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6十年真题详解
与《商经法攻略》章节一致,完美对接
技术流解题攻略:不仅对题目深入解析,更是从考生解题的角度,分析解题思路,揭示命题规律,传授解题方法,增强实战能力
根据新法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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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 1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36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 53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56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 59
第六章 票据法 / 70
第七章 证券法 / 79
第八章 保险法 / 86
第九章 海商法 / 96
第十章 商法案例分析 / 99
第二编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 110
第一节 反垄断法 / 111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17
第二章 消费者法 / 122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22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 127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 129
第三章 银行业法 / 134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134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9
第四章 财税法 / 144
第一节 增值税与消费税 / 145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 / 145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 / 147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 148
第五节 审计法 / 154
第五章 劳动法 / 156
第一节 劳动法 / 156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 160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170
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 / 171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 174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174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78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 / 182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84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 185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 185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 / 188
第三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 / 191
第二章 专利法 / 205
第三章 商标法 / 213
考点1 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
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年·卷三·27题·单选)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乙公司仍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C选项错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受偿,D选项错误。
2.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25题·单选)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逐项解析]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公司要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选项错误。
《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由谁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担任,C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无论何种类型的子公司均须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3.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69题·多选)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整体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很多考生认为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在该问题上,《公司法》只对自然人有限制,对法人没有限制。按照2013年《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股东也无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并无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A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前的《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按照修订前的《公司法》,C选项正确,但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该款规定,因此C选项不再正确。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只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制,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无限制。D选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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