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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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安吉县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辽宁省县级农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标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林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
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范本
关于推行《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和《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范本
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精彩书摘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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