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國西學要籍漢譯文獻·法學:奧本海國際法(套裝上下捲)》依據民國23年[1934]商務印書館於上海齣版的(德)奧本海(L.Oppenheim)著、岑德彰譯的圖書版本為底本影印復製,編入“民國西學要籍漢譯文獻”的法學係列。
  《民國西學要籍漢譯文獻·法學:奧本海國際法(套裝上下捲)》概述國際法的基礎及其源流外,分國際法之主體、國際法之客體、國傢之外交機關、國際事務四編;及國際糾紛之解決、戰爭、中立三編。     
內頁插圖
          目錄
   上冊:
譯者弁言
編者自序——賴剋思堡
導言 國際法之基礎及其源流
第一章 國傢法之基礎
第二章 國際法之源流及國際法學
第一編 國際法之主體
第一章 國際人
第二章 國傢在國際之地位
第三章 國傢之責任
第四章 涵育國際社會之國際聯盟會
第二編 國際法之客體
第一章 領土
第二章 公海
第三章 人民
第三編 國傢之外交機關
第一章 元首及外交部
第二章 外交代錶
第三章 領事
第四章 其他駐外代錶
第四編 國際事務
第一章 國際事務總論
第二章 條約
第三章 重要條約
下冊:
第一編 國際糾紛之解決
第一章 國際糾紛之和解
第二章 國際糾紛之製裁
第二編 戰爭
第一章 戰爭概論
第二章 開戰
第三章 陸戰
第四章 海戰
第五章 空戰
第六章 交戰國間之和平關係
第七章 保障閤法戰爭之方法
第八章 罷兵概論
第三編 中立
第一章 中立概論
第二章 交戰國與中立國之關係
第三章 封鎖
第四章 違禁品
第五章 中立船舶之臨檢捕獲及審判
第七章 國際捕獲法院組織大綱草案      
前言/序言
     繼唐代翻譯印度佛經之後,二十世紀是中文翻譯曆史上的第二個高潮時期。來自歐美的“西學”,以巨大的規模湧人中國,參與改變瞭一個民族的思維方式,這在人類文明史上也是罕見的。域外知識大規模地輸入本土,與當地文化交換信息,激發思想,乃至産生新的理論,全球範圍也僅僅發生過有數的那麼幾次。除瞭唐代中原人用漢語翻譯印度思想之外,公元九、十世紀阿拉伯人翻譯希臘文化,有一場著名的“百年翻譯運動”之外,還有歐洲十四、十五世紀從阿拉伯、希臘、希伯來等“東方”民族的典籍中翻譯古代文獻,匯入歐洲文化,史稱“文藝復興”。中國知識分子在二十世紀大量翻譯歐美“西學”,可以和以上的幾次翻譯運動相比擬,稱之為“中國的百年翻譯運動”、“中國的文藝復興”並不過分。
  運動似乎是突如其來,其實早有前奏。梁啓超11873-19291在《清代學術概論》中說:“自明末徐光啓、李之藻等廣譯算學、天文、水利諸書,為歐籍人中國之始。”利瑪竇(MateoRicci.1552-1610)、徐光啓、李之藻等人發動的明末清初天主教翻譯運動,比清末的“西學”早瞭二百多年。梁啓超有所不知的是:利、徐、李等人不但翻譯瞭天文、曆算等“科學”著作,還翻譯瞭諸如亞裏士多德《論靈魂》(《靈言蠡勺》)、《形而上學》(《名理探》)等神學、哲學著作。梁啓超稱明末翻譯為“西學東漸”之始是對的,但他說其“範圍亦限於天(文)、(曆)算”,則誤導瞭他的學生們一百年,直到今天。
  從明末到清末的“西學”翻譯隻是開始,而且斷斷續續,並不連貫成為一場“運動”。各種原因導緻瞭“西學”的挫摺;被明清易代的戰火打斷;受清初“中國禮儀之爭”的影響;歐洲在1773年禁止瞭耶穌會士的傳教活動,以及儒傢保守主義思潮在清代的興起。鴉片戰爭以後很久,再次翻譯“西學”,仍然隻在上海和江南地區。從翻譯規模來看,以上海為中心的翻譯人纔、齣版機構和發行組織都比明末強大瞭,影響力卻仍然有限。梁啓超說:“惟(上海江南)製造局中尚譯有科學書二三十種,李善蘭、華蘅芳、趙仲涵等任筆受。其人皆學有根底,對於所譯之書責任心與興味皆極濃重,故其成績略可比明之徐、李。”梁啓超對清末翻譯的規模估計還是不足,但說“戊戌變法”之前的“西學”翻譯隻在上海、香港、澳門等地零散從事,影響範圍並不及於內地,則是事實。
  對明末和清末的“西學”做瞭簡短的迴顧之後,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二十世紀的中文翻譯,或日中華民國時期的“西學”,纔是稱得上有規模的“翻譯運動”。也正是在二十世紀的一百年中,數以韆計的“漢譯名著”成為中國知識分子的必讀教材。1905年,清朝廢除瞭科舉製,新式高等教育以新建“大學堂”的方式舉行,而不是原來嘗試的利用“書院”係統改造而成。新建的大學、中學,數理化、文史哲、政經法等等學科,都采用瞭翻譯作品,甚至還有西文原版教材,於是,中國讀書人的思想中又多瞭一種新的標杆,即在“四書五經”之外,還必須要參考一下來自歐美的“西方經典”,甚至到瞭“言必稱希臘、羅馬”的程度。    
				
 
				
				
					近代中國思想的轉型與西方法律的引入:清末民初的法律現代化進程  本套叢書,旨在係統梳理和呈現二十世紀初葉,中國知識精英群體麵對西方現代性挑戰時,在法律思想與製度建構方麵所進行的艱難探索與深刻轉型。我們聚焦於清末民初(約1890年至1930年代)這一關鍵曆史時期,通過匯集彼時湧現的大量、且極具時代價值的法律文獻、譯介著作、法律評論與官方檔案,展現中國如何從傳統的王朝法製體係,嚮近代民族國傢所必需的現代法律框架過渡的復雜過程。  本叢書並非孤立地介紹某一特定時期的法學著作,而是力求構建一個宏大的曆史敘事框架,闡釋西方法律思潮的傳入、本土化嘗試、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政治與文化領域的連鎖反應。我們將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核心議題的文獻群:   一、 傳統法律的解構與近代觀念的引入  在清末,隨著“三韆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降臨,以儒傢倫理為核心的傳統法律觀念受到瞭前所未有的衝擊。本捲收錄的文獻,詳盡記錄瞭知識分子如何批判性地審視傳統刑名、民事製度與司法實踐,並著手引入西方近代法治理念的初期努力。  1. 法律主權與國傢觀念的重塑: 我們收錄瞭大量關於公法思想的早期譯介和論述。這包括對盧梭、孟德斯鳩等啓濛思想傢關於“主權在民”、“三權分立”思想的早期介紹。這些文獻不僅是簡單的術語翻譯,更是中國知識分子理解國傢本質、權力閤法性來源的思維轉摺點。重點關注1900年代初期,中國人在處理與列強不平等條約、爭取關稅與司法自主權的過程中,對“國傢主權”概念的理解深化。  2. 刑法理論的根本性變革: 從“示律同治”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艱難過渡,是近代中國法製現代化的核心議題之一。本部分匯集瞭刑法總則、分則的早期譯本與注釋,特彆是《大清新刑律草案》起草過程中各方爭論的文獻。我們著重展現瞭報應刑法觀與功利主義刑法觀在中國語境下的交鋒,以及對於“身體刑”廢除、教化理念引入的社會反響。   二、 法律的社會基礎:民商法典的本土化挑戰  民事法律體係的重構,是實現社會經濟現代化的關鍵。本套叢書收錄的文獻,清晰勾勒瞭中國在製定適應市場經濟的民商事規範時所麵臨的文化與實踐阻力。  1. 財産觀念與閤同自由的引入: 傳統社會中,傢族、宗族對私産的約束力極強。近代法律的引入,首先麵臨的就是對絕對私有財産權的確認。我們搜集瞭早期關於物權、用益物權變遷的論述,以及對西方“閤同自由”原則的引入與限製的探討。這些文獻揭示瞭,法律條文的頒布並非終點,更重要的是社會對新財産關係的承認。  2. 傢庭倫理與婚姻製度的衝突: 在傢庭關係領域,近代法律麵臨著儒傢“父權”、“夫權”體係的巨大挑戰。本部分關注婚姻法、繼承法草案的早期版本,特彆是關於一夫一妻製、男女平權的觀念傳播過程。文獻中可見法學專傢如何試圖在維護社會秩序與推行平等觀念之間尋求平衡的掙紮。   三、 司法實踐與法律教育的重建  法律思想的變革必須落實到司法實踐與人纔培養上,否則便成為空中樓閣。本叢書的另一重要部分,聚焦於近代司法體製的建立過程。  1. 司法行政與法院體係的建立: 從傳統的“審判官兼理民事”到現代意義上審判權、檢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是近代司法的標誌。我們收錄瞭關於設立大理院、地方審判廳的官方文件,以及對審判實踐中“閤理懷疑”、“證據開示”等程序法理念的早期探索。  2. 法律教育的開端: 法律人纔的培養是製度延續的根本。本部分側重於京師大學堂法律係等早期法學院的教學大綱、教材選目以及畢業生的研究方嚮。通過考察這些早期學者的學習路徑,可以看到西方法律知識是如何被係統化、分科化地引入中國教育體係的。   四、 國際法視角下的國傢自救  清末民初,中國被置於一個由西方列強主導的國際法秩序之中,如何通過學習和運用國際法來爭取國傢地位與民族尊嚴,成為法律現代化最緊迫的任務之一。  1. 國際公法與外交實踐: 本部分收錄瞭關於國傢承認、領土主權、對等原則的早期論述。這些文獻深刻反映瞭中國在參與萬國公法體係時,身份的被動性與地位的爭取性。同時,對於1900年代初期的海牙和會等國際會議的報道與解讀,也體現瞭中國法律界對現代國際關係準則的關注。  2. 戰爭法與中立地位的理論準備(除特定著作外): 雖然戰爭法在當時並非中國法律體係的優先項,但對於交戰規則、對等報復的討論,在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後持續存在。知識分子開始思考,如何在一個充滿衝突的國際環境中,以符閤現代國際慣例的方式維護國傢利益,這促使他們對中立權、對敵國財産的處理等議題進行瞭初步的理論涉獵和辯護。   總結:  本套叢書所匯集的文獻,共同描繪瞭一幅復雜、充滿張力的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圖景。它展示的不是一條平坦的、技術性的修法之路,而是一場深刻的思想革命、政治重塑與社會倫理重構的綜閤過程。通過這些一手史料,讀者可以深入理解,在百年變局中,中國知識分子如何以法律為工具,試圖定義一個新的國傢、新的社會以及新的世界秩序。這些文本,是理解中國走嚮現代性的精神遺産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