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前沿文库》以经济法、法理学、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中国经济法哲学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运行论、变迁论等方面展开系统研究。重点研究了:(1)中外经济法哲学的经济、政治和法哲学基础,指出中国经济法哲学的特殊性;(2)中国经济法的价值系统、价值冲突、价值实现;(3)中国经济法的认识论、解释论;(4)中国经济法的时空变换、全球化与本土化、国际性与民族性等。通过回答经济法形成与发展的特殊性和经济法的“中国经验”,阐述我们关于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的思考。
作者简介
陶广峰,安徽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兰州大学法律系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南京财经大学教授;兼任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省金融法与财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哲学、宏观调控法、金融法、财税法,以及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文化学等研究。主要学术成果有:《经济法原理》《金融创新与制度创新》《金融法》《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经济法》《比较侵权行为法》《法理学》《文明的脚步一一丝绸之路繁荣与法律文化研究》《中西法律学说发展历程》《中国法律文化名人评传》等专著十余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省部级及其他科研项目三十余项。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形成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律规范的历史考察
一、古代诸法合体阶段的经济法律规范
二、近代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法律现象
三、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律规范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一、计划经济理论的缺陷
二、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
三、混合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节 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一、西方国家职能的演变
二、我国政府职能的演变
第四节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一、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
二、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三、法律理论的演进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
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和属性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相关观点的考察
二、法的本质的研究前提
三、法的本质的概括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本质的研究路径
二、经济法的本质
第三节 经济法的属性
一、现代性
二、本土性
三、经济性
四、社会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概念
一、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含义及其研究的意义
二、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确立
第二节 经济法行为
一、经济法行为的概念
二、经济法行为的分类
三、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行为
四、经济法中的经济自治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关系
一、经济法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权力
三、经济权利
四、经济自治权
五、经济法义务(职责)
第四节 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经济法责任的主体
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
第二编 经济法认识论
第三编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编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五编 经济法变迁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前沿文库》:
第四节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一、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首创。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和机构”,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法学阶梯》也明确指出:“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在罗马帝国时代,学者对公法理论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其一,公法具有极强的君主意志性,因而具有易变性和现时性,以适应现实的不断变化,维持稳定的国家秩序,而使其自身缺乏稳定的体系。其二,公法作为一种统治命令,本身不可能产生除统治之外的法律价值。其三,公法有约束统治者、限制其权力的倾向。与此相对的是,古罗马时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并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以私权平等、意思自治作为价值核心和基本原则、强调私权保护的私法理论和实践都相当发达。
公法、私法的划分实质上是源于对私法的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和维护。其意义首先是从理论上保障私法的发展不受公法价值和形式混乱的影响,从而在适用时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救济方法。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古罗马时代的市民社会还未能充分发展,国家和社会还没有明显、清晰地分离开来,因而法学家对于公法、私法存在的客观基础还缺乏深入的分析。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并加以运用和发展,成为法治国家关于法的一个基本分类。但与其说近现代公、私法的划分是对罗马法的承受,不如说是18、19世纪以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法治国家的产物。换言之,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化,其产生是源自近代国家、社会构造的二元性。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分离。首先,促使私人等级的政治性质日益丧失的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其次,近代的政治革命进一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在17世纪,市民社会被认为是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意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至18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理念得到了确立。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在近代学者的观念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始终是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市民社会始终是与自由市场经济、否定国家干预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标志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峙状态。这种对峙实质上是个人利益和普遍的公共利益、个人和政府、私权利和公权力、自由和权威的对峙。法律是维系这种对峙状态的内在张力,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法和私法相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
现代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王泽鉴先生认为主要有四说:(1)利益说。以公益目的者为公法;以私益目的者为私法。此为前述罗马法所采之标准。(2)从属规范说。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4)特别法规说,又称新主体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者,该适用的法律为公法;该法律对任何人都可以适用者,则为私法。上述各说都各有不足。就主体说而言,它忽视了国家也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情形。就利益说而言,这种分类方法虽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可以构成一对截然对立的范畴,以及两者概念的界定尚未明晰。就从属规范说和新主体说而言,正如凯尔森所说,以统治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指的是创立法律关系的方式以及创立个人义务方式方面的差别,而不是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地位的差别,因而这两种标准并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分类。①
……
前言/序言
哲学始于思辨,但不停于思辨。一般说来,哲学可以分为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如形而上学、科学哲学、认识论、语言哲学、知识论、心灵哲学等属于理论哲学;而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等则属于实践哲学。也有学者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将哲学分为思辨哲学、身体哲学、整体哲学等。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或说是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主要研究法的各个层次中最高抽象以及现实化运动。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学者,大都从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的角度,论述经济法基于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公法、私法的融合,法理理论的演进以及经济法理论的产生等。实际上,经济法还有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即经济法是因计划经济理论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导致混合经济和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在西方,是法治下的消极政府、全面干预政府、有限政府,即西方政府职能的变化,以及由此确立的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依法干预导致经济法的产生;在中国,从政府职能的演变来看,政府职能经历了“全面管制”到“逐步退出”的历史过程,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在于政府的作用从经济领域逐步退出。西方和我国政府职能的演变历程最终表明政府和市场是一对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经济法作为“既能规制市场失灵,又能匡正政府失灵;既能强调政府干预,又能规范政府干预;既能维护社会公益,又能保护个体私益”①的法律,它不但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这是此前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具备的。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从政治基础的角度看,是与政府经济职能的演变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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