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 [Study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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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善 著
图书标签:
  •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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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
  •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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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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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21662
版次:1
商品编码:11204622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Study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4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行为论的意义与机能、主观违法要素、被害者的承诺、正当防卫、过失犯与客观归责、原因自由行为论、期待可能性、共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极具争议。根据取违法性的本质是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是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得出的结论不仅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为主线,以比较研究的视角,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探讨。

作者简介

  郑泽善,1957年8月17日生,黑龙江尚志人。1992年4月-200年3月留日学习,2000年3月获法学尊士学位(中京大学)。1997年4月-2003年7月任中京大学、名古屋女子大学等多所大学非常勤讲师,主讲《法学概论》等课程。2003年8月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教授、博土生导师。著有《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Ⅰ》(人民出版社2008年)、《刑法争议问题探索》(人民出版社2009年)等专著。另外,在《法学研究》、《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中外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行为论的意义与机能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二、有关行为论的中外学说概观及评析
三、社会行为论之提倡

第二章 行为犯与结果犯
一、有关行为犯概念的中外学说
二、形式犯与实质犯
三、侵害犯与危险犯
四、行为犯与结果犯

第三章 客观处罚条件
一、限制处罚事由说及内容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机能与定位
三、限制处罚事由说之缺陷
四、余论

第四章 主观违法要素
一、构成要件概念之发展过程
二、违法性本质之争
三、主观违法要素
四、结语

第五章 被害者的承诺
一、被害者承诺之法律依据及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二、有效的承诺要件
三、阻却违法性之根据
四、基于错误的承诺
五、基于推定的承诺

第六章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四、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第七章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一、法秩序的统一性之法理
二、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三、紧急行为与违法的相对性

第八章 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
一、违法性认识概念之界定
二、有关违法性认识之中外学说
三、中外判例的立场
四、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之关系
五、余论

第九章 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外学说概观
三、构成要件要素说之相对合理性
四、结语

第十章 过失犯
第十一章 过失犯与客观归责
第十二章 过失犯与违法阻却事由
第十三章 信赖的原则
第十四章 原因自由行为论
第十五章 结果加重犯
第十六章 期待可能性
第十七章 中止犯的处罚根据及成立要件
第十八章 共犯的处罚根据
第十九章 共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第二十章 刑法、学说与判例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一)行为概念机能
  行为概念的机能,又称行为的功能,是指行为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行为具有哪些机能或功能,中外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机能:
  (1)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在刑法理论中,针对行为概念,往往对其期待着几种机能。其中,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机能是界限机能,这是因为,刑法往往以“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形式,将不能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事项排除在刑法对象之外。这里有两个侧面,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侧面是,以行为这种形式将人们的并没有表现在外部的内心、思想等排除在处罚对象之外。这是将行为求之于“外部性”、“客观性”的结果,同时又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另外一个侧面是,将并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的事项排除在行为之外的机能。比如梦游行为、反射性行为、绝对强制下的行动等,虽然具备了外部性,但由于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因此,将这些举止或行动排除在行为范围之外。
  (2)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这意味着行为是所有犯罪的共同基础,是上位概念。限定这个共同项的,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以及有责的所谓修饰语,被附加于它之上,成为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行为是犯罪的成立要件的基本要素。即行为是与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样一个刑法评价相关联的对象,因此,根据对这些内容理解的不同,行为发挥着影响规定各个犯罪成立要素的机能。比如,目的行为论者认为“犯罪论是展开了的行为论”,因此,不得不极为重视行为概念的这一机能。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的图书的简介,内容聚焦于刑法总则领域中具有争议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旨在为读者提供深入的分析和多维度的探讨。 --- 图书简介: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 引言:在法学前沿捕捉思想的脉动 刑法总论,作为整个刑法体系的基石与灵魂,其理论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决定了刑法实践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然而,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与法治理念的不断演进,刑法总则领域内诸多核心概念的界定、价值取向的权衡以及理论模型的构建,始终处于持续的争议之中。这些争议不仅是法学纯粹理论层面的交锋,更是对国家刑罚权边界、人权保障、以及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的深刻拷问。 本书《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应运而生。本书并非对刑法总则条文的机械性解读或简单的归纳整理,而是聚焦于那些在学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分歧、尚未形成定论的关键议题。我们力求以严谨的法学方法论为指引,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和域外有益经验,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深度的剖析和批判性反思。 核心议题的精微剖析 本书的结构围绕刑法总则的核心构成要素展开,每一章节都针对一个或一组具有高度争议性的理论难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论证。 第一部分:犯罪概念的理论基础与演进 一、犯罪概念的界说之争:行为中心论与规范中心论的再审视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本书首先聚焦于行为中心论与规范中心论之间的根本性对立。我们不仅回顾了传统学说在犯罪概念构成要素上的分歧,更着重探讨了在现代刑法价值导向下,如何理解“法益侵害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统一。在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之间关系进行考察时,本书深入分析了以构成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概念,如何在解释体系中实现对价值判断的容纳,以及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平衡探讨。 二、犯罪的本质属性:法益理论的困境与重塑 法益,作为刑法价值判断的指向,其理论基础历经多次修正。本书批判性地分析了早期纯粹的侵害说在处理抽象危险犯、不作为犯以及“未遂”问题上的局限性。我们深入探讨了法益的能动性与被动性,尤其关注法益在现代刑法中如何从单一的“客观利益”拓展至对“规范秩序”的维护。在对法益的划分与保护层级进行梳理时,本书提出了对一些新兴法益(如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的理论依据与界限。 第二部分:构成要件的适用与争议 三、构成要件的限制与扩张:对“不作为犯”的深度挖掘 不作为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经典难题,其争议从未停歇。本书重点探讨了“保证人地位”的法源基础与界限,特别是对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与“承诺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对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进行比较分析时,本书着重考察了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精确区分“不履行注意义务”与“消极侵害行为”的界限,以避免对自然行为人的不当刑法评价。 四、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抽象与实践的回归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议焦点始终集中在“必然性”与“相当性”的抉择。本书摒弃了僵化的“条件说”,转向对“控制论”与“风险分配”视角的综合考察。我们重点分析了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案件中,如何运用风险公式来精确界定刑法上的归责,并对“介入行为”和“异常情节”的排除规则进行了严谨的论证。 五、主观罪过:故意与过失的边界与混合形态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本书在审视传统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疏忽大意、自信过失)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故意的错误”与“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此外,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模糊地带,本书运用多层次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识别标准,旨在减少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 第三部分:违法性与责任的重构 六、正当防卫的限度:对现有规范的批判性审视 正当防卫制度是衡量国家刑罚权与公民自卫权边界的关键。本书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剖析,尤其关注对正在进行中的、非明确的侵害行为的认定。在防卫限度方面,本书对“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特别是主观恶性与客观结果之间的衡量进行了详细论述,强调在立法层面应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避免对防卫行为的过度惩罚。 七、责任要素的理论张力: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 责任理论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体现。本书重点考察了“期待可能性”在当代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并分析了其在胁迫、紧急避险等情境中的适用困境。此外,对于责任能力的司法认定,本书结合了精神病理学和法社会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探讨了在认定行为人责任能力时,如何更科学、更人性化地处理“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复杂关系。 八、刑法不责任事由的扩展与限制:对“不可抗力”与“依令行为”的再定位 本书对刑法中排除责任的事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批判。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军事命令、公务指令等情境下的“依令行为”的责任认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理论难题。本书主张在坚持“法律认知”基础的前提下,审慎引入“期待可能性”的考量,以确保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公正评价。 结语:面向未来的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推动刑法总则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本书不仅是对既有理论的梳理,更是对未来刑法发展趋势的理性预判与积极回应。本书面向所有致力于深入研究刑法总则的理论工作者、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学生,旨在为其提供一个深入思考、激发创新思维的学术平台。通过对这些争议问题的系统辨析,我们期望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公正和人道的刑法总则理论体系。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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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我感觉自己的法律视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很多曾经模糊不清的概念,如今都变得清晰起来。作者在处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核心问题时,展现了极其高超的论证技巧,他并没有简单地引用法条,而是通过对这一原则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的溯源,以及对不同刑罚配置方式的比较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价值追求。书中对“累犯”和“牵连犯”等特殊犯罪形态的分析也尤为到位,它不仅准确地界定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是通过大量的典型案例,生动地展现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以及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考量的各种因素。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使得本书既具有学术的严谨性,又充满了实践的指导意义。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探讨,作者详细介绍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并结合具体案例,演示了如何运用这些方法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种对法律工具的精细剖析,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规则,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被理解、被解释、被适用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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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在拿起《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之前,我对法律书籍的期待值并不高,总觉得它们离普通人的生活太远,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然而,这本书完全颠覆了我的认知。作者的笔触非常细腻,仿佛一位经验老道的侦探,带着读者层层剥茧,探究那些刑法条文背后隐藏的复杂性和微妙之处。比如,在讨论“犯罪构成要件”时,书中选取了几个生活中常见的“误杀”、“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用极其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这种“接地气”的讲解方式,让我这种法律小白也能轻松理解,并且立刻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和力量。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关于“未遂犯”的章节,书中区分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不开始的未遂”,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处理方式,这让我开始思考,法律是如何界定一个行为的“开始”和“终了”的,以及为什么这种界定如此重要。这本书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更是一种思维的启迪,它让我开始用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周围的世界,去理解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是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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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魅力在于,它能够将极其抽象和复杂的法律理论,以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呈现在读者面前。作者在探讨“犯罪的成立与消灭”这一宏大命题时,并没有选择枯燥的理论罗列,而是巧妙地将历史、哲学、甚至一些社会学观点融入其中,使得整本书读起来像是在品味一盘精心烹制的佳肴,层次丰富,回味无穷。我尤其喜欢书中对“时效制度”的分析,它不仅解释了犯罪时效、追诉时效的基本概念,还深入探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长期未结案件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是如何协调的。这种跨文化的视角,让我看到了法律在不同社会土壤中的演变和发展,也让我体会到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局限性。此外,书中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也相当精彩,它没有停留在对不同刑罚类型(如自由刑、财产刑、附加刑)的简单介绍,而是深入分析了刑罚的报应、预防、矫正等多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种多维度的审视,让我对刑罚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开始思考,刑罚的真正意义在于何处,以及如何才能实现最公正和有效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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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让我眼前一亮!我原本对刑法总论这个领域并没有太多的了解,觉得它可能枯燥乏味,离我的实际生活很遥远。然而,当我翻开《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时,那种预想中的沉闷感瞬间烟消云散。作者以一种非常生动且引人入胜的方式,将那些看似高深的法律概念,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一件件典型的争议,变得鲜活起来。比如,在探讨“正当防卫”的界限时,书中不仅详细阐述了理论上的各种学说,更是引用了近年来引发广泛社会讨论的几起防卫过当案件,深入剖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和不同观点的碰撞。读着读着,我仿佛置身于法庭之上,跟随法官和律师一起,在证据和法律条文之间权衡,在情理和法理之间抉择。那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关乎个体命运和公共利益的严肃议题。书中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也尤为精彩,不再是简单的“A导致B”的线性思维,而是引入了“介入因素”、“规范目的”等更 nuanced 的考量,让我对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全新的认识。甚至连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也因为结合了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视角,变得更加立体和易于理解。总而言之,这本书成功地打破了我对刑法总论的刻板印象,让我看到了其中蕴含的智慧、逻辑和人文关怀,真的非常值得推荐给任何对法律感兴趣,或者希望更深入理解社会运行规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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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着实让我感到惊喜,它不仅仅是对刑法总论条文的简单解读,更是一次对法律精神和价值的深刻探寻。作者在处理每一个争议点时,都展现了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又并非故作高深,而是通过清晰的逻辑链条,引导读者一步步走进问题的核心。我特别欣赏书中对“责任能力”的论述,它没有停留在对精神病患者免责的简单化处理,而是深入探讨了心智缺陷、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等复杂议题,并对比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揭示了其中潜藏的伦理困境和法律挑战。阅读这部分内容,让我深刻反思了刑罚的目的,以及如何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此外,书中对“共同犯罪”的分析也极具启发性,它细致地梳理了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等不同角色的界定,并通过对一些复杂共犯案件的剖析,展现了法律在追踪和惩处犯罪网络时的智慧和挑战。这种对细节的关注,使得全书在理论层面坚实无比,在实践层面又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我感觉这本书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导师,在条分缕析地教导我如何运用法律的思维去审视和解决问题,它所提供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思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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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于刑法立法比较粗疏和抽象,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其数量远远超过刑法条文的数量,没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几乎无法办案。在目前这种刑事立法状况下,仍有特别强调细密立法观、降低立法抽象性的必要,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坚持细密立法观要求在刑法条文设计、罪状表述、立法用语等方面应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 当然,立法的细密不可走向极端,因为立法终究应当具有抽象性,法条无法对复杂实践中的所有问题都作出具体规定,过于细密也会降低立法对复杂现实的适应程度。因而立法的细密也只应是相对的、适度的。如何把握好分寸,主要是具体的立法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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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于刑法立法比较粗疏和抽象,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其数量远远超过刑法条文的数量,没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几乎无法办案。在目前这种刑事立法状况下,仍有特别强调细密立法观、降低立法抽象性的必要,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坚持细密立法观要求在刑法条文设计、罪状表述、立法用语等方面应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 当然,立法的细密不可走向极端,因为立法终究应当具有抽象性,法条无法对复杂实践中的所有问题都作出具体规定,过于细密也会降低立法对复杂现实的适应程度。因而立法的细密也只应是相对的、适度的。如何把握好分寸,主要是具体的立法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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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疏立法观认为,法律要保持其对复杂现实之较大适应性,就应制定得粗疏一些。流传久远的中国法谚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粗疏立法观奉行的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认为立法之“疏”是做到司法“不漏”的妙方。中国1979年刑法就奉行“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立法指导思想。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口袋罪”的存在,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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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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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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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张奉行超前立法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的超前立法不是脱离现实,而必须是有充分事实根据的且适度的超前。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其对立法的慎重、稳妥态度是可取的,但是却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发展变化的需要,容易导致立法滞后,这一问题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显得更为突出。在两种不同的立法观指导下的刑法立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的适应性,存在很大差别:经验立法观指导下的立法的适应性较差,从而影响其稳定性;而超前立法观指导下的刑法立法由于坚持了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的相结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犯罪情势有较大的适应性,从而缓和了立法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 中国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奉行的就是经验立法观,此后单行刑法对其频繁的修正,就是其适应性较差的反映。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1997年刑法典在贯彻超前立法思想上有很大的进步,如规定了在当时并不是很突出的恐怖主义犯罪;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如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对刑法典进行了5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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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密立法观则认为,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普遍规范作用,减少主观任意性,实现公正价值。因而主张法律应当尽可能规定得细致周密一些。 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1997年刑法典在立法细密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少不尽人意地方。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由原来的“口袋罪”分解而来的犯罪的罪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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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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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密立法观则认为,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普遍规范作用,减少主观任意性,实现公正价值。因而主张法律应当尽可能规定得细致周密一些。 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1997年刑法典在立法细密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少不尽人意地方。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由原来的“口袋罪”分解而来的犯罪的罪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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