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指南针讲义攻略:张翔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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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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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1236
版次:1
商品编码:1216003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14
字数:98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2017年司法考试指南针讲义攻略:张翔民法攻略》名为《民法攻略》,实为“狭义民法攻略”。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广义民法”的内容,本书并未涉及,而只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内容。其中,为适应担保法制度和司法考试将物保、人保综合规范、考查的特点,《2017年司法考试指南针讲义攻略:张翔民法攻略》将“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两部分内容,分别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中抽出,组成“担保法”部分。

作者简介

  张翔,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授课条理非常清晰,深入浅出,重点明确,难点透彻;对待学员和蔼可亲,平易近人,深受广大考生喜爱。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 3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 3

一、背景知识 / 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

第二讲民事权利 / 8

一、背景知识 / 8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9

第二章民事主体 / 24

第一讲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24

一、背景知识 / 2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6

第二讲自然人的监护 / 29

一、背景知识 / 2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0

第三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36

一、背景知识 / 3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7

第四讲住所 / 44

一、背景知识 / 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4

第五讲法人 / 45

一、背景知识 / 4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6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 54

第一讲民事法律事实 / 54

一、背景知识 / 5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5

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 / 60

一、背景知识 / 6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2

第四章代理与诉讼时效 / 80

第一讲代理 / 80

一、背景知识 / 8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82

第二讲诉讼时效 / 90

一、背景知识 / 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91

第五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103

第一讲无因管理 / 103

一、背景知识 / 1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03

第二讲不当得利 / 109

一、背景知识 / 10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10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 117

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 117

一、背景知识 / 11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17

第二讲物权变动 / 125

一、背景知识 / 12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26

第二章所有权 / 144

第一讲不动产所有权 / 144

一、背景知识 / 1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45

第二讲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154

一、背景知识: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5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54

第三讲共有 / 166

一、背景知识 / 16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68

第三章用益物权 / 174

第一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 174

一、背景知识 / 17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75

第二讲建设用地使用权 / 179

一、背景知识 / 17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79

第三讲宅基地使用权 / 183

一、背景知识 / 18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83

第四讲地役权 / 184

一、背景知识 / 18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85

第四章占有 / 190

第一讲占有的分类 / 190

一、背景知识 / 1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90

第二讲占有的保护 / 195

一、背景知识 / 19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96

第三讲无权占有的返还 / 200

一、背景知识 / 20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00

第三编债与合同法

第一章债法总论 / 211

第一讲债与债权概述 / 211

一、背景知识 / 21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债的分类 / 212

第二讲债的移转 / 219

一、背景知识 / 21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20

第三讲债的保全 / 234

一、背景知识 / 23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34

第四讲债的消灭 / 245

一、背景知识 / 24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45

第二章合同法总论 / 257

第一讲合同概述 / 257

一、背景知识 / 25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58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 261

一、背景知识 / 26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61

第三讲合同内容的确定 / 274

一、背景知识 / 27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75

第四讲合同的履行 / 281

一、背景知识 / 28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82

第五讲合同的解除 / 292

一、背景知识 / 292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93

第六讲合同责任 / 300

一、背景知识 / 30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01

第三章合同法分论 / 318

第一讲买卖合同 / 318

一、背景知识 / 318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18

第二讲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355

一、背景知识 / 35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55

第三讲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365

一、背景知识 / 36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65

第四讲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 377

一、背景知识 / 37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77

第五讲运输合同 / 384

一、背景知识 / 38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85

第六讲技术合同 / 390

一、背景知识 / 3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90

第七讲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396

一、背景知识 / 39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比较 / 397

第八讲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403

一、背景知识 / 4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04

第九讲旅游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 414

一、背景知识 / 41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14

第四编担保法

第一章担保物权 / 421

第一讲担保概述 / 421

一、背景知识:担保权概念和体系 / 42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22

第二讲抵押权 / 433

一、背景知识 / 43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33

第三讲质权 / 444

一、背景知识 / 4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45

第四讲留置权 / 451

一、背景知识 / 45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51

第五讲担保物权竞存 / 456

一、背景知识 / 45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56

第二章担保债权 / 463

第一讲保证 / 463

一、背景知识 / 46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64

第二讲定金 / 482

一、背景知识 / 482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82

第三讲共同担保 / 486

一、背景知识 / 48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86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 503

第一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503

一、背景知识 / 5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04

第二讲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510

一、背景知识 / 51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10

第二章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 516

第一讲共同侵权 / 516

一、背景知识 / 51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16

第二讲特别侵权 / 521

一、背景知识 / 52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21

第六编家事法

第一章婚姻法 / 557

第一讲结婚 / 557

一、背景知识 / 55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57

第二讲父母子女关系 / 563

一、背景知识 / 56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63

第三讲夫妻财产关系 / 565

一、背景知识 / 56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65

第四讲离婚 / 576

一、背景知识 / 57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76

第二章收养法 / 586

第一讲收养的成立 / 586

一、背景知识 / 58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86

第二讲收养的解除 / 590

一、背景知识 / 5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1

第三章继承法 / 593

第一讲继承权 / 593

一、背景知识 / 59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3

第二讲法定继承 / 597

一、背景知识 / 59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7

第三讲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603

一、背景知识 / 6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04

第四讲遗产的处理 / 609

一、背景知识 / 60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09


精彩书摘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背景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如下几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关系,而任何关系,均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例如,“物权法律关系”并非物权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物权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即物权人享有物上支配权利,他人承担不得侵犯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之间地位的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例如,买卖关系是民事关系,房屋征收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国债发行与国债购买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税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因此,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雇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同事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单元,其由三项要素构成: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两方或者多方。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理解为权利、义务的“效力”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效力之所及,才是客体之所在。例如,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人的行为,而支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支配的对象。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即“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即“这种关系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

  如上文所述,一种关系要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要件有二:一是这种关系应当具备法律意义,即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是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是民法上的约束力。

  [例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3/1,单选)[1]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税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约束力并非民法上的约束力,故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A不选。悬赏广告所引起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约束力为民法上的约束力,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B当选。陪同允诺、志愿帮工所引起的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法律关系,C、D不选。

  2.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其考查方式是题目中设定的案件涉及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问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此类考题解题要点在于:

  (1)厘定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即搞清楚“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情”;

  (2)将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各个事实,与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对照,界定该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3)在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剥离其他无干当事人,即不要受到与问题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干扰。

  [例2]2014年2月15日,甲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租给乙,租期1年。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2014年7月15日,乙经丙同意,将该车出租给丁。2014年9月15日,丁骑该车在人行道飞奔,将无辜行人戊撞伤,同时导致该车车灯损坏。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4年5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这一事实表明甲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把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丙。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丙在取得了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的同时,便取代了甲在电动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成为了乙的出租人。因此,乙丙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

  2.2014年9月15日,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乙在2014年7月15日经丙同意,将电动自行车转租给丁的事实,导致乙与丁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014年9月15日,丁因撞到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丁使电动车受损的行为,相对于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乙丁之间产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3.2014年9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如前所述,2014年5月15日,丙取得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之后,即与乙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乙作为丙的承租人,依然要承担《合同法》第222条所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2014年9月15日,电动车因丁的原因而毁损,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在乙丙的租赁合同中,乙依然要向丙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因此,乙丙之间仍为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4.2014年9月15日,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虽然在2014年7月15日,乙将该车转租给丁之后,丁为乙的承租人,而非丙的承租人,丙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是,2014年9月15日,丁因撞到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属于因过错导致丙的所有物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丙丁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例3]2013年2月5日,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A一套。交付首期款项之后, 2013年3月5日,甲、乙房地产公司、丙银行订立三方协议书面约定:“由丙银行向甲提供款项,用于支付甲所欠房款之余额,甲按照约定向丙银行还本付息。如果甲不能偿还该款项之本息,乙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而一旦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即不再承担保证甲偿还本息的责任。”2013年5月5日,丙银行提供资金之后,乙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A交付予甲,并于2013年8月5日向甲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2013年8月15日,甲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立抵押登记。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能够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两种法律关系:

  (1)该协议中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款项的约定内容,本质上为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贷款。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借贷合同为诺成合同,故此时丙银行尚未向甲提供购房款的事实,并不影响甲与丙银行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2)该协议中甲取得登记之后,应向丙银行就商品房A进行抵押的约定,意味着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了尚未生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①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尚未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该协议订立时,抵押权并未设立,即此时丙银行并未获得商品房A上的抵押权。进而,《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在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根据该协议中“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的抵押约定,甲与丙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即甲已经承担未来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丙银行则享有相应债权。

  ②在2013年3月5日的协议中,甲应当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是以“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为前提的,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据此,在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未生效。这意味着,虽然2013年3月5日,甲与丙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抵押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因其尚未生效,此时丙银行并不能请求甲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

  2.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1)《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2013年3月5日协议中,乙房地产公司担保甲对丙银行的本息偿还义务的约定,即为丙银行(债权人)与乙房地产公司(保证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

  (2)与此同时,在2013年3月5日协议中,当事人还约定一旦甲为丙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即告终止。根据《合同法》第45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此项约定意味着丙银行与乙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保证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

  [例4]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问: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三题第1问)

  回答:

  1.甲与乙之间关于甲持卡消费,由乙付款的约定,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的事实,导致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2.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3.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例5]2005年1月1日,甲与乙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漏水,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问: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第3问)

  回答:《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丁系无偿为甲修理房屋,甲丁之间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是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甲丁之间的无名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1] 答案:B

  ……

前言/序言

  本书名为《民法攻略》,实为“狭义民法攻略”。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广义民法”的内容,本书并未涉及,而只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内容。其中,为适应担保法制度和司法考试将物保、人保综合规范、考查的特点,本书将“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两部分内容,分别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中抽出,组成“担保法”部分。

  对于本书,作者的定位有三:首先,本书是一本教材;其次,本书是一本司法考试教材;最后,本书是一本司法考试民法教材。

  作为一本教材,本书的撰写目的在于使读者仅仅通过阅读,而无需借助于听讲或查阅其他书籍资料,即可理解、掌握作者所欲传播的知识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书的编写体例,每一讲均以“背景知识”开头,试图使读者立足于专业的基本范畴,经历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此外,本书所有的问题,凡涉及专业性的概念,则均从概念的讲述作为起点。为了实现教材的定位,本书的行文,整体上采取言简意赅的表述风格,尽量使用生活语言,旨在最大化地降低读者的阅读投入,提高学习收益率。在此基础上,对于内容较为复杂的问题,则力求突出逻辑层次性,试图给人以“杂而不乱”的学习感受,同时将表述尽量细致化。

  作为一本司法考试教材,本书的撰写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欲使读者通过本书的阅读,达到司法考试的专业要求。司法考试,其表现形式为“考题”,而“考题”所蕴含的要素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考点”,二是“考法”。针对考点,本书的编写体例,每一讲的“背景知识”之后,即为“司法考试考查点”。后者的撰写,放弃了大学教材式的以理论脉络为线索的体例结构,而直接以各个考点作为标题,旨在突出考点,向读者表明阅读时所应掌握的内容。在表述方法上,本书在全面阐释相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在“面”的基础上凸显“点”的存在,从而避免读者发生“眉毛胡子一把抓”这种不得要领的做法。针对考法,本书的写作,采取阐述和例证紧密结合的方法。本书中的例证,由司考真题和自编例题两部分组成,并尽量使自编例题的难度与司考真题相符。司考真题用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已经出现的考法;自编例题也用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可能出现的考法。本书中所有的例证,均有回答、解析。例证的回答、解析部分,立足于考试答题思维,力求繁简得当。

  作为一本司法考试民法教材,本书的撰写应符合民法司考的特征。司考有谚语云:“得民法者得司考”,不是说民法搞定了,司考便万事大吉,而是说民法搞不定,司考则希望渺茫。民法之于司考,之所以俨如漫道上的雄关,除过其浩如烟海的内容外,民法司考的难度在于“交织”二字:理论和条文的交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的交织、考点之间逻辑关系的交织、大纲范围和超纲考题的交织。针对民法司考的特点,本书的撰写所采取的对策是,对于理论与条文、法律条文与司法考试条文交织的考点讲解,追求“成品呈现”的效果,即书中未采用将相关理论、条文逐一罗列后,再进一步加以总结的写作方法,而是将相关制度中的理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的逻辑梳理、归纳放在“后台”进行,书中则直接呈现梳理、归纳后的“成品”,借此削减民法司考学习内容的繁杂性,使知识内容得以清晰。对于考点之间存在逻辑关系交织的部分,本书以“图示”说明一个考点所蕴含的逻辑层次及其关系;以“列表”总结考点内容及其适用规则上的异同;需要涉及前面的考点内容的,本书均以“如前所述”予以回顾。至于每年民法司考均会出现的“超纲题”,其分值不过占民法的百分之五、六。若为争取这一部分分数,而跋涉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世界,从而增加百分之五、六十的学习精力,并不划算,而以“纲内考点”高分通过民法司考已经绰绰有余。有鉴于此,本书的撰写,重心在于“纲内考点”及其考法的总结。对于历年司考已经考到“超纲考点”,一律视为“纲内考点”而全面加以总结,对于未考过的、不属于大纲范畴的民法理论知识,本书则予以忽略。

  尽管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已有多年,但是以司考教材方式与读者交流毕竟与授课不同。本书能否获得读者的认可,尚需实践的检验。本书中的错误、遗漏、不周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张翔



2017年司法考试指南针讲义攻略:张翔民法攻略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为备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精心打造的一套权威、实用的民法学习资料。它紧密围绕历年真题和最新司法解释,以张翔教授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独到的教学理念为依托,系统梳理了民法学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全书内容涵盖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及继承法等所有重要模块,力求在有限的篇幅内,提供最大的信息密度和最高的学习效率。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构建法律思维的基石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根基与灵魂。本攻略将从法律主体制度入手,深入解析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如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住所的认定。我们特别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件,详细剖析了意思表示的瑕疵(如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及其法律后果,这部分内容历来是考试的重中之重。 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对“权利”与“请求权”的区分是理解民法精髓的关键。本书通过大量实例,讲解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起算点、中止、中断事由及其后果,并详细阐述了代理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默示代理的界限与效力。特别针对2016年及以前司法考试中涉及的关于“意思表示到达主义”的最新裁判思路进行了深入解读和归纳。 第二部分:物权法精要——权利的公示与变动 物权法是关于“支配权”的法律,其核心在于权利的公示、公示与登记的关系以及物权变动的原因。本书摒弃了繁复的理论堆砌,聚焦于实务操作中的热点和难点。 不动产物权: 对不动产物权法定原则、登记的公信力以及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善意、无重大过失、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我们设计了清晰的逻辑图表,便于考生快速掌握。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最新热点)、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我们结合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分析。担保物权部分,重点解析了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设立要件、效力范围以及优先受偿顺序,尤其关注了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如股权质押)的登记要求及其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法核心——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合同法是民法实践中最频繁适用的领域。本攻略的讲解遵循“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逻辑主线。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对于要约与承诺的严格区分、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结合《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司法解释),我们提供了详尽的案例解析。在效力方面,重点梳理了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的撤销权行使期间限制,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如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履行与抗辩权: 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本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进行了精确界定和区分。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我们结合近年的经济形势变化,提供了前沿的理解视角。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的适用顺序,以及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是得分点所在。我们详细阐述了对可预见范围的限制、减损规则以及定金罚则的计算方式。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与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秩序。本书的讲解侧重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以及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 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进行了细致的拆解。特别强调了因果关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特殊侵权行为: 重点攻克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抛物、放射性物质扩散),我们清晰阐释了“无过错责任”的例外和限制。 人格权与隐私: 结合最新的法律发展趋势,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是未来司法考试的必考方向。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亲属关系与财产流转 虽然该部分内容相对独立,但其法律关系紧密,理解基础在于亲属身份的确认。 婚姻法: 侧重于结婚的有效要件(特别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及法定之处分权的边界。对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如重婚、家暴、感情破裂的认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精准梳理。 继承法: 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位和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是重点。对于遗嘱继承,重点分析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和证明效力,并对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处理给出了明确的解题思路。 本书特色: 1. 逻辑链条化设计: 摒弃传统教科书的章节堆砌,采用“问题—法条—要件—裁判观点”的四段式逻辑,使知识点之间形成严密的网络结构。 2. 突出“张翔体”精髓: 提炼了张翔教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的“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易错点辨析”,帮助考生穿透表面现象直击考点本质。 3. 高频考点聚焦: 根据对近五年司法考试真题的数据分析,对物权公示、合同抗辩权、侵权因果关系等高频考点,提供多角度的解析和记忆口诀。 本书旨在成为考生在冲刺阶段,快速查漏补缺、构建系统化知识框架的最佳伴侣。掌握本书内容,即是掌握了通往高分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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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老师的民法讲义,这名字听起来就充满了力量,感觉就像在迷雾重重的法考路上,终于找到了指引方向的北极星。我一直觉得民法是法考中最核心、最庞杂的部分,它贯穿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买卖合同到婚姻家庭,再到侵权责任,似乎无所不包。面对如此浩瀚的知识体系,没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和精辟的解读,很容易让人望而却步。张翔老师的名字在民法领域一直享有极高的声誉,他的讲解风格以深入浅出、逻辑清晰著称,尤其擅长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呈现出来。我特别期待这本书能在我备考的后期,成为我的“救命稻草”,帮助我梳理那些缠绕在一起的知识点,比如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效力行为的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以及各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细微差别。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能透析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让我真正理解民法为何如此规定,而不是死记硬背。特别是像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不安抗辩权,还有侵权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往往也是考生容易出错的地方。我希望张翔老师的攻略能给我带来新的视角,让我能更深刻地理解这些概念,甚至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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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的备战生涯中,民法无疑是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是我一直以来努力攻克的堡垒。说实话,光靠一本教材,很多时候感觉像是“瞎子摸象”,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而一本好的辅导书,则能像一副眼镜,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民法的全貌。我对于张翔老师在民法领域的造诣一直有所耳闻,他的讲义,对我来说,不仅仅是一份学习资料,更像是通往成功的“导航仪”。我渴望这本书能帮我构建起一个扎实的民法知识框架,从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到合同、物权、侵权,再到继承和亲属,每一个部分都能有条理、有逻辑地串联起来。我尤其期待书中对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深度剖析,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具体体现。例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权利义务的交织。在物权法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又是如何体现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中的。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独特的理解角度,让我能够从更宏观、更深刻的角度去把握民法的精髓,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条文的机械记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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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法学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它的广度和深度也让不少考生头疼不已。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让我真正“吃透”民法的书籍,它需要有深度,有广度,更重要的是,有“温度”。“指南针”这个名字,本身就暗示着指引方向的作用,而张翔老师的民法攻略,更是让人充满了期待。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以一种更加生动、更加形象的方式来呈现民法知识,而不是枯燥的条文堆砌。我期待它能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导师,用循循善诱的语言,将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的案例,让我能够身临其境地去理解。例如,在讲解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时,我希望能够看到一些生动的例子,让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同样,在侵权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我希望能够有更详尽的阐述和案例分析。我更看重的是,这本书能否帮助我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民法思维体系,让我能够举一反三,应对各种不同的考题,而不仅仅是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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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2017年司法考试指南针讲义攻略:张翔民法攻略》,光看名字就觉得充满了“攻略”的味道,让人眼前一亮。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可以说是“重中之重”,也是很多考生心中的“拦路虎”。我一直以来都希望能找到一本能够帮助我“扫清障碍”,轻松掌握民法精髓的辅导书。张翔老师的名字,在民法界响当当,他的讲义,必然有着过人之处。我期待这本书能够给我带来一种全新的学习体验,它不应该仅仅是知识点的罗列,更重要的是能够提供一种“解题思路”和“应试技巧”。比如说,在处理物权变动中涉及的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时,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效力问题时,应该如何区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精辟的分析和大量的例题,将这些复杂的概念“化繁为简”,让我能够迅速掌握解题的关键。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考点时,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清晰的判断依据,让我能够准确地辨别选项,选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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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法考就像一场马拉松,跑起来才知道有多累。而民法,更是这场马拉松中的一座高山,巍峨险峻,让人望而生畏。每次翻开厚厚的民法教材,看到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文和案例,我都会感到一阵眩晕。特别是那些看似相似却又截然不同的概念,比如表见代理和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和占有,如果不细加分辨,很容易混淆。我一直很希望能有一本能够真正“攻略”民法的书籍,它不只是简单地罗列知识点,更重要的是能够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模式。张翔老师在民法领域的影响力毋庸置疑,他的讲义我一直非常期待。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像一个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我穿越民法的丛林,让我能够拨开迷雾,看清前方的道路。我尤其关注书中对于疑难考点的解析,比如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划分标准。这些都是考试中最容易出现陷阱的地方,也是最能拉开分数差距的知识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给我提供一些“独门秘籍”,让我能够精准地掌握这些核心考点,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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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它在路上经历了什么,外皮很脏,先用吧,来不及了感觉,加油,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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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司考,听了先修,感觉戴鹏老师讲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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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还不错,音频还没下,不知道这位老师讲得怎么样,有人说还不错,是商经法体系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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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all my fault cause pride got in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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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购的东西,不由得精神为之一振,自觉七经八脉为之一畅,与卖家您交流,我只想说,产品实在是太好了,你的高尚情操太让人感动了,本人对此卖家之仰慕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海枯石烂,天崩地裂,永不变心。交易成功后,我的心情是久久不能平静,自古英雄出少年,卖家年纪轻轻,就有经天纬地之才,定国安邦之智,而今,天佑我大中华,沧海桑田5000年,神州平地一声雷,飞沙走石,大雾迷天,朦胧中,只见顶天立地一金甲天神立于天地间,花见花开,人见人爱,这位英雄手持双斧,二目如电,一斧下去,混沌初开,二斧下去,女娲造人,三斧下去,小生倾倒。得此大英雄,实乃国之幸也,民之福,人之初也,怎不叫人喜极而泣……看着交易成功,我竟产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卖家,如果将来我再也遇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地把卖家的店收藏了,我内心的那种激动才逐渐平静下来,可是我立刻想到这 么好的卖家,倘若别人看不到,那么不是浪费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牺牲小我,奉献大我。我要以此评价奉献给世人赏阅,我要给好评……评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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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还不错,音频还没下,不知道这位老师讲得怎么样,有人说还不错,是商经法体系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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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非常好,与卖家描述的完全一致,非常满意,真的很喜欢,完全超出期望值,发货速度非常快,包装非常仔细、严实,物流公司服务态度很好,运送速度很快,很满意的一次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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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以满足读者需求为根本,力争多出书,出好书。1997-1998年度被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良好出版社”荣誉称号。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在新闻出版署社店互评活动中被评为“讲信誉、重服务”出版单位。2008-2009年度在“诚信经营 优质服务”出版发行单位互评活动中被评为“诚信经营 优质服务”出版单位。连续多年被多家省级新华发行集团评为“最佳合作单位”、“优秀供应商”、“优秀合作伙伴”和“‘新农村书屋’建设工程合作先进单位”。出版社团支部2012年获得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年文明号”称号。2006年出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被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评为向全国推荐的服务“三农”优秀图书。多种图书获得省部级优秀图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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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 是正版价格便宜送货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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