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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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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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2004
版次:12
商品编码:1218667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96
字数:317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洞悉命题趋势 紧扣考试要求 精挑细选 点明思路
  详尽梳理解析 呈现解题全貌 强化重点 辨析疑难

内容简介

  依据最近一年司考重难点变化设计试题,所有试题答案均依据zui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开排版,设置参考答案速查。习题覆盖大纲所列举的考试要点,根据难易程度的不同标注星级,并在解析上从不同角度加深对相关法条和知识点的理解。

作者简介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负责司法考试用书出版的部门,成立多年来成功出版飞跃版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多个品种,以因为专业、所以卓越为宗旨,深得考生信赖

目录

第1课竞争法
☆重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商业贿赂行为
第2课消费者法
☆重点
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
法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第3课银行业法
☆重点
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第4课财税法
☆重点
企业所得免征、减征的范围个人所得免征、减征的范围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5课劳动法
☆重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6课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重点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
不动产登记
第7课环境法
☆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参考答案及详解
附:参考答案速查

精彩书摘

  第4课财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薄敬鸢浮緾
  【考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知,C项当选。
  2�薄敬鸢浮緿
  【考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范围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本题应选D项。注意“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票、期权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薄敬鸢浮緾
  【考点】税务机关的强制措施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电视机的价值大大低于税款,故不能扣押。B项不对。家用轿车价款大抵相当于税款,且非生活必需品,合乎法律规定,故选C。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因此,D项不正确。A项中字画的所有权已归刘某,不能扣押。
  4�薄敬鸢浮緽
  【考点】税款征收
  【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条规定,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由于本题开头就说明了该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因而可以推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B项说法正确。
  5�薄敬鸢浮緽
  【考点】税款追征权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A项中5年应是3年,故A项错误。B项符合该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正确。同样依据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追缴期应为3年或5年。C错误。由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规定,所以D项错误。
  6�薄敬鸢浮緽
  【考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故B项正确,ACD项均不正确。
  7�薄敬鸢浮緼
  【考点】税务机关的代位权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
  8�薄敬鸢浮緿
  【考点】税收强制措施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C项不正确,水泥价值与欠缴税款不相当,不得扣押。A项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第44条的规定,D项正确。
  9�薄敬鸢浮緽
  【考点】税务登记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本条可知,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才办理税务登记,所以C项错误。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而不是15日内,D选项错误。
  10�薄敬鸢浮緽
  【考点】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以本题选B。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B项内容属于免征对象。
  11�薄敬鸢浮緽
  【考点】税收优先原则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此,ACD项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故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12�薄敬鸢浮緾
  【考点】税务机关的撤销权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申请。故C项正确。
  13�薄敬鸢浮緽
  【考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A、C、D三个选项分别对应1、2、3项的规定,唯有B选项减税的情形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故B当选。
  14�薄敬鸢浮緾
  【考点】审计职责范围
  【解析】《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属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B项属于职责范围。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D项属于职责范围。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故C不属于职责范围。
  15�薄敬鸢浮緾
  【考点】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解析】《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故本题应选C。
  16�薄敬鸢浮緿
  【考点】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ABC均免纳个人所得税。D项属减征范围。
  17�薄敬鸢浮緿
  【考点】税收征收强制措施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上述法条ABC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这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又是以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为前提的。D选项中,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王某的银行存款后继续扣押其冷冻柜6个月为防止王某以后再拖欠税款”的行为针对的是王某将来可能存在的“逾期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故而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D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18�薄敬鸢浮緿
  【考点】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的权限
  【解析】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无权行使,所以D是本题答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C不选。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所以A不选。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不选。
  19�薄敬鸢浮緿
  【考点】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不是本题答案,D选项是本题答案,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0�薄敬鸢浮緾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本题应选C。
  ……

法律思维的淬炼与实务应对:刑法分则精讲与疑难案例解析 (一本专注于刑法分则深度剖析与实务操作指导的权威著作) 内容提要: 本书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中最为复杂、实践性最强的领域之一——刑法分则。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教材或应试手册,而是一部旨在深化法律人对具体罪名内在逻辑的理解、提升其在复杂案件中进行精准法律定性的实务指南。全书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为骨架,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前沿司法观点以及经典案例的精细剖析,力求构建一个系统、深入且具有高度操作性的刑法分则知识体系。 本书的撰写立足于对刑法分则“教义学脉络”的严格遵循,同时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类型犯罪和疑难问题。我们摒弃了对基础罪名定义的简单罗列,转而深入探讨“行为的射程、犯罪的边界、法益侵害的程度”这三大核心要素在分则条文中的具体体现。 全书内容深度聚焦于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解读,特别是针对那些立法上存在模糊空间、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罪名,提供了详尽的理论分析和裁判思路。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现代审视与界限 本部分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分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情节和主观恶性判断上的细微差别。尤其对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侮辱罪、诽谤罪在互联网语境下面临的挑战与司法适用的演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侵犯民主权利罪,本书特别关注了非法侵入民宅罪的入户认定标准,以及在涉及选举、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最新司法解释指引。 第二部分:财产犯罪的结构性解析与新型财产侵害的应对 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数量最为庞大的罪名序列。本书摒弃了传统的“盗窃、抢夺、诈骗”的简单对比,着重分析了诈骗罪中“取得相对方信任”这一核心要素的动态变化,特别是与集资、网络借贷、虚拟财产相关的新型诈骗模式。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本书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持续性、间接性进行了细致的辨析。此外,对于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公司法背景下的区分,以及洗钱罪的特定预备行为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教义学支撑。 第三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边界与常态化治理 本部分是全书的难点与重点之一,它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秩序”维护性犯罪。 1. 公共安全方面: 重点剖析了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失火罪、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罪责划分逻辑。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及酒精浓度认定的实践操作,提供了详尽的流程指引。 2. 金融犯罪的深化: 针对近年来金融监管环境的剧变,本书对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活动”的界定进行了极富前瞻性的分析,特别是涉及外汇、证券、P2P业务的定性冲突。集资 প্রতার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不再停留在存款的“是否返利”这一初级层面,而是深入到“组织性”、“公开性”和“吸收资金的数额与持续时间”的综合判断。 3. 文物保护与环境污染犯罪: 本部分特别梳理了盗掘古墓葬罪、非法采矿罪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要求。对于污染环境罪,强调了“严重污染后果”的量化标准及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渎职犯罪与反腐败斗争中的罪与责 本部分紧密结合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最新要求,对职务犯罪的定性进行了精准把握。 1. 贪污贿赂罪的精微区分: 详细解读了贪污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关系及“索取”、“收受”的客观行为认定。尤其对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范围,以及单位行贿罪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2. 渎职犯罪的特殊性: 重点分析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失评估标准。本书强调,渎职犯罪的定性核心在于“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职权滥用”之间的因果链条。 本书的独特价值: 教义学与实务的完美结合: 不仅讲解“是什么”,更侧重于解析“为什么是这样”,并提供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操作的“怎么办”。 疑难问题聚焦化处理: 每一个重点罪名后都附有“实务争议焦点”栏目,直接针对司法考试和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失分和卡壳的环节进行攻坚。 立法精神的深度还原: 追溯分则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帮助读者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在逻辑秩序,从而在面对模糊地带时,能够准确地进行价值判断和罪名筛选。 目标读者: 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学高年级本科生、立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以及一线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本书旨在成为法律人手中一把精准雕刻法律事实、锁定犯罪责任的利器。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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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内容我实在是难以评价,因为我拿到手的版本似乎存在一些问题,章节内容错乱,很多题目和解析对不上号,我反复检查了目录和页码,但问题依然存在。我之前也买过一些考试辅导资料,虽然不能说每一本都完美,但至少内容是完整的,能够指导学习。这次的经历实在让人有些失望,我花了不少时间试图理清思路,却发现徒劳无功。尤其是在经济法这个相对复杂的科目上,清晰准确的解析至关重要,但这本书在这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我希望出版方能够重视这类问题,确保读者能够获得物有所值的学习材料,毕竟备考的投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我尝试在网上搜索关于这本书的反馈,看看是否只有我一个人遇到这种情况,希望能找到一些补救的方法,或者确认是否应该退换。目前来看,这本书对我来说,更像是一本摆设,而无法起到其应有的辅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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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倒是挺吸引人的,颜色搭配和字体都显得比较专业,让人对里面的内容充满期待。然而,当我翻开阅读后,才发现内容与外在给人的感觉有些许落差。对于经济法这个领域,我本身就比较薄弱,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但书中提供的题目,难度跨度较大,有些题目涉及的知识点我甚至闻所未闻,这让我感到有些挫败。而且,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书中的解释显得过于简略,没有详细的铺垫,直接跳到了应用层面。我反复阅读了几遍,还是觉得云里雾里,没有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也许这本书更适合那些已经具备一定法律功底,只是想通过强化训练来提升应试技巧的学习者。对于我这样的入门者来说,可能需要搭配其他更基础的学习材料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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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编排方式和选题角度,可以说非常具有挑战性。它似乎并非按照传统的知识点梳理,而是直接抛出了大量的题目,然后进行解析。这种方式对于有一定基础,并且善于通过刷题来巩固和查漏补缺的学习者来说,或许能起到不错的效果。然而,对于初学者而言,缺乏系统性的知识框架,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我尝试着跟随它的思路,但很快就发现,如果不先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条文有深入理解,仅仅依靠题目解析,很多时候难以理解透彻。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实操性的案例分析,解析的深度和广度似乎还有待提升,很多时候只能了解到“答案是什么”,却无法深入理解“为什么是这个答案”。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更多关于法律条文的出处和背景,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的阐释,这样才能真正帮助读者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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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期间,选择合适的辅导材料至关重要,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看中了它“同步训练题解”的定位,以为它能提供权威的题目和详尽的解析。然而,实际阅读下来,我对它的内容编排和解析深度感到有些困惑。书中题目数量不少,但很多题目的设置总感觉有点“偏”或者“怪”,与我平时接触到的考试真题或者其他辅导材料中的题目风格略有不同。而且,部分题目的解析,虽然给出了答案,但推理过程不够严谨,逻辑链条不够清晰,有时候甚至让人感觉是为了“圆”这个答案而进行解释,而不是从法条和原理出发进行推导。这让我对书中的解析的可靠性产生了疑问,不敢完全照搬。我更希望看到的是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条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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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作为一本经济法同步训练题解,我最看重的是它能否提供高质量的题目以及有深度、有启发性的解析。在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书中确实包含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涵盖了经济法的多个重要章节。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部分题目的答案解析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解释题目考查的法律依据和解题思路。有时,对于一些疑难杂症,解析只给出结论,却缺乏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引用和解释,或者对不同观点之间的权衡分析。这使得我在遇到类似题目时,仍然无法触类旁通,无法建立起扎实的知识体系。我期待的是,每一个解析都能成为一个微型的知识点讲解,能够帮助我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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