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 第3辑 总第2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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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7187
版次:1
商品编码:1219970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0
字数:425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由人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组编,编委会组成人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书为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综合性法学论文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各部门法等。本书文章的作者为我国学界知名学者,以及年轻学者。

目录

卷首语
【专题研讨】
P2P信贷“去担保化”及其法律思考 王怀勇
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竞争及其法律治理 李安安
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与适合性原则 邢会强
【论文】
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 孙国东
法律解释的方法性原则
——对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性原则之方法属性的辩驳与重构 魏治勋
政治问题法律化及其限度 王理万
为什么应当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 宋旭光
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论之批判:边沁主权观念的起源 李燕涛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方法及实践立场 彭宁
论法家的“势”中心说及其实践 朱腾
信访的类型化及其法治展望 刘磊
外逃贪腐人员涉案财产的特别没收 庄劲
论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化
——美国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案的启示 李友根
再议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与可能 叶姗
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边界 李喜燕
【评论】
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初步分析
——以2015年年底以前司法改革试点情况为基础 强梅梅
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进展
——基于2014~2015年全国民族立法实践的调查及分析 刘玲
编后小记:何为坚守?
《人大法律评论》稿约
《人大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前言/序言

卷首语
经过半年时间的组稿,《人大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2016年第3辑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在本辑组稿、编印、出版过程中,收到了广大学者的踊跃投稿,得到了法学院韩大元院长、指导老师张志铭教授、外审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也受到了法学院诸多师长及历届编辑的不断激励。此外,正是人大法学院优秀校友、法律出版社李峰沄编辑一如既往的辛勤付出,编委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才使本书的出版成为可能。我们在此向诸位表示衷心感谢!
《评论》成为CSSCI来源集刊以来,来稿数量颇多,其中不乏高质量的稿件,由于版面所限,我们不得不在众多来稿里优中选优。在本辑《评论》中,我们精选了十七篇文章,作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本辑《评论》,我们继续落实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并实行专家外审制度,最终完成组稿。我们对向本《评论》投稿的诸位作者表示衷心感谢,对稿件被本《评论》采用的作者表示诚挚祝贺!
本辑设“专题研讨”“论文”“评论”三个栏目。
在“专题研讨”栏目中,我们收录了金融法研究领域的佳作三篇。王怀勇先生的《P2P信贷“去担保化”及其法律思考》一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P2P信贷“去担保化”的现实背景和正当性基础,认为“去担保化”的监管应遵循“强化消费者保护、完善信用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信息开放共享、打破刚性兑付”等方式对P2P信贷“去担保化”予以制度保障。李安安先生的大作《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竞争及其法律治理》,阐释了在“弱财政与强金融”的制度变迁背景下,地方政府对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全方位“嵌入”,勾勒出了地方政府围绕金融资源配置展开竞争的金融生态图景。在此基础上,该文以CBS这一金融法研究范式进一步解释了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竞争问题,提出金融法应从公司治理、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三个维度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制度调整和法律规范,并通过法治手段化解地方政府竞争的治理危局。作者在文中厘清了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金融资源配置中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面向,为推动地方政府治理模式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型,以金融法治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邢会强先生的《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与适合性原则》一文简要概述了信义义务和适合性原则内涵、作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在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的情势下,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保护,我国应当在金融法中引入信义义务,并以此作为适合性原则的依据,从而要求违反信义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的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论文”栏目选取了基础法学、刑事法、经济法领域佳作十二篇。
在基础法学领域,孙国东先生的《“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一文主要关注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理论建构问题。文中从现、当代政治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关于正义的理论成果出发,结合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讨论了“反正义的公平观”的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在中国转型时期如何利用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建构公共商谈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三个方向来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最后提出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原则)与政治正义原则(商谈民主原则、法治原则)。魏治勋先生的大作《法律解释的方法性原则——对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性原则之方法属性的辩驳与重构》通过辩驳与重构,还原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之本相,认为应将这四种所谓解释方法,视为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性原则。作者认为,体系性解释原则与历史性解释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形式性标准,而目的性解释原则和合宪性解释原则则是法律解释的实质性标准,四种解释性原则从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为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作者也指出,法律解释的这四种方法性原则贯穿于法律解释基本原理与具体方法之中,渗透于对任何一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作机理的建构过程之中,对于法律方法在理论与操作上的引领、指导、判断甚至矫正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王理万先生在《政治问题法律化及其限度》一文中,对“政治问题”理论和法院的政治功能进行了论述,并将问题的关键归结为两点:(1)政治问题的范围;(2)法律化的方式和限度。作者认为,关于政治问题范围的确立,应该逐步建立中国的“政治问题”理论,从而界定法院对于政治的涉入程度,避免法院过度政治化,也为法院的权力监督撑开制度空间。特别是在目前中国法院并无足够的政治权威的情况下,引入“政治问题”理论,事实上是在保育法院的中立性和权威性,避免因“司法冒进”而引起的权力边界争议,据以协调与平衡法院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和专业功能。关于“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方式,应主要依赖于政治和立法方式,特别是中国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合一的宪制构造,使立法机关具有政治超然地位和民意代表性,具有配置资源和规划发展的政治权威。
宋旭光先生的佳作《为什么应当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从中国转型期的裁判难题入手,就司法裁量权的运用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论述。作者在文章中指出,应以正义为名,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在司法裁判中恢复法律作为道德事业的本来面目,且现代法律体系为这种可废止法的运行提供了可用的轨道。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地在法律的弹性空间内将道德考量纳入其中;而在合法性空间用尽时,要审慎考虑在当前个案中引入法外因素废止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特别强调,无论如何,在援引法外因素时,裁判者都需要给出妥当的论证,做出废止决定者更是要承担更高的论证责任。李燕涛先生的《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念之批判:边沁主权观念的起源》一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展开:首先,分析了边沁在主权产生问题上对布莱克斯通的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也就是对布莱克斯通的原始契约观念的批判;其次,分析了边沁在主权属性问题上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对于布莱克斯通的观点即任何国家都有一个不受限制的绝对主权,边沁基于历史和理论的分析认为主权可以受到明确协定的限制,因而这种绝对主权观并不可取;再次,作者从政治联合或社会联合的角度考察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他认为边沁的批判实际上是对布莱克斯通论证社会联合的模式的否定,并指出这种批判背后的理论目的是为自由和改革辩护;最后,在分析边沁对布莱克斯通主权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总结了边沁早期主权学说的特点及其理论意义。彭宁博士的佳作《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方法及实践立场》通过对哈特、拉兹和夏皮罗等实证主义学者理论的系统分析,试图勾勒出法律实证主义全方位的理论图景,在此基础上,作者梳理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历程,剖析了法律实证主义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司法裁判理论等方面的基本立场,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内涵和理论源流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发。朱腾先生在《论法家的“势”中心说及其实践》一文中认为,从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前提是,认清法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并明确“法”与法家另外两个重要的范畴“势”“术”之间的关系。作者在文中提出,法家学说以“尊君”为要务,以“势”或“君权”为核心,而“法”与“术”则在阴阳两个方面维护君权,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地畸形发展。最终,法家无法避免因过分注重君权而导致政权合法性丧失的命运。刘磊博士在《信访的类型化及其法治展望》一文中,结合基层信访治理困境和国家政治行政运行,分析了信访制度的运行过程和功能定位。作者将信访案件分为政策在位型信访、政策缺位型信访和无理型信访,将信访制度的功能分为国家意志表达的政治功能和国家意志执行的行政功能。他敏锐地指出,政策在位型信访和政策缺位型信访是当前信访案件中的主流,无理型信访是信访案件中的支流。信访制度法治化改革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有效应对政策在位型信访和政策缺位型信访,并以此为基础理顺信访的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以探寻法治化改革路径,适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
在刑事法领域,庄劲先生的《外逃贪腐人员涉案财产的特别没收》一文就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界定与查明、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的抗辩权等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展开了探讨。作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没收程序中的涉案财产并非包括一切违法的间接所得,违法所得的查明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其他涉案财产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行性关联标准或者功能性关联标准,在逃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特别没收程序,在事后免费受让违法财物的情形下,如没收会给善意的利害关系人的生活或者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可例外考虑免予没收。
在经济法领域,李友根先生的《论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美国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案的启示》一文,从征收与补偿两个方面对涉及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典型案例——霍恩诉农业部案(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必须以法律文本为载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强调农业政策的可操作性,并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适时评估与调整的观点。作者还具体指出我国应当改变以红头文件作为产业政策主体的传统做法,从技术与细节层面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落实《农业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一理念与政策,以更好地实现201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出的“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叶姗女士的大作《再议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与可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和实践入手,深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提出为了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回应法治经济的立法诉求,应当再次讨论经济法领域立法整合的必要性。文章通过对比民事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认为因经济单行法的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现阶段很有必要制定《经济法通则》,以统辖经济单行法所构成的庞杂体系,为经济法典编纂奠定制度上的基础。李喜燕女士在《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边界》一文中,通过分析与慈善捐赠相关的统计数据、社会现象,指出大多数情况下的慈善捐赠并非仅出于利他的动机,还存在诸多非利他的动机,如对荣誉地位的追求、对潜在物质利益的追求、对特定偏好的追求,以及对社会认同及其他方面的追求。在罗伯特?卡茨提出的慈善捐赠非利他动机分类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慈善捐赠的非利他动机本质上是对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或对二者结合的追求,因此非利他性的外在效果也体现为这二者单独的或相结合的表现形式。随后,文章对非利他性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了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的法律边界,认为非利他性必须具有合法性,并需附属于利他性。李喜燕女士认为应当在立法中对慈善捐赠人非利他性追求予以支持,但也要进行适当限制。基于此观点,李喜燕女士对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进行了评析,认为新《慈善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慈善捐赠人的非利他性,但也做出了适当限制。
“评论”栏目选登了两篇文章。其中,强梅梅研究员的《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初步分析——以2015年年底以前司法改革试点情况为基础》一文,首先介绍了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试点工作、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试点工作、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试点工作等,接着又对以上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究竟应该由谁来授权?是具体授权还是笼统授权?关门试点还是开门试点?由谁来评判试点改革是否成功?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的发展进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刘玲研究员在《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进展——基于2014~2015年全国民族立法实践的调查及分析》一文中,首先从中央层面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制举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立法情况、民族立法机构的设置与完善三个层面对我国2014~2015年的民族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进而对我国2014~2015年民族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阐明了我国民族立法的趋势,分析指出,我国应继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注重立法工作规范性,促进民族立法制度创新发展。民族自治地区需积极应对地方立法权扩容与立法机构组成人员专职化的趋势,及时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卷 第3辑 总第22辑)图书简介 本辑《中国法律评论》聚焦于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前沿热点与理论难点,汇集了国内外法学界专家学者的精辟论述与深刻见解。本期内容秉承“评论”一词的本义,力求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进行批判性反思与前瞻性建构,旨在推动中国法治的理论进步与实践深化。 一、 理论前沿与方法论探索 本辑的理论部分,特别关注了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在中国语境下的适应性研究。其中,一篇题为《论法治理念的中国式现代化路径》的文章,深入剖析了西方法治理论输入中国后所遭遇的文化与制度张力,主张在坚持现代法治基本框架的同时,必须融入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德法兼治”思想,以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法治叙事。文章细致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对“法治”的不同理解侧重,从规范论与经验论的双重视角,论证了法治现代化的复杂性与阶段性特征。 另一篇重要的理论综述,聚焦于法律解释学的最新发展。该文系统介绍了“原创性解释”与“适应性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作者认为,面对新兴技术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结构,僵化的文义解释已无法有效填补法律漏洞,而过度依赖解释者的主观能动性,又可能引发权力滥用和法律不确定性。文章提出了一种基于“法目的限缩”的解释框架,旨在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关系。 二、 私法领域的热点争议 在私法领域,本辑着重探讨了信息时代背景下,民事主体权利边界的重塑。 合同法与数字经济: 针对平台经济中“格式条款霸权”问题,本辑收录了数篇深度分析。其中一篇论文详细考察了《民法总则》实施后,对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不合理免责条款”的规制力度。研究指出,在B2C交易中,平台利用算法推荐和大数据分析进行“粘性锁定”的行为,已实质性地侵蚀了消费者的意思自由,应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欺诈性引诱”,主张引入“算法透明度义务”来修正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交叉: 随着数字资产和虚拟财产的兴起,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面临挑战。本辑收录的研究对“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形态”进行了细致的辨析。作者通过对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有性与物权法中的排他性,论证了将数据完全纳入传统物权范畴的潜在风险,并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设定特定用益物权或债权性质的“数据使用权”来实现有效保护。同时,对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确权存证中的应用潜力与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 侵权责任与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系统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焦点。本辑的侵权法专论,摒弃了传统的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二元对立,提出了一种基于“风险分配和产品责任延伸”的新思路。文章详细分析了在多主体(设计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参与的复杂链条中,如何准确定位“最终控制者”的责任,并探讨了引入“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以确保受害者的及时救济。 三、 公法领域的新发展与治理挑战 公法部分,紧密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展开。 行政法: 针对近年来行政裁量权扩张的趋势,本辑刊登了对“行政指导”法律效力的再认识。研究通过梳理大量具体案例,揭示了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如何异化为事实上的强制命令,并探讨了引入“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指导的约束机制,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应侧重于指导行为背后的“目的正当性”与“程序合理性”。 环境法: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是研究的重点。本辑的文章不仅关注了诉讼主体的资格扩大,更深入分析了“环境损害修复”的执行难问题。作者提出,应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生态修复基金”,并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企业对环境损害的预防意识,超越传统的“恢复原状”的局限性。 刑事法: 针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本辑讨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层效果。有观点认为,该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可能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潜在威胁。文章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进一步强化值班律师的作用,并对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更严格的程序性审查,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被“效率”所牺牲。 四、 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 本辑也兼顾了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研究。一篇比较法研究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域外效力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了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数据跨境传输合规挑战。另一篇国际法文章,则审视了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深海采矿活动的监管框架的构建,关注了国际法秩序在应对新兴资源开发领域的治理缺口。 总而言之,《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卷 第3辑 总第22辑)力求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其文章选题紧扣时代脉搏,论证严谨,观点鲜明,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深化和法治实践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启发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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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三辑,总第22辑,光是拿到手,那种厚重感和纸张的质感就足以让人心生敬意。作为一名长年关注法学前沿动态的读者,我总是期待着能通过这样的学术刊物,窥见法律学界最新最深刻的思考。虽然我还没来得及逐字逐句地研读其中的所有篇章,但仅凭我对人大法学院一贯严谨治学精神的了解,以及往期刊物留给我的深刻印象,我就能预感到这次的《人大法律评论》一定不会让人失望。它所收录的文章,想必一定是经过了层层筛选和严格论证,凝聚了无数专家学者的心血。每一次翻阅,都像是与法学界最顶尖的头脑进行一场无声的对话,在字里行间寻找启发,在观点碰撞中拓展视野。尤其是在当下社会飞速发展、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的时代,这样一本集结了权威解读和前瞻性研究的学术期刊,其价值更是不言而喻。我迫不及待地想投入其中,去探索那些我尚未触及的法律盲区,去理解那些我曾感到困惑的法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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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本《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 第3辑 总第22辑),我第一感觉就是,这绝对是一份值得深入研读的学术大餐。我是一个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有着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虽然我的专业并非法律,但我始终认为,理解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行,离不开对法律的深入认知。人大法学院的声誉我早已耳熟能详,它代表着国内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因此,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购买。我期待着这本书能够用相对清晰易懂的语言,阐释一些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前沿的法律问题,让我这个法律门外汉也能从中窥见法律的魅力和逻辑。我希望它能帮助我理解当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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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博士生,我的学术生涯可以说与《人大法律评论》结下了不解之缘。从本科时期接触第一篇论文,到如今撰写博士论文,我所依赖的学术资源库中,《人大法律评论》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一席。2016年卷,总第22辑,第三辑,这个特定的标识,对我来说,意味着又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我期待着它能带来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能够为我正在进行的博士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重要的理论支撑。我尤其关注那些在方法论上有所创新、在理论建构上有所突破的文章,因为这对于我正在进行的原创性研究至关重要。我知道,人大法学院的学者们总是敢于挑战传统,勇于提出新观点,并且有着极其严谨的学术规范。因此,我相信这本书中一定会有一些能够激发我灵感、启发我思考的亮点,为我的学术之路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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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购买这本《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总第22辑)并非一时兴起,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我是一名执业律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常常需要法律理论的深度支撑和前沿研究的指导。过去,我曾多次从《人大法律评论》中获得过宝贵的启示,那些精辟的分析和独到的见解,不仅帮助我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次的2016年卷,我尤其看重其“第三辑”所可能涵盖的最新研究方向。我知道,法律科学的进步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有新的理论在涌现,总有新的问题在挑战旧有的框架。因此,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及时了解当前学术界对于某些热点法律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无论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还是国际法,我都希望能从中汲取养分,为我的执业生涯注入新的活力和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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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自从上了大学,特别是学习了法律相关的课程后,我越来越觉得,一本好的学术期刊,其价值远远超过了它的装帧和篇幅。这次购买的《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总第22辑,第三辑,我非常看重它的权威性和前瞻性。我知道,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领域,新的社会问题会催生新的法律需求,而这些需求往往会促使学者们去探索和研究新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因此,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了解当前法学界最前沿的研究动态,去认识那些正在被深刻讨论和解决的重大法律议题。每一次翻阅这样的刊物,我都感觉自己像是在参加一场思想的盛宴,充满了学习的乐趣和智识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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