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高人民法院礦産資源案件審判思路與裁判方法》選取*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理終結的45個礦産資源民事糾紛案例編撰成書,內容涵蓋礦業權權屬確認、礦業權齣讓、礦業權轉讓、礦業權承包、礦業權閤作、礦山法人企業股權轉讓、礦山閤夥企業財産份額轉讓以及越界開采、礦産壓覆等糾紛類型,較為完整、全麵、**地體現瞭*高人民法院,尤其是*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礦産資源民事糾紛案件處理中,通過法律解釋和適用,消弭法律衝突、統一裁判尺度、促進規則形成所做齣的努力和貢獻?br/》書中“裁判要旨”和“評析”部分,集中體現案件的爭議焦點、裁判方法以及針對該案裁判思路所做的總結,依據法律精神和固有價值進行閤理取捨、使歸納結論*符閤公平正義和現實需求的努力,以及通過裁判實例促進法學研究、推動立法完善的獨立思考和集體智慧,是本書的精華所在。為便於讀者查詢,本書在案號部分將管轄法院、審理級彆、適用程序等信息予以完整呈現?br/》我們希望並相信,本書的編寫齣版,能夠促進法學理論界、實務界的深入交流探討,共同推動礦産資源民事糾紛處理規範體係的不斷完善和準確適用,助力實現我國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藍圖?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有:《國傢治理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大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捲)、(公司捲)、(閤同捲一)、(閤同捲二)、(婚姻傢庭捲)、(勞動爭議捲)、(房地産捲)、(侵權賠償捲一)、(侵權賠償捲二)、(民事訴訟捲)等*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第一部分 礦業權權屬糾紛
案例一 探礦權在民事糾紛中的權屬確認
——孫素賢、孫東升、金延軍與玄正軍探礦權糾紛案
第二部分 礦業權齣讓閤同糾紛
案例二 礦業權齣讓閤同解除規則的界定
——漳州市順通華安玉礦業有限公司與漳州市國土資源局、華安縣國士資源局采礦權齣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三 采礦權瑕疵對閤同履行的影響
——周作全、周朝清與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采礦權齣讓閤同糾紛
第三部分 礦業權轉讓閤同糾紛
案例四 探礦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基礎
——甘肅萬方黃金開采有限公司與成縣亞興礦冶有限公司探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五 礦業權轉讓閤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獨立性
——鶴峰縣宏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省鶴峰縣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探礦權、采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六 違反與履行報批義務相關條款的法律後果
——金沙縣高坪鄉老虎石煤礦、劉肇坤、孫大明與貴州國能能源有限公司采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七 確定不生效采礦權轉讓閤同的解除
——貴州肥礦光大能源有限公司與柳振金、馬敏奎采礦權糾紛案
案例八 未滿足轉讓條件的采礦權轉讓閤同的效力
——楊曉麗與王曉艷及齊旭東閤同糾紛案
案例九 礦山企業政策整閤中的權利救濟
——田祥柏與孔祥生、孔令軍、孔令政、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及汾陽市賈傢莊新華酒業有限公司采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十 涉及同一礦業權的多份礦業權轉讓閤同的性質和效力認定
——義烏市礦業煤炭有限公司、大通縣鴻瑞螢石有限公司與永昌天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王天勝、徐繼標及石長徵閤同糾紛案
案例十一 采礦權部分轉讓的效力判斷
——徐德江與徐太寶、蘇麗華采礦權部分轉讓糾紛案
案例十二 多份礦業權轉讓閤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認定
——浙江華冶礦建集團有限公司與王大成閤同糾紛案
案例十三 礦業權轉讓閤同的審批與登記
——哈密金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烏魯木齊牙剋亞富民園藝有限公司采礦權糾紛案
案例十四 礦業權轉讓閤同效力的評價依據
——王仕龍與劉俊波采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十五 行政審批對采礦權轉讓閤同效力的影響
——花垣縣太豐冶煉廠、鄧吉林與湖南省花垣縣永興錳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礦權轉讓糾紛案
第四部分 礦業權承包閤同糾紛
案例十六 涉礦勞務承包閤同的效力認定及法律適用
——浙江天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海鴻豐偉業礦産投資有限公司及吳良成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案例十七 采礦權承包閤同的效力認定 ?br/> ——四川省寶興縣大坪大理石礦與李競采礦權糾紛案
案例十八 礦業權承包閤同與礦業權轉讓閤同的區分和界定
——武孝明與王占東、王占寶采礦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十九 以承包形式的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判斷
——青島平度市舊店金礦與趙典業承包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 礦業權承包閤同中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秦聚昌與趙裕忠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一 礦業權承包閤同的性質界定
——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溫州市華建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二 發包人的行為對閤同性質與效力的影響
——山西藍寶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臨汾晉華拾畝煤業有限公司與山西鴻熙礦業科技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閤同糾紛案
第五部分 礦業權閤作閤同糾紛
案例二十三 礦業權閤作與轉讓的區分界定
——彭光輝、南華縣星輝礦業有限公司與郎益春及彭靜文閤作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四 礦業權人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的範圍認定
——中國建築土木建設有限公司與昌圖縣關鐵采石場采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五 自然保護區礦産資源勘查、開采閤同效力的特彆審查
——新疆臨鋼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金核礦業有限公司閤同糾紛案
案例二十六 閤作辦理礦業權證照的效力認定
——劉小平與濟南方正圓暖通電氣有限公司、王百忠、王國奎、徐仕毅及遵義市星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市星源貴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閤夥協議糾紛案
案例二十七 采礦權轉讓與閤作投資利益迴報的區分
——普蘭店市蓮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崔永利閤同糾紛案
第六部分 礦山企業股權、財産份額轉讓糾紛
案例二十八 礦山法人企業股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的區分界定
——淮北聖火礦業有限公司、淮北聖火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渦陽聖火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大宗集團有限公司、
宗锡晉糾紛案
案例二十九 礦山法人企業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分析
——鄧天坤與鍾文榮、周吉祥、饒鳳園、熊有恒、周平、周沁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十 涉礦股權存在“一權二賣”情形下股權歸屬的確認
——薛夢懿、薛夢蛟、王如生、薛雲琦與西藏國能礦業發展有限公司、西藏龍輝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三十一 實際探得礦産量未達預估礦儲量的風險負擔
——貴州西洋肥業有限公司與楊紹亮、劉忠全股權糾紛案
案例三十二 礦山法人企業股權轉讓閤同的效力認定
——西安東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熊道軍、李國輝、李長友、王小龍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十三 礦山法人企業整體齣售閤同的效力認定
——昆明安寜永昌物資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格裏拉縣博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林毅、程啓開、拉茸春平、雲南恒達華、星礦業有限公司企業齣售閤同糾紛案
案例三十四 礦山閤夥企業資産整體轉讓閤同的效力判斷
——唐清海、李岩與唐孝全、倪禮祥煤礦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三十五 礦山閤夥企業財産份額轉讓與采礦權轉讓的區分界定
——鄭美芳與蘭飛俊、曹培恒、包頭市飛躍精煤有限責任公司張飛躍及曹培峰、沙老根、喬登、楊永清、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聚能煤炭集團有限公司煤礦轉讓閤同糾紛案
第七部分 越界開采、礦床壓覆等侵權糾紛
案例三十六 礦業權取得時間的認定和越界開采損失的類型化分析
——成都地奧製藥集團有限公司、古藺縣宏能實業有限公司與古藺縣箭竹鄉沿河煤礦、張華清采礦權糾紛案
案例三韆七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受讓人的權益保護
——蘇尼特右旗英澤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蘇尼特右旗新新礦産有限責任公司采礦權糾紛案
案例三十八 礦床壓覆侵權責任承擔
——龍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龍岩市恒鑫煤業有限公司補償糾紛案
案例三十九 礦床壓覆補償協議的履行
——棗臨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與蒼山縣魯南蔬菜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賠償糾紛案
案例四十 礦産資源勘查開采中的環境汙染責任認定
——陳江鵬與陝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第八部分 其他涉礦業權民事糾紛
案例四十一 煤礦內部閤夥人之間閤夥份額轉讓閤同的效力認定
——王光生與嘉禾縣泮頭鄉人民政府渣林村民委員會閤夥糾紛案
案例四十二 探礦協議中的通謀虛僞意思錶示與違約責任的認定
——瀏陽市鑫源礦業有限公司與湖南省宏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廖美舟探礦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案例四十三 無證探礦行為的效力評價
——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與青海江源煤炭開發有限公司閤同糾紛案
案例四十四 民間藉貸與礦業企業投資的轉化
——張秀河與赤峰寶馬煤炭物資有限責任公司齣資閤同糾紛案
案例四十五 煤層地麵剝離工程的性質認定和法律適用
——張峪鑫、黃兆寶與被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確認閤同無效糾紛案      
前言/序言
   
 
    
				 
				
				
					礦業法前沿探索:資源開發、環境責任與法律規製  本書簡介  本書聚焦於當前全球礦産資源開發領域麵臨的復雜法律與政策挑戰,深入剖析瞭資源所有權、勘探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社區關係以及國際礦業投資爭端等核心議題。本書旨在為礦業領域的法律專業人士、政策製定者、企業高管及相關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全麵、前瞻性的理論框架和實務指南。  第一部分:礦産資源法律體係的重構與演進  第一章:全球礦産資源法律格局的變遷  本章首先迴顧瞭傳統礦業法律製度(如“先占”原則和國傢所有權製度)的曆史演變,並探討瞭在氣候變化、能源轉型和關鍵礦物戰略競爭的大背景下,各國法律體係為適應新的資源需求所進行的調整。重點分析瞭主權財富基金在礦業投資中的角色,以及地緣政治衝突如何重塑瞭國際礦業閤作的法律基礎。  第二章:資源獲取的法律路徑與風險評估  詳細闡述瞭礦産勘探和開發許可的法律流程,包括授予、轉讓和監管。深入研究瞭“友好協定”(Mining Development Agreements, MDAs)的法律結構及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的可執行性差異。本章特彆強調瞭反腐敗法規(如《美國海外反腐敗法》和英國《反賄賂法》)在礦業特許權獲取過程中的適用性及閤規風險管理。探討瞭“國傢利益保留”條款在現代采礦閤同中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礦業投融資中的法律前沿  本部分涵蓋瞭礦業項目融資的法律結構,包括債權融資、股權投資、結構性融資及實物支持融資(Prepayment Structures)的法律風險。重點分析瞭並購(M&A)交易中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關鍵環節,特彆是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盡職調查的深度和廣度要求。討論瞭特定礦種(如稀土、鈷、鋰)的供應鏈金融中,如何以法律手段鎖定資源所有權和産品購買權。  第二部分: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強製性規製  第四章:礦業開發的環境責任與法律救濟  本書將環境責任置於核心地位。本章係統梳理瞭礦山生命周期中(從勘探到閉礦)各國環境影響評估(EIA)的法律標準和程序性要求。重點剖析瞭尾礦壩(Tailings Dam)管理與潰壩事故的法律責任認定,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民事連帶責任的界限。探討瞭基於科學的、可恢復性標準的法律應用,以及生態修復保證金製度的法律效力評估。  第五章:社區參與、原住民權利與社會許可(SoC)的法律化  這一章聚焦於社會維度。深入分析瞭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69號公約、聯閤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等國際文件對各國國內法的影響。詳細論述瞭“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權”(FPIC)的法律構成要件、程序保障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解釋標準。討論瞭社區收益分享機製(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s)的法律有效性,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減少因土地徵用和文化遺産保護引發的社會衝突。  第六章:供應鏈透明度與人權盡職調查的法律驅動力  分析瞭全球範圍內新興的、針對礦産品供應鏈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趨勢,如歐盟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探討瞭企業如何通過法律閤規工具,確保其采購的礦物不涉及強迫勞動或非法采礦。特彆關注瞭衝突礦産(Conflict Minerals)監管框架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全球供應鏈重組的法律影響。  第三部分:國際爭端解決與閤規挑戰  第七章:礦業投資爭端解決機製的比較分析  本章詳細對比瞭仲裁(ICSID、ICC、SCC)和國內訴訟在解決礦業投資爭端中的適用性、程序效率和執行力差異。重點分析瞭“公平和公正待遇”(FET)標準在礦業特許權被撤銷或修改案件中的司法實踐,以及政府徵收(Expropriation)的法律界限與“閤法性、公共目的、無差彆性”標準的運用。探討瞭仲裁裁決的“政治風險保險”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稅務閤規與資源稅收的國際化挑戰  探討瞭礦業稅收協定在跨國采礦集團中的應用,以及國際稅收反避稅(如BEPS行動計劃)對礦業收入確認和利潤分配的影響。詳細分析瞭資源稅(如礦産資源稅、暴利稅)的法律性質,以及如何平衡國傢主權收入與國際投資者保護的法律衝突。  第九章:全球礦業治理的未來趨勢與法律應對  展望瞭後疫情時代和能源轉型背景下,全球礦業治理框架的發展方嚮。討論瞭“循環經濟”理念如何通過法律法規推動礦物迴收和二次資源利用的商業化。最後,提齣瞭加強國際閤作、建立統一的礦業可持續發展法律框架的必要性與路徑探討。本書力求提供深入的法律視角,以應對礦産資源行業日益復雜的法律和監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