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前沿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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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广峰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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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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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经济学
  •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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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2035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3290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经济法前沿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98
字数: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前沿文库》以经济法、法理学、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中国经济法哲学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运行论、变迁论等方面展开系统研究。重点研究了:(1)中外经济法哲学的经济、政治和法哲学基础,指出中国经济法哲学的特殊性;(2)中国经济法的价值系统、价值冲突、价值实现;(3)中国经济法的认识论、解释论;(4)中国经济法的时空变换、全球化与本土化、国际性与民族性等。通过回答经济法形成与发展的特殊性和经济法的“中国经验”,阐述我们关于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的思考。

作者简介

  陶广峰,安徽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兰州大学法律系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南京财经大学教授;兼任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省金融法与财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哲学、宏观调控法、金融法、财税法,以及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文化学等研究。主要学术成果有:《经济法原理》《金融创新与制度创新》《金融法》《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经济法》《比较侵权行为法》《法理学》《文明的脚步一一丝绸之路繁荣与法律文化研究》《中西法律学说发展历程》《中国法律文化名人评传》等专著十余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省部级及其他科研项目三十余项。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形成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律规范的历史考察
一、古代诸法合体阶段的经济法律规范
二、近代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法律现象
三、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律规范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一、计划经济理论的缺陷
二、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
三、混合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节 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一、西方国家职能的演变
二、我国政府职能的演变
第四节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一、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
二、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三、法律理论的演进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
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和属性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相关观点的考察
二、法的本质的研究前提
三、法的本质的概括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本质的研究路径
二、经济法的本质
第三节 经济法的属性
一、现代性
二、本土性
三、经济性
四、社会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概念
一、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含义及其研究的意义
二、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确立
第二节 经济法行为
一、经济法行为的概念
二、经济法行为的分类
三、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行为
四、经济法中的经济自治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关系
一、经济法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权力
三、经济权利
四、经济自治权
五、经济法义务(职责)
第四节 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经济法责任的主体
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

第二编 经济法认识论
第三编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编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五编 经济法变迁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构建与创新:经济法哲学研究/经济法前沿文库》:
  第四节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一、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首创。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和机构”,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法学阶梯》也明确指出:“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在罗马帝国时代,学者对公法理论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其一,公法具有极强的君主意志性,因而具有易变性和现时性,以适应现实的不断变化,维持稳定的国家秩序,而使其自身缺乏稳定的体系。其二,公法作为一种统治命令,本身不可能产生除统治之外的法律价值。其三,公法有约束统治者、限制其权力的倾向。与此相对的是,古罗马时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并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以私权平等、意思自治作为价值核心和基本原则、强调私权保护的私法理论和实践都相当发达。
  公法、私法的划分实质上是源于对私法的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和维护。其意义首先是从理论上保障私法的发展不受公法价值和形式混乱的影响,从而在适用时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救济方法。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古罗马时代的市民社会还未能充分发展,国家和社会还没有明显、清晰地分离开来,因而法学家对于公法、私法存在的客观基础还缺乏深入的分析。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并加以运用和发展,成为法治国家关于法的一个基本分类。但与其说近现代公、私法的划分是对罗马法的承受,不如说是18、19世纪以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法治国家的产物。换言之,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化,其产生是源自近代国家、社会构造的二元性。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分离。首先,促使私人等级的政治性质日益丧失的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其次,近代的政治革命进一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在17世纪,市民社会被认为是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意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至18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理念得到了确立。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在近代学者的观念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始终是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市民社会始终是与自由市场经济、否定国家干预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标志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峙状态。这种对峙实质上是个人利益和普遍的公共利益、个人和政府、私权利和公权力、自由和权威的对峙。法律是维系这种对峙状态的内在张力,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法和私法相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
  现代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王泽鉴先生认为主要有四说:(1)利益说。以公益目的者为公法;以私益目的者为私法。此为前述罗马法所采之标准。(2)从属规范说。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4)特别法规说,又称新主体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者,该适用的法律为公法;该法律对任何人都可以适用者,则为私法。上述各说都各有不足。就主体说而言,它忽视了国家也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情形。就利益说而言,这种分类方法虽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可以构成一对截然对立的范畴,以及两者概念的界定尚未明晰。就从属规范说和新主体说而言,正如凯尔森所说,以统治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指的是创立法律关系的方式以及创立个人义务方式方面的差别,而不是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地位的差别,因而这两种标准并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分类。①
  ……

前言/序言

  哲学始于思辨,但不停于思辨。一般说来,哲学可以分为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如形而上学、科学哲学、认识论、语言哲学、知识论、心灵哲学等属于理论哲学;而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等则属于实践哲学。也有学者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将哲学分为思辨哲学、身体哲学、整体哲学等。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或说是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主要研究法的各个层次中最高抽象以及现实化运动。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学者,大都从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的角度,论述经济法基于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公法、私法的融合,法理理论的演进以及经济法理论的产生等。实际上,经济法还有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即经济法是因计划经济理论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导致混合经济和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在西方,是法治下的消极政府、全面干预政府、有限政府,即西方政府职能的变化,以及由此确立的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依法干预导致经济法的产生;在中国,从政府职能的演变来看,政府职能经历了“全面管制”到“逐步退出”的历史过程,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在于政府的作用从经济领域逐步退出。西方和我国政府职能的演变历程最终表明政府和市场是一对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经济法作为“既能规制市场失灵,又能匡正政府失灵;既能强调政府干预,又能规范政府干预;既能维护社会公益,又能保护个体私益”①的法律,它不但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这是此前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具备的。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从政治基础的角度看,是与政府经济职能的演变相辅相成的。
《市场秩序的重塑与前沿:当代商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 导言:迈向数字经济与全球化的新范式 全球经济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国供应链的重塑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日益重要,对传统的商事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旨在深入剖析在这一新范式下,商事法所面临的核心理论困境与前沿实践议题,力求构建一个既立足于既有法律基础,又能有效回应未来市场需求的理论框架。我们不再仅仅满足于对既有规范的解释与适用,而是着眼于如何通过法律的创新性设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更公平、更具活力的制度环境。 第一部分:市场基础制度的再审视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动态演进与韧性构建 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正从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导向,逐步转向更注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价值的平衡。本书将细致考察在气候变化、社会责任(ESG)压力下,董事会的责任边界如何拓宽。我们不仅分析了“双重底线”(Double Bottom Line)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承认问题,还探讨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立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实现股东与社会目标协同的法律路径。特别关注了“积极股东主义”(Activist Shareholding)与长期主义投资者之间的张力,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平衡短期逐利行为与长期价值创造的冲突。此外,对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治理差异,我们也进行了跨国比较分析,探究何种治理模式更能适应不同经济体的发展阶段。 二、竞争政策的“反垄断”与“促竞争”的再平衡 在平台经济和数据驱动的市场中,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标准正面临严峻考验。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消费者福利标准”在数字市场中的局限性,并引入了“创新激励”和“市场进入壁垒”作为新的评估维度。我们详细分析了数据垄断、算法协同定价等新型反竞争行为的认定难度,并探讨了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政策。涉及的关键议题包括:数据访问权、互操作性义务的设定,以及如何有效界定和监管“关键基础设施”地位的数据平台。法律的目标不再仅仅是惩罚既成的垄断,而是要前瞻性地设计规则,防止市场权力的过度集中。 三、破产与重组的“价值维护”导向 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企业重组和破产程序已成为维护市场健康的重要防线。本书超越了传统的清算优先原则,聚焦于“价值保存型重组”的法律机制。我们深入研究了预重整制度的效能,并探讨了在跨国破产情形下,如何通过法律协调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利益。特别关注了“债务股权互换”(Debt-Equity Swap)在纾困中的应用,以及如何确保重组过程中工人的权益和中小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第二部分:数字经济下的商事法前沿挑战 四、合同法在智能合约与自动化交易中的适用性危机 区块链技术催生了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合同的“意思表示”、“履行”与“救济”等核心概念。本书探讨了智能合约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以及当代码执行结果与当事人真实意图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如何进行解释和干预。我们分析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这对传统的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构成了挑战。解决之道在于构建一套“可信的中介层”法律规范,确保技术效率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平衡。 五、数据产权与交易的法律规制 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但其产权的界定仍是法律界的难题。本书系统梳理了“使用权”、“访问权”、“控制权”等不同法律权能对数据的规制路径。我们比较了欧盟的GDPR、美国的行业自律和中国的《数据安全法》等不同法律体系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差异。核心论点在于,数据交易的规范必须围绕数据的“可复制性”特征,建立差异化的保护机制,以激励数据的产生、流动和安全使用,同时遏制数据围墙花园(Data Walled Gardens)的形成。 六、金融科技(FinTech)的监管沙盒与消费者保护 数字支付、众筹、分布式金融(DeFi)的兴起,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了结构性冲击。本书侧重于探讨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与精准度。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我们研究了算法推荐与“过度负债”之间的关联,以及如何通过披露义务的强化和“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来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新兴金融风险的系统性爆发。 第三部分:全球化、可持续性与法律的未来走向 七、供应链透明度与跨国责任法的重构 在全球供应链日益复杂的今天,企业不再仅对其直接交易对手负责。本书关注“强制性尽职调查”(Mandatory Due Diligence)立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其对合同条款、保险和企业声誉管理的影响。我们分析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跨国公司对其全球运营中的劳工标准、环境影响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应对“漂绿”(Greenwashing)行为的法律风险。 八、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与数字证据的采纳 随着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的激增,国际商事仲裁面临新的挑战。电子通信、区块链记录等作为证据的采纳标准、真实性认证以及跨境证据开示的程序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书对《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规则》等前沿规则在处理数字证据方面的实践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一套适应数字时代的证据规则优化建议。 结语:法律作为创新驱动力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揭示商事法在应对当代经济转型中的能动作用。法律不应是市场创新的束缚,而应是引导其健康发展的航标。通过对这些复杂前沿议题的系统性研究,我们期望能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学术研究人员提供一份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参考蓝图,共同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加公平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用户评价

评分

从书名中的“前沿文库”这几个字,我就预感到这本书会是一次思想的碰撞,一次对经济法领域最新动态的探索。它不是那种让你安于现状、满足于已知知识的书籍,而是像一位引路人,指引你走向未知的前方。我迫不及待地想知道,在这个“文库”中,究竟有哪些“前沿”的议题被深入探讨?是关于数字经济下的新型法律规制?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亦或是人工智能对传统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我对这些问题充满了好奇,并相信作者一定在这个“文库”中,为我们精心梳理了最具价值和讨论意义的内容。我期待的不仅仅是知识的获取,更是思维的启迪,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眺望经济法的未来图景,去思考那些尚未被充分解答的难题。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让我们能够与最尖端的思想进行对话,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

评分

从“创新”这个关键词出发,我迫切想知道这本书如何在经济法领域展现其“创新”之处。是关于理论的创新?比如,是否对某些经典的经济法理论进行了颠覆性的解读?还是关于实践的创新?例如,是否探讨了新的经济法律工具或监管模式?亦或是关于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否运用了跨学科的视角,将经济学、社会学、甚至心理学等领域的洞见融入到经济法研究中?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带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让我看到经济法研究的无限可能,并激发我自身的创新思维。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任何学科都需要不断地“创新”才能保持活力,而经济法,作为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的关键力量,其“创新”更是显得尤为重要。我期待这本书能成为我探索经济法“创新”之路的一盏明灯。

评分

对于这本书,我最感兴趣的是它对“经济法哲学”的视角。我一直认为,法律并非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承载着社会价值与伦理判断的载体。经济法的存在,更是在追求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那么,当我们将“哲学”的 lens 聚焦于经济法,究竟能看到什么?是关于国家干预的边界?是市场失灵的根源?还是私有财产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这本书的书名,恰如其分地暗示了它将深入这些根本性的哲学命题。我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从哲学的高度,去审视和解读经济法的运行逻辑,去揭示那些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我期待它能提供一种全新的理解经济法的方式,让我们不仅仅停留在“怎么做”的层面,更能深入到“为什么这么做”的哲学根源,从而获得更深刻的洞察力。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足够吸引人,那种沉静而富有力量的蓝色调,搭配上烫金的字体,传递出一种严肃而又不失深度的学术气息。拿到手中,纸张的质感也相当不错,翻阅时发出的轻微沙沙声,仿佛是知识在低语。我尤其喜欢它在装帧上的细节处理,书脊的缝线牢固,即使经常翻看,也不会轻易散架。虽然我还没来得及深入阅读,但仅仅是浏览目录和作者简介,就已经勾起了我强烈的求知欲。书中涵盖的“构建”与“创新”这两个宏大的主题,暗示着它将不仅仅是理论的堆砌,更可能是在现有框架下的突破与重塑。经济法,这个看似枯燥的领域,在“哲学研究”的视角下,应该会展现出不一样的光彩。我期待它能带我领略经济法背后深层的逻辑与价值观,以及它如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中实现自我革新。这本书的出现,本身就充满了“创新”的意味,它打破了传统经济法书籍的刻板印象,用一种更加前瞻性的姿态,向我们展示了经济法的无限可能。

评分

收到这本书的那一刻,我最先注意到的是它所传递的“构建”的意图。这让我联想到,经济法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构建、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引领,去构建新的规则体系,去填补制度的空白,去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这本书会不会探讨,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经济格局下,我们需要构建怎样的新的经济法框架?是更加注重风险防范?还是更强调公平竞争?又或者是在全球化浪潮中,如何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法体系?我期望它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方法,不仅仅是分析问题,更能提出解决方案,为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供可行的“构建”蓝图。这让我对这本书充满了期待,因为它似乎预示着一种积极的、面向未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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