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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丛(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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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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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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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811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4391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62
字数:425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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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论丛(第五卷)》分设证据法理、前沿聚焦、实证研究、异域法苑等栏目,既有对证据法理论和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的具体运用和现实问题的总结和分析,同时兼顾对域外证据法学和司法实务规则的介绍和研究。

作者简介

  潘金贵,1973年12月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证据法学译丛》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项,科研成果有数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作为兼职律师担任了国内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执业水平在业内受到广泛好评,曾荣获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刑事辩护嘉奖”。

目录

卷首视点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质证实质化

证据法理
刑事错案中的司法鉴定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切入点
诱导性询问规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学分析
惯习证据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教育应当认真对待刑事证明
论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的效力

前沿聚焦
论司法证明实质化——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切入点
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路径探索

实证研究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实证研究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与运用实证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证据适用——以D市检察院侦监部门为分析样本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两起案件的证据分析

异域法苑
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与评价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述评——兼论与美国法的比较
南非刑事证据制度概述

精彩书摘

  《证据法学论丛(第五卷)》:
  (二)我国建立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具体路径
  诱导性询问规则不仅是规范庭审证言证据能力的规范,同时也是约束法庭询问方式的庭审规则。可以说,建立规范庭审人证调查方式的诱导性询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规范体系和刑事庭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对于诱导性询问一直缺乏正确的认识,庭审改革也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对抗制,所以不能完全照搬英美等国证据法和判例法中的诱导性询问规则。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应在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庭审的诱导性询问规则。本文主张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该制度,具体包括诱导性询问的界定、禁止诱导性询问的情形、允许诱导性询问的情形、诱导性询问的异议与裁决、审前诱导性询问的救济。在此之前,有必要对作为制度前提的法庭询问程序进行适度的调整,以适应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建立和实施。
  1.我国法庭人证调查程序的适度改造
  正如前述,由于询问程序的主体多元化,询问程序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够细致,以及调查规则设置的比较简单、不够合理,导致我国法庭人证调查并未形成一套清晰的模式,与交叉询问制度具有一定差距,对于诱导性询问规则的构建造成阻碍。所以,为了保证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合理构建和有效实施,应当先对我国目前的“控辩询问”程序进行适度改造,使其更加精细化,对抗性更强。基于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造的最佳方向应是交叉询问,但鉴于我国庭审构造的现状,改造的最佳定位是形成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调查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占主导地位,法官的职权询问居次要地位,交叉询问是辨明真相的主要方法,职权询问只是起到补充、澄清疑问的作用。
  在我国庭审调查中,控辩双方既可以基于本方举证之需要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又可以基于对庭前证言、鉴定意见质证之需要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就是说,控辩双方既可以提请本方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请对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建立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格局,就需要将《高法解释》规定的“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首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改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举证方或庭前证言、鉴定意见提供方进行”,否则就会经常出现主询问即质疑对方证人的情形,这样不符合交叉询问的规律,也不利于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合理构建。其次,为了保证控辩双方有序不断地对证人进行发问,应当对交叉询问的基本顺序予以明确,即主询问结束后,反对方可以进行反询问,然后是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两轮询问后,控辩双方如果还需要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控辩双方继续发问。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后,经审判长准许,当事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最后,法官可以就询问过程中未澄清的事项向证人发问。
  我国被告人始终属于辩方当事人,在公诉方讯问完毕后,辩护人就公诉人某一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时,两者不可能出现“对抗”的状态,辩护人更不可能直接质疑被告人。所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调查方式不可能形成交叉询问的格局。鉴于此,我们可以考虑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后,由辩护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然后由公诉人进行。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只能在控辩双方讯问完毕后经法官准许再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在最后对被告人予以讯问。这种改造等于是将被告人视为辩方证人,由辩护人首先对其进行主询问,再由控方对其进行反询问。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与辩护人的立场一致,对于公诉人的意见则可能反对也可能赞成,但这不影响在对被告人的交叉询问中建立辩方为主询问方、控方为反询问方的固定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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