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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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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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9655
版次:1
商品编码:1221990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6-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410
字数:394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出版社重点规划产品——“法学家代表作系列”之一。本书是张明楷教授的代表作,也是其自选和精选集。本书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及发展之镜照,亦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水准及高度之体现,是经得起检验的经典之作。

内容简介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的代表作和自选集。作者广具影响力的作品颇多,因而在代表作领域选取及文章筛选上颇费心思。考虑到犯罪论是我国刑法理论近年来争论zui大之领域,而且为刑法研究领域支柱之一,故作者仅围绕该领域精心萃选,并兼顾犯罪论各个具体方面,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罪过形式的确定、具体方法错误、期待可能性、中止犯、共同犯罪等,共十三篇。作者又撰万字序言,说明各篇文章写作的背景和内容、筛选的标准等,从而审视自身学术观点和研究进路。
全书虽为各独立文章,却始终围绕作者的学术中心思想展开——以违法(不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即两阶层体系);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任领域采取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

作者简介

张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6年第5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2014年新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目录

壹 犯罪论体系的支柱
贰 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
叁 不作为犯的先前行为
肆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伍 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
陆 偶然防卫的基本性质
柒 危险接受的基本法理
捌 罪过形式的确定标准
玖 具体方法错误的处理
拾 期待可能性的法理
拾壹 中止犯的法律性质
拾贰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拾叁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精彩书摘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是最典型的特别关系。例如,抢劫致人死亡与普通抢劫是特别关系。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时,必须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特别法条,不得适用基本法条认定为普通抢劫。但是,就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关系而言,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想象竞合。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谋杀罪与抢劫致死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因此,故意引起的死亡正是抢劫的结果,据此,在有罪判决中就可能明确指出(明示)特别重大而且危险的抢劫行为”。亦即,对以杀人手段实现目的的抢劫行为,应认定谋杀罪与故意抢劫致人死亡是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德国刑法理论的普遍认可。例如,耶赛克教授与魏根特教授指出:“如果并不缺乏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结果不仅可以由过失而且可以由故意实现时,就必须承认结果加重犯与该故意构成要件或过失构成要件之间是想象竞合。因为只有采用这样的认定方法,才能说明具体案件中加重结果是由故意引起还是由过失引起。”
  ……

前言/序言

序言
走上无比喜爱的学术之路后,我就给自己确立了一些规则,其中之一便是不出版论文集(当然,我从来不反对其他学者出版论文集)。确立这一规则是基于以下三点想法:第一,既然论文已经公开发表,读者就可以找到论文,出版论文集对读者的意义不大;第二,由于各种原因,收入论文集的论文可能已经不合时宜,如若修改,似乎又不是论文集;第三,许多论文是作为著作(项目)的前期成果发表的,后来已经融入相关著作中,出版论文集会形成重复发表。因为存在以上想法,所以,即使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庆二十周年出版“清华法学文丛”,要求每位老师编辑一本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论文集时,我也没有参与其中。
但是,法律出版社的吴昉编辑近年来反复劝说我出版一部“代表作”,我原本一直深闭固拒或者推三宕四,但吴昉编辑实在过于执着,可谓百折不挠,真让人盛情难却,终促成本文集出版。遵守规则真难!好在规则总有例外。
确定出版文集后,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筛选论文。如若在整个刑法学领域筛选已发表的论文,定会导致文集内容杂乱无章,于是我将选择范围限定在犯罪论领域。因为犯罪论是我国刑法理论近几年来争论最大的领域,选择这一领域的论文,或许还有一点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集只收录了以下十三篇论文。
《犯罪论体系的支柱》一文是针对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撰写的论文。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虽然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但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并且采取了主观的违法性论,也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如犯罪主体要件中既有违法要素,也有责任要素),导致诸多问题不能解决或难以自圆其说。例如,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体系,不能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主观的违法性论,不能说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妥当处理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不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不法事实的责任,只有客观地判断了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符合与违法性后,才能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不能相反。很多司法人员在分析案件时,一张口就讲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或者非法占有目的等,一些辩护人也是一开口就讲行为人没有故意、过失与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没有正确处理违法与责任的关系所致。该文所强调的是,犯罪的实质是违法与责任,所以,认定为犯罪要从违法到责任。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并不是任何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违法行为被刑法类型化为构成要件行为,因而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认定犯罪时,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然后判断是否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最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一文所讨论的是,如何区分构成要件(尤其是加重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构成要件是一个特殊的技术性概念,其中包括普通的构成要件、加重的构成要件与减轻的构成要件。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直没有区分加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因而导致犯罪形态的认定与量刑出现偏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倘若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为40万元,那么,对盗窃39万元既遂的行为人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对盗窃40万元未遂的行为人适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这显然不当。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就是因为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加重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只能视为量刑规则。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加重的构成要件存在未遂犯,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犯。例如,一个人还没有成为首要分子时,就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的未遂;一个人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未遂;同样,一个人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
《不作为犯的先前行为》一文所讨论的是,先前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先前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该文的基本观点是,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由于先前行为原本就是一种形式的法义务(不作为犯的行为主体就是实施了先前行为的人),所以,只要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使先前行为同时具备实质的法义务根据,一定的先前行为就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在我国,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只是意味着不作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作为犯的场合,作为方式的杀人是死亡的原因,行为人支配了这一原因。因此,要认定不作为成立杀人罪,也要求行为人支配了死亡的原因。就此而言,将实质的法义务限定为对结果原因的支配,是正当的、可取的。问题在于,在行为人实施了危险的先前行为时,不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该文持肯定回答。具体而言,具备下列条件的先前行为,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先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性,亦即,在当时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人是最应当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的人。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也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一文是针对周光权和刘艳红两位教授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观点所撰写的一篇商榷性论文。刘艳红教授不赞成引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周光权教授撰写论文与刘艳红教授商榷,该文则同时与两位教授商榷。该文的基本观点如下:新康德主义是客观归责理论得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杀人、伤害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是形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客观归责理论以法益保护为导向,与结果无价值论并不矛盾。客观归责理论不是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而是以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规范评价理论,也是构成要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克服单纯采用条件说所形成的缺陷,能够从存在论到规范论进行类型化判断,但也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例如,客观归责理论将所有限缩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都当作结果归责来处理,而且没有分别讨论构成要件要素。在我国,应当强调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以及各个要素的重要性,并应保留实行行为概念,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但是,在构成要件部分维持实行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构架下,应当充分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内容:“实行行为”部分,应当借鉴制造不允许的危险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危险实现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的部分内容;“结果”部分,应当采取规范判断的立场;“因果关系”部分,应当借鉴危险实现的基本内容,将现行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部分,分别进行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
《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一文是将伦理学运用到违法性领域的论文。2010年3月20日下午,我在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3期)做了题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的演讲。之后,我对演讲稿标题与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文。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义是功利主义的两种立场,其中,行为功利主义与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一致,规则功利主义则与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法规范违反说相一致。规则功利主义虽然也是相当有力的学说,但其地位十分尴尬,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恶的结果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时刻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那么,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最终结果)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我比较喜欢并经常阅读伦理学方面的论著,感觉行为功利主义为自己所持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提供了哲学依据。该文的基本观点如下: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因此,如何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就成为刑法领域特别重要的问题。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成为正当化事由(在业务过失领域,符合规则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符合构在要件的行为,例如,符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侵害了法益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缺乏有责性(行为人在行为时遵守规则的,难以认定其有故意和过失),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
《偶然防卫的基本性质》一文所讨论的偶然防卫现象虽然十分罕见,但对偶然防卫的看法却标志着论者是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是行为无价值论者。所以,讨论偶然防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但这实际上是主观主义的观点,其理由存在缺陷。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的未遂说认为,偶然防卫时,行为人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故不存在结果无价值,但由于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应以未遂犯论处。但是,这一观点形成了“偶然防卫虽然违法但在行为当时必须允许”、“偶然防卫在行为当时应当允许但事后应当受到处罚”等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现象,所以也不可取。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论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以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为前提,但偶然防卫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只是一种偶然,就像其他未遂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只是一种偶然一样,由于仍然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故应认定为未遂犯。然而,这一观点忽视了偶然防卫的危险判断与一般故意行为的危险判断的区别,其结论存在疑问。况且,既然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以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为前提,那么,偶然防卫就完全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既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就不应以行为具有危险为由认定为未遂犯。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这一观点的确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也可能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但是,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因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保护了第三者法益的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保护了自己法益的偶然防卫则成立犯罪未遂。这多多少少将伦理的判断纳入了刑法领域。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识不要说)的无罪说认为,防卫意识不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且,偶然防卫保护了优越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该文即持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论。当然,无罪说仅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与故意针对客观上的不法侵害者而言。如果偶然防卫人的行为与故意是针对无辜者,而偶然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时,则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例如,逃犯甲、乙均持枪瞄准追逃的警察丙开枪射击,但甲的子弹射中了乙。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由于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其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因而,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此外,说偶然防卫无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而言。所以,并不排除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显然,得出上述结论没有任何矛盾。



1. 宇宙的黎明与星系的演化:从量子涨落到结构形成 本书深入探讨了宇宙自大爆炸以来的演化历程,重点分析了物质如何在引力作用下,从早期宇宙的均匀状态逐步凝聚成我们今天所见的宏大结构。 第一部分:宇宙学的基石与早期事件 暴胀理论的精细检验与局限性: 详细阐述了暴胀模型如何解释宇宙的平坦性、视界问题和磁单极子问题。讨论了基于普朗克卫星数据对原初扰动谱(功率谱)的精确测量,以及当前模型在描述量子涨落如何转化为宇宙学扰动方面的进展与未解之谜。 物质-能量密度与宇宙学常数: 对当前标准宇宙学模型 $Lambda$CDM 的构成要素——暗物质、暗能量和普通物质——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通过对宇宙微波背景(CMB)的各向异性分析,精确量化了这些组分的相对丰度,并探讨了暗能量本质(如标量场、修正引力理论)的观测证据。 原初核合成(BBN)的精度极限: 考察了宇宙诞生后最初几分钟内,轻元素(氢、氦、锂)的生成过程。我们将BBN的丰度预测与最新的星周关系测定进行对比,分析了锂丰度问题(Lithium Problem)对标准模型的潜在冲击,以及可能需要修正的物理学前沿。 第二部分:结构的生长与引力坍缩 暗物质晕的形成动力学: 详细描述了冷暗物质(CDM)主导下的结构形成理论。我们引入了分层(Hierarchical Merging)模型,解释了小尺度结构如何通过不断合并形成更大的暗物质晕。重点分析了亚恒星尺度的“微晕”(subhalos)的特性及其对可见物质分布的影响。 星系的诞生与演化: 考察了从原始气体云到成熟星系的物理过程。这包括了气体冷却、恒星形成反馈(如超新星爆发、恒星风)对星系尺寸和形态的塑造作用。我们使用大规模数值模拟(如Illustris TNG 或 EAGLE)的结果,来检验理论模型在再电离时期和星系形成高峰期的预测能力。 星系团与宇宙网的宏观结构: 将视角放大到数十亿光年的尺度,分析了引力使得物质聚集形成纤维状、空洞状的宇宙网结构(Cosmic Web)。通过对星系团的引力透镜效应和X射线辐射的分析,推导了晕的质量函数和空间分布,以验证不同暗物质模型的预测差异。 第三部分:前沿观测与未来展望 引力波天文学对宇宙学的补充: 探讨了由黑洞或中子星并合产生的引力波如何作为独立的“标准警报器”来测量哈勃常数。分析了脉冲星定时阵列(PTA)在探测超大质量黑洞并合产生的低频引力波背景方面的潜力。 暗能量的动态特性检验: 介绍了几种尝试区分 $Lambda$(宇宙学常数)与动态暗能量模型(如Quintessence)的观测策略。这主要依赖于对星系演化速率随时间变化的测量,以及对光速变化的潜在限制。 超越$Lambda$CDM 的理论探索: 简要概述了对标准模型的修正尝试,包括修改引力理论(如f(R)引力)、引入新的基本粒子,以及探索宇宙暴胀后更精细的物理过程对当前宇宙状态的残留影响。 --- 2. 经典文学的重塑:象征主义与现代叙事结构 本书致力于分析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欧洲文学,特别是法国和英国的象征主义运动,如何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现实主义叙事范式,并为现代主义文学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分:象征主义的哲学根源与美学宣言 柏格森的时间观与非理性: 详细考察了亨利·柏格森关于“绵延”(Durée)的哲学思想如何被文学家接受。分析了时间不再是客观、线性的度量,而是内在、主观的体验流,这直接影响了意识流小说的结构。 波德莱尔与“现代性”的焦虑: 聚焦于夏尔·波德莱尔的《巴黎的忧郁》如何捕捉了城市化进程中个体的疏离感和瞬时美感的追求。分析了“对应”(Correspondances)理论如何成为象征主义理解世界的基础——即感官之间的交叉感知(通感)。 符号的解构与重构: 探讨了马拉美(Mallarmé)对语言本体论的挑战。分析他如何通过晦涩的意象、刻意的留白和对词语的“净化”,试图超越语言的工具性,直指事物背后的“绝对”真理。 第二部分:叙事形式的革命:从外部到内部 意识流的技法解析: 以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和伍尔夫的作品为核心案例,细致解剖了意识流(Stream of Consciousness)的实现方式。这包括自由间接引语、内部独白(Interior Monologue)的运用,以及如何通过非线性、跳跃性的思维片段来重建角色的心理世界。 “未完成性”与开放式结局: 对比了传统小说中对因果链的完整闭合,分析了象征主义作家如何偏爱模糊、暗示性的结尾。这种“开放性”要求读者主动参与到意义的构建中,反映了对既定真理的怀疑。 意象的权重转移: 讨论了环境描写如何从现实主义的背景烘托,转变为纯粹的心理投射。例如,特定场景、天气或物体不再是客观描述,而是成为角色内心冲突的具象化符号。 第三部分:跨文化影响与现代主义的继承 英美文学的接受与转化: 分析了象征主义思想如何通过翻译和文学沙龙传入英国和美国,并与本土的现代主义运动(如意象派诗歌)相结合。讨论了艾略特(T.S. Eliot)在《荒原》中对碎片化意象和古典典故的并置手法,如何体现了对传统文化崩溃的象征性表达。 叙事者的消隐与多重视角: 考察了现代作家如何逐渐削弱全知叙述者的权威性,转而采用有限视角或多重不可靠叙述者。这种视角的碎片化处理,旨在模仿人类认知本身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 形式的内在逻辑: 总结了象征主义如何确立了一种“形式即内容”的现代主义原则。即,作品的结构本身(如诗歌的排版、小说的章节划分)不再是内容的容器,而是意义生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3. 区域经济地理学:城市群落的互动与功能分异 本书聚焦于当代全球化背景下,大型城市群(Megaregions)内部以及跨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空间组织模式与发展动态。 第一部分:区域概念的理论基础与界定 区域经济理论的演进: 从早期以交通成本和区位理论(如韦伯模型)为核心的分析,过渡到新经济地理学(NEG)的内部经济学视角。重点阐述了集聚经济(Agglomeration Economies)的内生性机制,包括知识溢出、劳动力市场的深度和中间投入品的共享。 城市群落的识别与量化: 讨论了识别一个“城市群”(Megaregion)的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勤流数据、基础设施连接度(如高速铁路和航空网络)、以及产业链的耦合强度。分析了不同学者对北美、欧洲和东亚城市群的边界划定差异。 功能分异与专业化: 考察了群落内部各节点城市(核心城市、卫星城、专业化枢纽)如何通过比较优势实现功能分工。例如,某些城市专精于金融服务,另一些则侧重于先进制造业的研发(R&D)环节。 第二部分:连接性、流动性与基础设施的作用 交通网络的拓扑结构与经济绩效: 深入分析了高铁、超级公路和港口枢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研究了网络中心性(Network Centrality)指标如何预测特定节点在区域价值链中的影响力,以及基础设施投资如何改变区位优势。 知识与创新要素的流动: 探讨了知识资本(人才、技术信息)在城市群内部的扩散路径。分析了高技能人才的跨城流动如何促进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并评估了远程工作模式对传统空间集聚效应的潜在修正。 区域创新系统(RIS)的构建: 研究了大学、研究机构、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企业在地理空间上的协同布局如何形成有效的创新生态系统。比较了“硬连接”(基础设施)与“软连接”(信任、制度)在促进区域合作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治理、竞争与可持续性挑战 跨行政区的区域治理模型: 鉴于城市群常常跨越多个行政边界,本书探讨了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包括自上而下的规划机构、自下而上的联盟组织以及联邦/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分析了“公地悲剧”在区域资源共享问题中的体现。 城市群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动态: 考察了城市群作为整体在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策略。分析了“引力捕获”(Gravity Capture)效应,即强大的核心城市如何虹吸周边次级城市的资源,以及如何通过合作(如共同市场开发)来避免过度竞争。 空间不平等的加剧与应对: 评估了城市群发展带来的空间极化现象。研究了基础设施和高端就业机会向核心城市过度集中的趋势,并探讨了区域政策如何通过再分配机制或引导产业向边缘地区转移,以实现更具包容性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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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这本《犯罪论的基本问题》简直是我的理论启蒙之光!我一直对刑法中那些看似玄而又玄的概念感到困惑,比如“故意”、“过失”到底是怎么划分的?“责任”这个词在法律语境下又有着怎样的特殊含义?读了这本书,我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背后,有着如此严谨的逻辑和深刻的哲学思考。作者在书中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浅出地剖析了犯罪构成的每一个要素,从行为的客观性到主观恶意的认定,都做了细致的梳理。特别是在探讨“行为”时,书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以及“原因力”的判定,让我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有了全新的认识。我以前总觉得,只要我没主动去伤害别人,就没什么问题,但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这对我来说是颠覆性的认知。而且,书中对“因果关系”的讨论也极其精妙,它不仅仅是简单的A导致B,而是涉及了法律上的“相当性”判断,这对于理解那些复杂的、间接的犯罪行为非常有帮助。比如,某个行为在自然科学上可能与结果有关联,但在法律上却可能因为不够“相当”而不被追究。这种细致的区分,让我在阅读时仿佛置身于一个精密运转的理论机器之中,每一个零件都咬合得天衣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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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这本书,在我看来,是每一个希望深入理解刑法理论的人都绕不开的经典。作者在“共同犯罪”这一章节的论述,尤其令人印象深刻。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将犯罪人归类,而是深入分析了“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书中关于“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界定,以及它们之间的责任分担,都做得非常细致。我过去一直对“帮助犯”的概念有些模糊,以为只要不是直接动手,就算不上犯罪,但这本书让我明白,即使是提供便利、出谋划策,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对犯罪行为的“整体性”把握,以及对参与犯罪的“个体性”分析,是本书最显著的特点。它让我们认识到,犯罪的发生往往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个因素、多个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制裁也需要对这种复杂的联系进行精细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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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这本书,在我看来,更像是一位资深刑法学者的“思维导图”,它将犯罪论这一庞大而复杂的体系,以一种极其清晰、有序的方式展现在读者面前。作者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上,可谓是鞭辟入里,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了非常生动的阐释。我尤其喜欢书中关于“责任能力”的讨论,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判断行为人是否精神正常,而是深入到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两个关键维度。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理解了即使是精神病人,也可能因为其精神状态不同,而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巨大差异。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让我在面对一些疑难案件时,能够有更专业的判断依据。而且,书中对于“责任”的探讨,也触及到了“可责性”和“非难性”这些更深层次的概念。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在追究犯罪人责任时,不仅仅是关注其行为本身,更会考量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和可预见性。这种对“人”的关怀,以及对社会安全维护的平衡,是这本书最让我感动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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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说实话,刚开始拿起《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时,我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以为会是一本枯燥乏味的学术著作。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流畅的语言,牢牢抓住了我的注意力。作者在探讨犯罪的“正当化事由”时,并没有止步于罗列“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常见条文,而是深入挖掘了这些事由背后的价值冲突和法益衡量。例如,关于“正当防卫”,书中对于“不法侵害”的认定,以及“防卫意识”和“防卫限度”的界定,都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思路。我过去一直觉得,只要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尽情反击,但这本书让我明白,即使是正当防卫,也有其法律上的边界,过度防卫可能会适得其反。更让我眼前一亮的是,书中对于“阻却违法性”的讨论,它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更是一种对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平衡的深刻诠释。它让我们理解,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个体的一些行为是可以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这种理论的高度,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让我对“正义”的理解不再仅仅停留在朴素的道德层面,而是上升到了理性的法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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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阅读《犯罪论的基本问题》的过程,是一场思维的盛宴。作者在讲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时,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实行中止”和“未遂”的字面解释上,而是深入剖析了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各种原因,以及法律为何会对不同情况下的未完成形态给予不同程度的评价。比如,关于“实行中止”,书中关于“自动放弃”的判断标准,以及“防止”的界定,都让我受益匪浅。我以前总以为,只要我主动停手了,就算中止,但这本书让我明白,中止的法律意义远不止于此,它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真正阻却犯罪的既遂。而且,书中对“未遂”的分类,如“实行未遂”、“结果未遂”、“对象错误”等,都做得非常清晰。特别是关于“对象错误”,它让我了解到,即使行为人错误地打击了某个对象,但如果该对象与原计划打击的对象具有同一性,法律上仍然会视作未遂。这种严谨的逻辑推理,让我在理解那些复杂的、充满偶然性的犯罪行为时,有了更清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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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的一次购物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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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红火火恍恍惚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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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教授的书值得深入学习,这本书是刑法学硕士必看,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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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托自身在传统文化出版资源方面的优势,此次精心打造“中华经典诵读”系列图书,希望能给孩子们带来美好的阅读享受,也希望他们的童年和少年时代,能留下一份美好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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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经典必读,准备考研,多看看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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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很好,已经买过很多次了,一如既往的好,快递很快,爸爸妈妈都很喜欢,下次还会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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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公买的,我没看内容,不过张明楷的书错不了,质量不错,送货快,态度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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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棒么么哒书好便宜怎么能那么便宜简直就是么么哒哈哈哈哈被我打败了全都一起上吧我根本不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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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不错的书,张老师的书都是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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