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治理主体权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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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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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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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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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视角
  • 中国保险
  •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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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2564
版次:1
商品编码:1204176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光华法学文丛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71
字数:182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保险被认为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保险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形成体系。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人不同、所有权结构不同,在同一保险市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显示出各自的制度优势。优化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有关保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确认制度、权利配置制度,推动公司设立审批、运行监管等制度调整,化解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协调国家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面临重要选择。

作者简介

方国春,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政策法规司担任副处长,从事法规、政策研究;1994年9月以后,先后在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在多家企业担任过董事或独立董事。曾作为中国代表,出席国际教科文组织于1991年7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1992年12月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的亚太地区会议。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基本内容
四、相关定义
五、研究方法
六、主要创新
第一章 互相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与价值
第一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
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
四、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二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价值
一、经营上的比较优势
二、推进保险行业发展
三、促进民族产业发展
四、促进保险市场均衡
五、适应个体差异化需求
六、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分析
一、中国保险组织制度变迁
二、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模式变化
三、中国保险市场特征
第二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相对优势分析
一、运营资本效率
二、保费规模与机构建设
三、公司盈利状况
第三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配置
二、公司治理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三、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的激励性分析
一、推动保险发展模式转变
二、重塑保险行业形象
三、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
四、推动监管政策调整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美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第一节美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治理主体资格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
三、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
四、公司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途径
五、相互制保险公司章程
第二节美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启示
第三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规则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与资本要求
二、相互制公司治理主体分类及权利义务
三、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主体及其权利规定问题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不明确
三、缺少对体制转换的规定
四、相互制保险公司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五、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法律规制优化
第一节公司治理主体理论
一、所有权人导向
二、利益相关者导向
三、公司治理主体理论比较
第二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结构
一、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解构
二、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结构分析
第三节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治理主体资格分析
一、保单持有人的内涵和外延
二、保单持有人的本质属性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群体特征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优化
一、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制度缺失
二、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确认制度优化
三、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法律规制优化
第一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
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特征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种类
第二节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冲突与权利配置原则
一、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冲突
二、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原则
第三节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路径
一、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三、在保险法规中规定
第四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取得模式和实现路径
一、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取得模式
二、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三、公司治理外部环境营造
四、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内容摘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我国保险业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保险被认为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我国保险业肩负着服务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的重任。保险业的发展令人期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恢复国内业务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具有多元化保险需求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恶性竞争、销售误导、诚信不够等问题。保险行业面临着“如何做成一个值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行业”(项俊波,2014年)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5年2月,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无疑让人们看到了保险业在努力“做成一个值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行业”方面,又建立了一种新的机制,又注入了一种新的动力。
依据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在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保险市场,确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推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将形成一种社会激励,使股份制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行为得到制约。相互制保险公司彰显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恢复保险的行业形象,恢复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保险行业在两种主要保险组织形式相互制衡、相互激励中实现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市场自1979年底以来,经历了以国有独资企业独家经营到以国有独资企业为主导、国有独资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并存,再到以股份制公司为主导、股份制公司与相互制公司并存的三个阶段。在我国保险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形成体系。但这一体系构建和完善主要是围绕着股份制公司的设立、运行、监管而进行。当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一种法定可选制度供给时,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必然引发现有制度结构的变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激励框架,推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制的重构。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填补了我国保险法规监管制度的空白,为保险投资人、投保人提供了选择空间,也为我国目前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运行、保单持有人的权利配置与实现提供了监管政策支持。但是,从我国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试点情况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规定看,以及从与国外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比较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还存在诸如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规定不充分等问题,同时与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冲突。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现有保险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对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
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人不同、所有权结构不同,在同一保险市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显示出各自的制度优势。保单持有人作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公司治理主体,使相互制保险公司彰显了保险的互助特征。其具有化解利益冲突、降低道德风险、解决逆向选择、处理不完全合同等效用,提高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治理效率。成熟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应当是相互制与股份制共存的均衡市场。
根据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本质特征,确认保单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设立、发展至关重要。依据以资本投入作为确立公司所有权人资格的原则,保单持有人交付保费是取得公司治理权利的前提。应当在市场准入条件中,增加公司设立申请项目,完善公司设立审批制度,明确保单持有人的交付保费和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追加保费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应当引入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消费者的内涵赋予保单持有人以保险消费者的身份,弱化了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经营风险承担者、运营资本提供者的作用,不利于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所有权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
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确立了公司治理主体二维结构。公司设立初期运营资本提供者的存在,不同保单对应的权利行使主体的不同,使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的权利配置相比,更加复杂。以保单持有人为公司治理的主体的单维结构,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最初形态和本然状态,是公司治理多维主体结构嬗变的终极目标。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配置,应有利于公司治理主体的二维结构向以保单持有人为主体的单维结构转化,应有利于对主体利益冲突的制衡,应以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同时考虑权利配置与保险合同、主体身份、运营资本、公司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主体权利配置方面,需要对运营资本的增减与退出作出明确规定,对主要发起会员的权利配置进行限制性规定。依据资本多数决的惯性思维,主要发起会员可能凭借其资本优势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滋生资本运营提供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目前我国有关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相互制保险公司自治程度越高,主要发起会员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越大,越易偏离相互制保险公司追求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越易淡化甚至消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制度优势。
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公司章程、保险法规予以配置,并通过权利主体参与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权利与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只有完善有关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保单持有人才能真正取得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切实承担其或有负债,履行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追加保费的义务。当相互制保险公司作为一种有别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制度供给时,客观上要求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与其相适应。优化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有关保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确认制度、权利配置制度,推动公司设立审批、运行监管等制度调整,化解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协调国家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面临的重要选择。
法律视野下的公司治理:权力、责任与风险的重塑 本书深入探讨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聚焦于权力分配、责任界定以及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本书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企业管理者及学术研究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刻的分析框架,用以理解和应对当代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挑战。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与演进 本部分追溯了现代公司法的历史脉络,探讨了不同法域(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的主要差异。重点分析了股东中心主义、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我们详细考察了公司法律制度如何从侧重资本保护转向兼顾多元利益主体权益,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ESG)因素如何被纳入法律规制和公司章程的考量范围。 此外,本书深入剖析了公司法人格的法律界限与滥用救济机制。通过对一系列经典判例的梳理,探讨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欺诈、逃避债务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下的适用标准和法律后果。法律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以及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的法律内涵及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具体化,构成了公司法律责任体系的基石。 第二部分:治理主体的权利配置与法律制衡 本章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之一,聚焦于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主体——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监督机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界限与相互制约机制。 股东的权利保障与行使: 本书详细分析了股东的各项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我们特别关注了中小股东在治理实践中权力被稀释的问题,探讨了股份代表诉讼、强制收购请求权等法律工具在实际运行中的效力。在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法律如何要求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 董事会的决策权与忠实义务: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其决策权的法律基础和行使边界至关重要。本书剖析了董事的勤勉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在法律上的具体要求。通过对“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深入解读,分析了法院在多大程度上会介入董事会的商业决策,以及该规则在维护公司效率和保护董事个人免受不当追责之间的平衡。对于董事的替代责任(如对外担保责任、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本书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分析路径。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构建: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制度是内部治理的关键屏障。本书评估了不同治理模式下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其在识别、报告和纠正管理层不当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尤其关注了在“一股独大”或家族控制情境下,如何通过法律设计增强监督主体的独立决策能力,确保其能有效代表未直接参与管理的股东群体利益。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合规与问责的法律框架 现代公司治理已超越单纯的内部决策,日益强调对外部风险的识别与合规管理。 法律合规体系的构建: 本部分探讨了公司在反腐败、数据安全、反洗钱以及贸易制裁等领域必须遵守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合规体系的建立不再是可选项,而是董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分析了“组织机构失职罪”或类似法律责任在不同国家如何适用于公司治理失灵的后果。 信息披露与市场诚信: 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市场信心的关键。我们探讨了重大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标准,以及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强调了信息透明度如何影响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公司责任与外部救济: 本部分总结了公司治理失灵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重点分析了在公司治理争议中,如何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或准司法途径,实现对受损方(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有效救济,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修复力。 结语:未来治理的法律展望 本书最后展望了全球化、数字化和气候变化背景下,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数字化转型对董事会监控能力和数据治理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而全球供应链的复杂性则要求治理主体具备更强的跨国合规意识。本书力求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为构建一个更公平、更有效率、更具韧性的公司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用户评价

评分

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更多地源于它所聚焦的“相互制保险”这个特定领域。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互制保险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都带有鲜明的特点,其核心是“共济”和“互助”。在这种模式下,法律如何有效地规制其公司治理,以确保其既能体现互助精神,又能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能够结合中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和相互制保险的实际运营情况,深入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例如,在涉及信息透明度、决策机制的合法性、风险管理责任的划分等方面,法律的规定是否清晰?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又提供了怎样的解决机制?尤其是从“公司治理主体权利”的角度来解读,这意味着作者可能更关注每一个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的个体(无论是股东、董事、监事还是会员)的权利是如何被法律所赋予、约束和保障的。这本书是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视角,来理解和评价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

评分

我注意到这本书的名字中使用了“主体权利视角”,这让我对它的内容产生了极大的好奇。一般来说,谈论公司治理,我们常常会想到董事会、高管层的责任,或者是股东权益的保护。但“主体权利”这个词,似乎包含的范围更广,可能也将目光投向了那些构成公司运作最基本单元的“人”。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而言,这种“人”的构成可能更为多元,除了传统的股权持有者,或许还有保单持有者,他们作为“会员”的身份,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法律又如何界定和规制他们的权利?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比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哪些信息是所有主体都有权获取的?在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面,法律又是如何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的?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导致某些主体的权利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如果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指明未来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方向,那将是非常有价值的。

评分

这本书的标题确实非常吸引人,尤其是“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这一部分,立刻就点出了它关注的焦点。相互制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有着其独特的地位和模式,与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显著区别。然而,在公司治理方面,如何将法律的有效规制与相互制保险的内在逻辑相契合,始终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深入探讨的,是那些可能被忽视的细节。例如,在相互制保险的背景下,股东(或称会员)的权利如何体现?他们的投票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如何在实际的公司治理运作中得到保障?是否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或滞后,导致这些权利难以有效行使的情况?作者是否能梳理出目前中国与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在保障公司治理主体权利方面的有效性和局限性,这对我来说意义重大。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朴实,没有太多花哨的图饰,深蓝色的背景搭配白色的宋体字,透着一股严谨和学术的气息。我翻开目录,看到“公司治理主体权利视角”这个副标题,瞬间就来了兴趣。我一直觉得,任何制度的健全都离不开对其背后主体权利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障。这本书既然是以这个角度切入,想必会对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乃至于普通会员等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相互制约以及可能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的剖析。我尤其期待看到作者如何将复杂的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公司治理难题相结合,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思考。在现今社会,金融行业的治理问题备受关注,而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权益和行业的稳定。这本书是否能够为我们揭示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游戏规则”,是否能够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行业的运作逻辑,这是我最想知道的。希望它能提供一些深刻的见解,填补我在这一领域的知识空白。

评分

我刚拿到这本书,第一印象是它的分量不轻,拿在手里就知道内容不会是泛泛而谈。作者选择“法律规制”作为核心切入点,预示着这本书将聚焦于制度层面,而非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相互制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权与受益权高度统一,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必然会带来与股份有限公司截然不同的挑战。我特别好奇作者是如何处理“法律规制”与“公司治理主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是侧重于法律如何为这些主体的权利提供保障和框架?还是更多地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些主体权利的实际行使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书中对于“规制”的界定是什么?是仅仅指成文法,还是也包括行业惯例、监管政策等更广泛的范畴?我希望能看到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通过实际发生的事件来印证作者的理论观点,这样才能让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生动起来,也更容易理解。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则体现在日常的运营和决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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