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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论》思维的出发点,系在于从方法学的分析着手,以不同于传统论述的诠释方式,来阐述竞合论的问题,在整体的思考上,完全跳脱出传统的思维模式,重新检讨竞合论之所然、所以然及所应然。
内容简介
竞合论问题,向来都是刑法学理与实务运作中,最感棘手的问题,从竞合论的定位,到产生竞合前提条件的认定,乃至于竞合型态的认知,到最终法律效果的处理,每一环节似乎都存在着相当模糊的形象。本书思维的出发点,系在于从方法学的分析着手,以不同于传统论述的诠释方式,来阐述竞合论的问题,在整体的思考上,完全跳脱出传统的思维模式,重新检讨竞合论之所然、所以然及所应然。
作者简介
柯耀程,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竞合论概说
第一章 竞合论基本结构
第二章 竞合论定位
第三章 竞合论法律效果处理方法
第四章 竞合论的本质
第二编 竞合论前提之确认
第一章 行为单复数与犯罪单复数
第二章 犯罪单复数的确认及作用
第三章 行为单复数概念的定位
第四章 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第五章 评释
第三编 假性竞合与真实竞合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假性竞合
第三章 误用假性竞合概念问题
第四章 真实竞合
第四编 真实竞合型态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想象竞合
第三章 牵连关系
第四章 实质竞合
第五章 事后竞合
第五编 连续关系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连续关系概念
第三章 认定连续关系的理论争议
第四章 连续关系成立要件
第五章 连续关系主观要件之争议
第六章 连续关系存废之争议
第七章 过失连续关系评析
第八章 连续关系适用之限制
第九章 结语
精彩书摘
第三节 行为复数
德国学理对于行为单复数的判断,向来认为只要先确认行为单数,即得以明确界定出行为复数,盖多数的行为单数,即为行为复数。然而,此种认定行为复数的说法,仍有其漏洞存在。固然,多数的单一行为存在时,必定为复数行为,然而,行为复数既然为竞合论的前提要件,且为竞合类型的成立前提之一,则在认定上,仍须有一定的限制存在,并非复数的行为单数存在时,均得视为行为复数,仍应满足竞合论类型成立的基本要求,即实质竞合成立基本条件之要求。是故,行为复数的概念,并非从行为单数确认之后,作反向的认定,即可以得出,多数的行为单数,固为形成行为复数的基本前提条件,但此种基本前提条件仅能说是可能形成行为复数的基础而已,非必然必为行为复数,仍须考虑形成行为复数的其他条件限制,故而,行为单数的确认,虽可提供行为复数认定的基本判断标准,但并非如德国学理所称,多数行为单数即为行为复数,此种逻辑认知的方式,充其量仅能说是一种表象,多数的行为单数,或许可称为复数的行为,但尚无法随即确认其为行为复数,毕竟行为复数除多数行为之外,尚须含有处断的条件存在,方得为行为复数,亦即多数的行为存在时,如其非同一裁判的诉讼客体,则行为复数的概念,恐无法存在,即使对此多数行为最终法律效果的处理,仍旧依照实质竞合的处理方式(如台湾“刑法”第五十三条),其亦仅为处断上之准用而已,并不能称其为行为复数。同时,即使同一行为人所为之复数行为,如其先后之行为跨越其中行为评价之裁判确定,则虽有多数行为存在,仍不能称其为行为复数,盖此时多数行为的评价关系,非但不是同一程序的客体,且受到裁判确定之阻断,而成为另受裁判处置的对象。是故,即使在客观上,一行为人虽为多数的行为,且各该行为均受独立的评价,然欲成立行为复数,仍须进一步观察其是否为同一裁判系属下的客体,如不同之系属关系存在,则全数之行为仍旧无法统称为行为复数。
前言/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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