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国西学要籍汉译文献·法学:奥本海国际法(套装上下卷)》依据民国23年[1934]商务印书馆于上海出版的(德)奥本海(L.Oppenheim)著、岑德彰译的图书版本为底本影印复制,编入“民国西学要籍汉译文献”的法学系列。
《民国西学要籍汉译文献·法学:奥本海国际法(套装上下卷)》概述国际法的基础及其源流外,分国际法之主体、国际法之客体、国家之外交机关、国际事务四编;及国际纠纷之解决、战争、中立三编。
内页插图
目录
上册:
译者弁言
编者自序——赖克思堡
导言 国际法之基础及其源流
第一章 国家法之基础
第二章 国际法之源流及国际法学
第一编 国际法之主体
第一章 国际人
第二章 国家在国际之地位
第三章 国家之责任
第四章 涵育国际社会之国际联盟会
第二编 国际法之客体
第一章 领土
第二章 公海
第三章 人民
第三编 国家之外交机关
第一章 元首及外交部
第二章 外交代表
第三章 领事
第四章 其他驻外代表
第四编 国际事务
第一章 国际事务总论
第二章 条约
第三章 重要条约
下册:
第一编 国际纠纷之解决
第一章 国际纠纷之和解
第二章 国际纠纷之制裁
第二编 战争
第一章 战争概论
第二章 开战
第三章 陆战
第四章 海战
第五章 空战
第六章 交战国间之和平关系
第七章 保障合法战争之方法
第八章 罢兵概论
第三编 中立
第一章 中立概论
第二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之关系
第三章 封锁
第四章 违禁品
第五章 中立船舶之临检捕获及审判
第七章 国际捕获法院组织大纲草案
前言/序言
继唐代翻译印度佛经之后,二十世纪是中文翻译历史上的第二个高潮时期。来自欧美的“西学”,以巨大的规模涌人中国,参与改变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这在人类文明史上也是罕见的。域外知识大规模地输入本土,与当地文化交换信息,激发思想,乃至产生新的理论,全球范围也仅仅发生过有数的那么几次。除了唐代中原人用汉语翻译印度思想之外,公元九、十世纪阿拉伯人翻译希腊文化,有一场著名的“百年翻译运动”之外,还有欧洲十四、十五世纪从阿拉伯、希腊、希伯来等“东方”民族的典籍中翻译古代文献,汇入欧洲文化,史称“文艺复兴”。中国知识分子在二十世纪大量翻译欧美“西学”,可以和以上的几次翻译运动相比拟,称之为“中国的百年翻译运动”、“中国的文艺复兴”并不过分。
运动似乎是突如其来,其实早有前奏。梁启超11873-19291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自明末徐光启、李之藻等广译算学、天文、水利诸书,为欧籍人中国之始。”利玛窦(MateoRicci.1552-1610)、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发动的明末清初天主教翻译运动,比清末的“西学”早了二百多年。梁启超有所不知的是:利、徐、李等人不但翻译了天文、历算等“科学”著作,还翻译了诸如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灵言蠡勺》)、《形而上学》(《名理探》)等神学、哲学著作。梁启超称明末翻译为“西学东渐”之始是对的,但他说其“范围亦限于天(文)、(历)算”,则误导了他的学生们一百年,直到今天。
从明末到清末的“西学”翻译只是开始,而且断断续续,并不连贯成为一场“运动”。各种原因导致了“西学”的挫折;被明清易代的战火打断;受清初“中国礼仪之争”的影响;欧洲在1773年禁止了耶稣会士的传教活动,以及儒家保守主义思潮在清代的兴起。鸦片战争以后很久,再次翻译“西学”,仍然只在上海和江南地区。从翻译规模来看,以上海为中心的翻译人才、出版机构和发行组织都比明末强大了,影响力却仍然有限。梁启超说:“惟(上海江南)制造局中尚译有科学书二三十种,李善兰、华蘅芳、赵仲涵等任笔受。其人皆学有根底,对于所译之书责任心与兴味皆极浓重,故其成绩略可比明之徐、李。”梁启超对清末翻译的规模估计还是不足,但说“戊戌变法”之前的“西学”翻译只在上海、香港、澳门等地零散从事,影响范围并不及于内地,则是事实。
对明末和清末的“西学”做了简短的回顾之后,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二十世纪的中文翻译,或日中华民国时期的“西学”,才是称得上有规模的“翻译运动”。也正是在二十世纪的一百年中,数以千计的“汉译名著”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必读教材。1905年,清朝废除了科举制,新式高等教育以新建“大学堂”的方式举行,而不是原来尝试的利用“书院”系统改造而成。新建的大学、中学,数理化、文史哲、政经法等等学科,都采用了翻译作品,甚至还有西文原版教材,于是,中国读书人的思想中又多了一种新的标杆,即在“四书五经”之外,还必须要参考一下来自欧美的“西方经典”,甚至到了“言必称希腊、罗马”的程度。
近代中国思想的转型与西方法律的引入:清末民初的法律现代化进程 本套丛书,旨在系统梳理和呈现二十世纪初叶,中国知识精英群体面对西方现代性挑战时,在法律思想与制度建构方面所进行的艰难探索与深刻转型。我们聚焦于清末民初(约1890年至1930年代)这一关键历史时期,通过汇集彼时涌现的大量、且极具时代价值的法律文献、译介著作、法律评论与官方档案,展现中国如何从传统的王朝法制体系,向近代民族国家所必需的现代法律框架过渡的复杂过程。 本丛书并非孤立地介绍某一特定时期的法学著作,而是力求构建一个宏大的历史叙事框架,阐释西方法律思潮的传入、本土化尝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政治与文化领域的连锁反应。我们将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核心议题的文献群: 一、 传统法律的解构与近代观念的引入 在清末,随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降临,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律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本卷收录的文献,详尽记录了知识分子如何批判性地审视传统刑名、民事制度与司法实践,并着手引入西方近代法治理念的初期努力。 1. 法律主权与国家观念的重塑: 我们收录了大量关于公法思想的早期译介和论述。这包括对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思想的早期介绍。这些文献不仅是简单的术语翻译,更是中国知识分子理解国家本质、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思维转折点。重点关注1900年代初期,中国人在处理与列强不平等条约、争取关税与司法自主权的过程中,对“国家主权”概念的理解深化。 2. 刑法理论的根本性变革: 从“示律同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艰难过渡,是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核心议题之一。本部分汇集了刑法总则、分则的早期译本与注释,特别是《大清新刑律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论的文献。我们着重展现了报应刑法观与功利主义刑法观在中国语境下的交锋,以及对于“身体刑”废除、教化理念引入的社会反响。 二、 法律的社会基础:民商法典的本土化挑战 民事法律体系的重构,是实现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关键。本套丛书收录的文献,清晰勾勒了中国在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民商事规范时所面临的文化与实践阻力。 1. 财产观念与合同自由的引入: 传统社会中,家族、宗族对私产的约束力极强。近代法律的引入,首先面临的就是对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我们搜集了早期关于物权、用益物权变迁的论述,以及对西方“合同自由”原则的引入与限制的探讨。这些文献揭示了,法律条文的颁布并非终点,更重要的是社会对新财产关系的承认。 2. 家庭伦理与婚姻制度的冲突: 在家庭关系领域,近代法律面临着儒家“父权”、“夫权”体系的巨大挑战。本部分关注婚姻法、继承法草案的早期版本,特别是关于一夫一妻制、男女平权的观念传播过程。文献中可见法学专家如何试图在维护社会秩序与推行平等观念之间寻求平衡的挣扎。 三、 司法实践与法律教育的重建 法律思想的变革必须落实到司法实践与人才培养上,否则便成为空中楼阁。本丛书的另一重要部分,聚焦于近代司法体制的建立过程。 1. 司法行政与法院体系的建立: 从传统的“审判官兼理民事”到现代意义上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近代司法的标志。我们收录了关于设立大理院、地方审判厅的官方文件,以及对审判实践中“合理怀疑”、“证据开示”等程序法理念的早期探索。 2. 法律教育的开端: 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制度延续的根本。本部分侧重于京师大学堂法律系等早期法学院的教学大纲、教材选目以及毕业生的研究方向。通过考察这些早期学者的学习路径,可以看到西方法律知识是如何被系统化、分科化地引入中国教育体系的。 四、 国际法视角下的国家自救 清末民初,中国被置于一个由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秩序之中,如何通过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来争取国家地位与民族尊严,成为法律现代化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1. 国际公法与外交实践: 本部分收录了关于国家承认、领土主权、对等原则的早期论述。这些文献深刻反映了中国在参与万国公法体系时,身份的被动性与地位的争取性。同时,对于1900年代初期的海牙和会等国际会议的报道与解读,也体现了中国法律界对现代国际关系准则的关注。 2. 战争法与中立地位的理论准备(除特定著作外): 虽然战争法在当时并非中国法律体系的优先项,但对于交战规则、对等报复的讨论,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后持续存在。知识分子开始思考,如何在一个充满冲突的国际环境中,以符合现代国际惯例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这促使他们对中立权、对敌国财产的处理等议题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涉猎和辩护。 总结: 本套丛书所汇集的文献,共同描绘了一幅复杂、充满张力的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图景。它展示的不是一条平坦的、技术性的修法之路,而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政治重塑与社会伦理重构的综合过程。通过这些一手史料,读者可以深入理解,在百年变局中,中国知识分子如何以法律为工具,试图定义一个新的国家、新的社会以及新的世界秩序。这些文本,是理解中国走向现代性的精神遗产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