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 [H.L.A.Harts Legal Positivism]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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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全书研究了“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书中具体包括了:哈特人生经历和性格与其法律思想的关系、承认规则的提出及其特点、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边沁对哈特影响的概述、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批判以及哈特对功利主义的捍卫等内容。
内容简介
《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实证法学的理论关怀是世俗的、人间的;哈特在内心深处的情怀越热烈,他表现出来的就越是冷静的思考。这种将理性的哲学家精神和脚踏实地的法律人态度结合起来的做法,可谓法律实证主义的根本气质.哈特的实证主义是最明白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之局限性的法学。在哈特看来,自由的价值就是在承认现实制度之缺陷和时代背景之局限的情境下作出选择的努力。正是依赖这种既有制度之下的约束和抗争,才使人类制度的进步有着巨大的意义。
作者简介
谌洪果,生于1974年,四川西昌人,古镇中长大。从大西南到大西北求学共七年,因生计而辗转北京深造。现供职于西北政法大学,教书育人,诚惶诚恐。将自己定位为一名中国法律人,因为这一角色的艰辛而自豪。路正长,为了每一个闪亮的日子,愿意在美丽的荆棘路上执着行走。
目录
序言
上篇
第一章 智识背景的维度
——对哈特及其法律实证主义的知识社会学分析
一、引论
二、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
三、哈特人生经历和性格与其法律思想的关系
四、思想论战的场域和哈特的著述
五、哈特及其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第二章 从命令论到规则论
——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学术公案
一、引论
二、知识和方法:作为独立科学的实证法学?
三、实证法学从政治性到法律性的发展:反对不同的“自然法”
四、命令论以及哈特对其的批判
五、奇幻的思想游戏:有意还是无意的误读?
第三章 天人交战的审判
——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一、引论
二、理论之争还是立场之争:谁是暴政与灾难的罪魁祸首?
三、理论进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四、法律的规则性:对于法律本性的认识
五、天人交战的审判:纳粹统治的性质和案件处理的策略
六、另一种争论:政治性的法与法的政治性
第四章 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与德沃金围绕“承认规则”的论战
一、引论
二、承认规则的提出及其特点
三、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
四、哈特对德沃金批判的回应:对承认规则理论的进一步廓清
五、对论战的反思: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
第五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从边沁到哈特
一、边沁对哈特影响的概述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三、边沁对于自然权利的批判
四、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批判以及哈特对功利主义的捍卫
五、功利与权利的结合:一种发展的路向?
六、余论:实证法学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第六章 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
——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一、哈特自己的交代:应用语言哲学来研究法律问题
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奥斯汀与维特根斯坦的不同
三、哈特法律思想中体现的奥斯汀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
四、对哈特与语言哲学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下篇
第七章 常识视野中的法律因果观
——读哈特与奥诺尔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一、引论
二、法律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语境性
三、常识者何?
四、因果关系的核心:介入行为与事件
五、因果关系与责任归属
六、简短结语
第八章 法学方法论的陷阱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二章读后
一、引论
二、作为规范学科的法学
三、法学对特定法律秩序的依附性:拉伦茨与哈特
四、法学方法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五、法学的知识贡献及其自我反省
六、认识你自己:跳出方法论的陷阱
第九章 在迷惑和清醒之间徘徊
——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过语言的法律治理:虚构与真实
三、立法科学化之追求:独立的法律和普遍的法学
四、秩序之路:搭建从语言、科学通往价值的桥梁
五、边沁之后:透过法律审视人类的生活
结语在法律之下生活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但是,哈特的这个例子本身也是有重大缺陷的。事实上,在任何理论论证过程中,试图通过举例的方式来说明理论的做法本身就有损理论之融贯性和一致性,甚至有损理论本身的彻底性。投毒者例子如果仅仅用来分析和颠覆“内在道德”的道德性的话,倒还有一定依据,但这种说明方式必然意味着对目的的考量,也就是说,哈特就得凭此说明富勒的道德性仅仅是追求“效率”而已,以便推翻富勒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紧密结合的判断。但这显然不是富勒的意思,富勒眼中的内在道德显然要实现,而且能够实现效率之外的其他正当目标。结果富勒也正是抓住所谓的“效率”批判,而对自己进行了充分的辩解。在这方面,富勒倒显示出坚持法律之“规则性”的彻底性。因此哈特其实完全可以不必举出一个投毒者例子,这反而损害了他的表达。
所以,与哈特对规则的分析完全相对,富勒坚持并强调自己秉持的立场,并以此立场批判哈特的实证主义缺乏目的考量。他说:“所以当我们说‘法律的道德中立’时,我们不能指法律制度的存在及其认真尽责的管理与人生事务中道德目标的实现无关。如果对法制原则的尊重对于促成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那么当然可以正常地说那些原则构成了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的特殊的职业(身份)道德(morality of role)。”①富勒一方面表明对法制原则的尊重乃是实现道德目标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更指明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在维护这种道德时所承担的责任。
前言/序言
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还侧重于对某个具体法学家的法律思想进行介绍或评述。当然,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这种介绍或评述在内容和观点的把握上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内众多高校所使用的不同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都会简要介绍西方几大法学流派的各代表性法学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并根据最新的材料和研究成果进行修订和补充①;与这种介绍性的教材相适应,我们也陆续出版了一些介绍或评述西方法律思想史或者某个具体法学流派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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