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

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張軍建 編
圖書標籤:
  • 信托法
  • 信托製度
  • 法律
  • 金融
  • 法學
  • 實務
  • 修改建議
  • 我國信托
  • 財富管理
  • 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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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財政經濟齣版社
ISBN:9787509568507
版次:1
商品編碼:12009874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信澤金Master係列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93
字數:456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在秀麗的湘水邊,在巍峨的麓山旁,有一群年輕的學子,他們沐山水之靈氣,受韆年學府之熏陶,張開胸懷,舉起雙手,闊步走進瞭信托法學——這片較陌生的學術殿堂。他們以自己的聰明纔智、積極奮鬥進取的精神,幾近瘋狂地吸允新知識、掌握新技能。他們積極問教先賢,又不墨守成規,善思考勇創新,為舶來品的信托法基礎理論和傳統民法本來互不相容之物的二者,探索齣瞭有機交融的路徑,曆屆研究生們的學術論文悄無聲息地為此給齣瞭證明。
  每當閑來翻閱同學們的論文,一頁頁閃光的文字,如同跳躍的精靈,在心靈深處蕩起強烈的呼喚:趕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讓同學們的研究成果為我國的信托法製建設貢獻一份力量,成瞭我的夙願。

作者簡介

  張軍建,(1956年生,河南省開封市人)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中南大學信托與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所長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會信托法委員會副主席
  主要研究業績:
  信托法
  信托法判例研究(譯著)
  信托法基礎理論研究
  信托法概論
  信托法務與實務(譯著)
  住宅維修專項資金信托法
  信托法縱橫談
  參與和主持國傢與省部級課題6項、國際課題1項
  國內外發錶的信托法方麵論文40多篇

目錄

上篇 信托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未來我國信托法修改或完善中不得不考慮的幾個重要問題
第一節 關於信托的概念
第二節 關於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撤銷權
三、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讓渡
第三節 關於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忠實義務
二、受托人忠實義務的實施對象
三、關於受托人“信托財産占有瑕疵之承繼”
第四節 關於受益人方麵
一、關於受益權:明確和增加受益權的概念
二、明確和變更受益權取得的時間
三、受益憑證的有價證券的製度建設
四、受益人的錶決權行使:受益人大會製度
第五節 關於信托登記和信托稅製
一、信托登記
二、信托稅製
第二章 信托委托人法律地位的演進
第一節 信托製度的起源與信托委托人
一、信托製度起源
二、用益製度下的受托財産與委托人
三、用益財産管理行為的約定目的
四、用益製度到信托製度的發展
第二節 商事信托製度的誕生與委托人法律地位的顯現
一、美國《統一信托法典》對傳統信托理論的突破
二、美國生前遺囑代用信托製度
三、莢國商事信托背景下賦予委托人權利保留的法律分析
第三節 民法體係中信托委托人法律地位的漸進
一、日本信托製度的沿革
二、我國颱灣地區信托製度的引進
第四節 我國信托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一、我國信托製度的引進
二、委托人權利的性質、效果
三、我國信托法下的委托人撤銷權
四、信托委托人法律地位賦予之必然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義務研究
第一節 信托受托人義務的基本理論
一、受托人義務的概念與特徵
二、學說與體係
三、受托人義務的體係
第二節 受托人違反義務的責任
一、受托人責任與受托人義務之間的關係
二、違反信托及受托人責任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受托人的核心義務與基本義務
一、受托人的核心義務
……
第四章 論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的區分
第五章 商事信托受托人多元化法律問題研究
第六章 信托法視角下的破産管理人研究
第七章 信托受益憑證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 我國信托受益權質權製度肚餓研究
第九章 論慈善信托的源起:範氏義莊

下篇 信托法各論研究
第一章 日本土地信托法律製度研究
第二章 日本農地信托流轉製度研究
第三章 動産信托法律問題研究
第四章 信托法視角下銀行委托貸款法律研究
第五章 生前遺囑信托連續受益人製度法律研究

精彩書摘

  《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
  我國有句俗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履己之諾、代人理財”,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必須遵照委托人設立信托行為的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其中受托人受人之托,毫無疑問是受委托人之托。在接受所托之後,應履行自己的諾言,按照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忠實執行所托之事,管理好所托之財産。從上述錶述中清楚地透齣瞭受托人忠實義務的對象應是指嚮委托人。於此前提下,委托人對其享有監督權則理所應當。如發現受托人行為有悖於信托目的和受托人的職責,委托人便有權撤銷受托人的該項行為。我們從委托人信托法律地位的演進中得齣瞭委托人行使撤銷權並非來自於受益權,是屬於其本身享有的權利。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信托閤同之時起,兩者之間就發生瞭信托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換言之,委托人必須依信托閤同將財産權轉移之受托人名下,履行委托人義務使信托成為完整的信托。另一方麵,受托人承受信托,受讓信托財産後有義務遵照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管理信托財産,嚮信托受益人給付信托收益。在信托成立之時,委托人與受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從信托的核心是受托入忠人之事,管理信托財産,給付信托利益的角度考慮,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對受托人構成瞭債權,筆者不贊成多少年來一直圍繞以信托受益權派生齣來的以信托撤銷權為核心而爭論信托究竟是物權說還是債權說,抑或是法主體說還是限製性權利轉移說,甚至是新債權說下的復閤型權利說等。委托人嚮受托人或其第三方行使信托撤銷權並非是基於物權性權利,而是基於債權下的形成權。如此解釋我國《信托法》第二十二條賦予委托人的權利將會順理成章。至於受益人的撤銷權行使則是一種靜態權利嚮動態權利轉化過程中生成的權利現象。即基於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産的權利歸屬,在受托人嚴重違反信托、緻使信托財産嚴重損失、侵害受益人的利益時,其已不再具備適格受托人的起碼條件。此種情形下,信托目的當然無法實現,受益人可以終止信托後信托財産的最終權利歸屬人的名義嚮受托人或直接嚮第三方侵害人行使物權性質的撤銷權。換言之,委托人和受益人行使的都是撤銷權,但其權利性質不同。因為傳統信托法理論都認為行使撤銷權的是由信托受益權中派生齣來的,這種專屬於受益人權利,委托人是無法擁有的。依上述之解釋,不但給我國《信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缺少法理支持的委托人的撤銷權找到瞭有力的法理支持,而且又符閤我國的法律文化和國情。
  關於信托撤銷權的行使,我國信托法明文規定該項權利係委托人和受益人擁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皆可嚮人民法院提齣信托撤銷之訴。這一點不同於其他國傢信托法)。然而,繼我國信托法明文規定委托人享有信托撤銷權等一係列權利之後,日本新修信托法也就此作齣瞭規定。該法第145條規定委托人可在信托行為中規定不擁有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就是說,、包括信托撤銷權在內的諸項監督權隻要在信托文件中不予排除在外,委托人就可享有以上權利。再如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6章602條第1款規定除非信托條款明確規定信托是不可撤銷的,委托人可以撤銷或變更信托。
  ……

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為您撰寫的圖書簡介,內容不涉及“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的任何主題或信息: --- 《現代金融監管的基石:從巴塞爾協議到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演進》 圖書簡介 在當前全球經濟高度一體化和金融體係日益復雜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已成為維護經濟穩定和防範係統性風險的核心支柱。本書深入剖析瞭二十世紀末以來,國際金融監管體係如何經曆深刻變革,並最終演化為一套以巴塞爾協議為核心、以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為協調機製的復雜網絡。本書旨在為金融從業者、監管機構人員、學術研究者以及關注全球金融秩序的讀者,提供一個全麵而深入的視角,理解現代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實踐路徑及其麵臨的挑戰。 第一部分:危機催生的變革——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迭代 本書首先迴溯瞭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國際監管理念産生的根本性衝擊。傳統的基於會計風險的監管模式在應對金融創新和影子銀行的衝擊時顯得力不從心。 第一章:早期資本充足率的局限性:巴塞爾I的時代 詳細探討瞭1988年巴塞爾協議(Basel I)的建立背景、核心框架,即如何通過對不同風險加權資産設定最低資本要求來確保銀行的償付能力。重點分析瞭其在衡量信用風險方麵的簡化處理模式,以及在衍生品和錶外業務快速發展背景下其存在的結構性缺陷。 第二章:精細化風險管理:巴塞爾II的“三支柱”結構 本書詳細解析瞭巴塞爾II協議對全球監管實踐帶來的革命性影響。我們深入探討瞭其核心的“三支柱”框架: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闡述瞭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包括內部評級法(IRB)的引入及其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 第二支柱(監管審查過程): 分析瞭監管機構如何通過SREP(Supervisory Review and Evaluation Process)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內部控製和資本充足性進行更具前瞻性的評估。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製): 探討瞭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如何增強市場紀律,並對銀行治理結構産生約束力。 第三章:危機後的重塑:巴塞爾III的強化與深化 全球金融危機暴露瞭巴塞爾II在逆周期性、係統重要性和流動性風險管理上的不足。巴塞爾III是本次危機後最全麵的監管改革。本書詳細論述瞭其關鍵創新點: 提高資本質量與數量: 強調普通股權一級資本(CET1)的核心地位,並引入資本留存緩衝和逆周期資本緩衝的要求,旨在增強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並抑製信貸過度擴張。 引入杠杆率監管: 作為一個不基於風險權重的補充性、非基於模型的硬約束,杠杆率的引入旨在彌補風險加權資産計量模型固有的偏差。 全球流動性風險框架: 首次在國際層麵引入兩大流動性標準——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例(NSFR),以確保銀行具備應對短期壓力和中長期融資穩定性的能力。 第二部分:超越銀行體係——係統重要性與宏觀審慎監管 隨著金融危機的教訓被吸收,國際社會意識到僅關注單一機構的穩健性(微觀審慎)已不足以防範係統性風險。本書將重點轉嚮宏觀審慎監管的興起。 第四章: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識彆與監管 本書詳細闡述瞭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如何建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G-SIBs)的評估指標體係,包括規模、復雜性、關聯性、可替代性及跨國經營等維度。重點分析瞭針對G-SIBs額外資本要求(如TLAC/MREL)的設計邏輯,即如何確保這些“大而不倒”的機構在發生問題時能夠“有序處置”,而不依賴納稅人救助。 第五章:宏觀審慎工具箱的構建與運用 本章探討瞭宏觀審慎政策的理論基礎,即如何通過調控整個金融體係的風險積纍來穩定經濟周期。詳細介紹瞭各國監管機構正在應用的工具,包括: 反周期資本緩衝(CCyB): 如何根據信貸周期的不同階段動態調整資本要求。 貸款價值比(LTV)和債務收入比(DTI)限製: 尤其在房地産金融領域,如何精準控製傢庭部門的過度負債。 部門風險權重調整: 針對特定高風險經濟部門(如商業地産或特定行業貸款)實施差異化的資本要求。 第三部分:監管的協調與未來挑戰 金融活動的全球化要求監管框架必須是跨國協調的。本書最後探討瞭負責全球金融改革的決策機構及其麵臨的未來挑戰。 第六章: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角色與作用 本書闡述瞭FSB作為巴塞爾委員會(BCBS)、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標準製定機構之間的“橋梁”和“協調者”的作用。分析瞭FSB如何推動全球改革路綫圖的製定、監測成員國改革的實施進度,並在應對新興風險(如氣候變化相關的金融風險和金融科技的監管套利)方麵發揮先導作用。 第七章:金融科技與影子銀行的監管前沿 本書的結論部分聚焦於當前監管體係麵臨的尖端挑戰: 影子銀行的界定與風險監測: 剖析瞭貨幣市場基金、結構化融資等非銀行金融中介的風險傳染路徑,以及如何將其納入宏觀審慎的監管視野。 數字金融的機遇與監管難題: 探討瞭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加密資産和開放銀行(Open Banking)對傳統支付、藉貸和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帶來的顛覆性影響,以及監管機構如何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確保數據安全和消費者保護。 本書通過嚴謹的分析和豐富的案例,構建瞭一幅現代全球金融監管的宏大圖景,是理解當代金融穩定機製不可或缺的參考讀物。 ---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視角非常獨特,它成功地將法律的嚴謹與生活的溫情巧妙地融閤在一起。我一直覺得,很多法律書籍過於側重條文和案例,缺乏對人情世故的體察,讀起來總覺得隔靴搔癢。然而,《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卻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作者並沒有迴避法律的專業性,但更重要的是,他把法律置於社會和人生的廣闊背景下進行審視。書中對於信托在處理傢庭關係、處理代際溝通、處理突發事件等方麵的論述,都顯得格外貼切和實用。我感覺作者仿佛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傢庭顧問,用法律的語言,卻講述著最貼近我們生活的故事。他沒有給齣簡單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引導讀者去思考,去權衡,去找到最適閤自己傢庭的解決方案。這種“潤物細無聲”的引導方式,讓我受益匪淺,也讓我對未來的規劃有瞭更清晰的思路。

評分

這本書的文字功底和思想深度,著實令我嘆服。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但閱讀過程中,我卻能感受到作者在每一個論斷、每一個案例分析背後所付齣的心血和思考。書中對信托法發展曆程的梳理,以及對未來可能方嚮的展望,都展現瞭作者紮實的理論功底和敏銳的洞察力。最讓我驚艷的是,作者在探討復雜法律概念時,能夠巧妙地運用豐富的比喻和生動的敘事,將抽象的條文轉化為一個個鮮活的故事,讓原本可能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引人入勝。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信托精神”的闡述,它超越瞭單純的法律框架,觸及到瞭人性的深處,探討瞭信任、責任、承諾等這些人類社會最寶貴的品質。閱讀過程中,我反復停下來思考,如何在生活中實踐這種“信托精神”,如何將它融入到與傢人、朋友、甚至陌生人的交往中。這本書給我帶來的不僅僅是知識的增長,更是一種精神的啓迪,讓我對人生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和更積極的態度。

評分

這本書帶給我的體驗,遠超乎我最初的期待。我原本以為這是一本比較枯燥的法律理論著作,但它卻齣乎意料地富有啓發性。作者在書中展現瞭非凡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將信托法的概念娓娓道來,卻又充滿瞭洞察力。我尤其欣賞書中對信托法發展趨勢的分析,以及對我國信托法修改方嚮的預測,這為我提供瞭一個全新的視角來理解未來的法律走嚮。更讓我感到驚喜的是,作者在探討法律問題時,並沒有局限於法律本身,而是將其與經濟、社會、乃至人性的發展相結閤,進行多維度的分析。這種宏大的視角和深刻的洞察,讓我對信托法有瞭更全麵、更係統的認識。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的知識邊界被大大拓寬瞭,也對未來的發展充滿瞭期待,這種感覺非常難得。

評分

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就像在經曆一場思想的洗禮。我一直以為信托法離我這樣的普通人很遙遠,是那些富豪和專業人士纔會關注的領域。但這本書徹底打破瞭我的固有認知。作者以一種非常親切且充滿智慧的語言,闡述瞭信托法的核心理念,以及它如何能夠為每一個傢庭提供安全和保障。書中那些關於風險規避、財富傳承、以及對弱勢群體關愛的例子,都讓我深有感觸。我開始意識到,信托並非遙不可及,它其實是我們守護傢庭、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工具。作者並沒有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而是用生活中常見的例子來解釋復雜的概念,讓我這個法律小白也能輕鬆理解。更重要的是,這本書激起瞭我對於如何更好地規劃自己人生的思考,讓我開始關注那些長遠的、關乎傢庭未來的重要議題,這對我來說是一次非常寶貴的啓示。

評分

這本書的閱讀體驗,用“觸及靈魂”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我一直以來都對財富傳承和傢族保障有著濃厚的興趣,也嘗試閱讀過不少相關的書籍,但很多都流於錶麵,要麼是空洞的概念堆砌,要麼是晦澀的法律條文羅列,讓人望而卻步。而《信托法縱橫談:寫在我國信托法修改之前》這本書,卻像一盞明燈,照亮瞭我內心深處的疑慮和渴望。它並非那種枯燥的法條解析,而是以一種非常人文關懷的視角,深入淺齣地探討瞭信托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和價值。從最初的傢族財富保值增值,到應對突發風險,再到傳承傢族精神和價值觀,書中娓娓道來,引人深思。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並非站在高高在上的學者角度,而是仿佛一位經驗豐富的智者,用細膩的筆觸描繪瞭信托如何能夠成為連接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橋梁。它讓我開始真正理解,信托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工具,更是一種對生命的敬畏,一種對未來的負責,一種對親情的深刻錶達。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對“財富”的理解發生瞭顛覆性的改變,不再僅僅是數字的堆砌,而是有瞭更深遠的意義和更溫情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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