告知书
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A.3 公告文书
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A.5 询问记录
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A.7 授权委托书
A.8 承诺书
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总则
1.一般规定
1.1 总体要求
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
精彩书摘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9.2变更登记
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9.2.3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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