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基本人權的享有】
評分(昭和憲法,和平憲法)
評分② 天皇可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
評分十、舉行儀式。
評分②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傢的交戰權。
評分第七條 【天皇的國事行為】
評分第七條 【天皇的國事行為】
評分①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評分第十二條 【保持自由、權利的責任,禁止濫用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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