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基於公司治理主體權利視角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基於公司治理主體權利視角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方國春 著
圖書標籤:
  • 公司治理
  • 相互保險
  • 法律規製
  • 保險法
  • 公司法
  • 權利視角
  • 中國保險
  • 治理結構
  • 金融法律
  •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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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2564
版次:1
商品編碼:1204176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光華法學文叢
開本:大32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1
字數:182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保險被認為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在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中,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已經逐步形成體係。相互製保險公司與股份製保險公司所有權人不同、所有權結構不同,在同一保險市場形成瞭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並顯示齣各自的製度優勢。優化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體係,優化有關保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確認製度、權利配置製度,推動公司設立審批、運行監管等製度調整,化解法律法規之間衝突,協調國傢監管部門職責,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是我國發展相互製保險麵臨重要選擇。

作者簡介

方國春,畢業於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監。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在國傢教育委員會政策研究室、政策法規司擔任副處長,從事法規、政策研究;1994年9月以後,先後在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高管。在多傢企業擔任過董事或獨立董事。曾作為中國代錶,齣席國際教科文組織於1991年7月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1992年12月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召開的亞太地區會議。在國內學術期刊發錶論文近20篇。

目錄

內容摘要
導論
一、問題提齣
二、文獻綜述
三、基本內容
四、相關定義
五、研究方法
六、主要創新
第一章 互相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與價值
第一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
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二、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邏輯
三、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內在機製
四、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二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價值
一、經營上的比較優勢
二、推進保險行業發展
三、促進民族産業發展
四、促進保險市場均衡
五、適應個體差異化需求
六、本章小結
第二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産生與發展的背景分析
一、中國保險組織製度變遷
二、中國保險公司治理模式變化
三、中國保險市場特徵
第二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相對優勢分析
一、運營資本效率
二、保費規模與機構建設
三、公司盈利狀況
第三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配置
二、公司治理主體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
三、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發展的激勵性分析
一、推動保險發展模式轉變
二、重塑保險行業形象
三、推進保險公司專業化經營
四、推動監管政策調整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中美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規製比較分析
第一節美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
一、公司治理主體資格
二、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
三、公司治理主體的義務
四、公司治理主體參與治理的途徑
五、相互製保險公司章程
第二節美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規製的啓示
第三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規則
一、相互保險組織的定義與資本要求
二、相互製公司治理主體分類及權利義務
三、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實現路徑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法律製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主體及其權利規定問題
二、公司治理主體的義務不明確
三、缺少對體製轉換的規定
四、相互製保險公司製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衝突
五、本章小結
第四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法律規製優化
第一節公司治理主體理論
一、所有權人導嚮
二、利益相關者導嚮
三、公司治理主體理論比較
第二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結構
一、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解構
二、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結構分析
第三節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治理主體資格分析
一、保單持有人的內涵和外延
二、保單持有人的本質屬性
三、相互製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的群體特徵
第四節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製度
優化
一、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資格確認製度缺失
二、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確認製度優化
三、本章小結
第五章 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法律規製優化
第一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
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特徵
二、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權利種類
第二節公司治理主體利益衝突與權利配置原則
一、公司治理主體利益衝突
二、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原則
第三節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路徑
一、在保險閤同中載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確
三、在保險法規中規定
第四節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取得模式和實現路徑
一、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取得模式
二、公司治理主體權利實現路徑
三、公司治理外部環境營造
四、本章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內容摘要
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國務院發布瞭《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乾意見》,將我國保險業置於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保險被認為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我國保險業肩負著服務國傢治理體係、治理能力現代化、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保險服務需求的重任。保險業的發展令人期待。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在恢復國內業務後一直處於快速發展狀態,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瞭重要作用。但保險行業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麵,保險市場供給不足,不能滿足具有多元化保險需求人們的需要;另一方麵,市場競爭主體存在惡性競爭、銷售誤導、誠信不夠等問題。保險行業麵臨著“如何做成一個值得社會信賴和尊重的行業”(項俊波,2014年)的挑戰。在此背景下,2015年2月,我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發布,無疑讓人們看到瞭保險業在努力“做成一個值得社會信賴和尊重的行業”方麵,又建立瞭一種新的機製,又注入瞭一種新的動力。
依據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保險業的發展經驗,在以股份製為主導的保險市場,確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推動相互製保險公司的發展,將形成一種社會激勵,使股份製保險公司激進的經營行為得到製約。相互製保險公司彰顯的製度優勢,有助於恢復保險的行業形象,恢復人們對保險的信任,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推動保險行業在兩種主要保險組織形式相互製衡、相互激勵中實現健康發展。
我國保險市場自1979年底以來,經曆瞭以國有獨資企業獨傢經營到以國有獨資企業為主導、國有獨資企業與股份製公司並存,再到以股份製公司為主導、股份製公司與相互製公司並存的三個階段。在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中,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已經逐步形成體係。但這一體係構建和完善主要是圍繞著股份製公司的設立、運行、監管而進行。當相互保險組織作為一種法定可選製度供給時,這種新的組織形式的齣現必然引發現有製度結構的變化,形成一種新的社會激勵框架,推動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係、監管體製的重構。
《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填補瞭我國保險法規監管製度的空白,為保險投資人、投保人提供瞭選擇空間,也為我國目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運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配置與實現提供瞭監管政策支持。但是,從我國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試點情況和《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規定看,以及從與國外對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規製比較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還存在諸如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規定不充分等問題,同時與我國其他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衝突。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還不足以對我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發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需要進一步完善、優化。
相互製保險公司與股份製保險公司所有權人不同、所有權結構不同,在同一保險市場形成瞭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並顯示齣各自的製度優勢。保單持有人作為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公司治理主體,使相互製保險公司彰顯瞭保險的互助特徵。其具有化解利益衝突、降低道德風險、解決逆嚮選擇、處理不完全閤同等效用,提高瞭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治理效率。成熟而有效率的保險市場應當是相互製與股份製共存的均衡市場。
根據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本質特徵,確認保單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對於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設立、發展至關重要。依據以資本投入作為確立公司所有權人資格的原則,保單持有人交付保費是取得公司治理權利的前提。應當在市場準入條件中,增加公司設立申請項目,完善公司設立審批製度,明確保單持有人的交付保費和在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時追加保費的義務。我國保險法規應當引入保單持有人的概念,以消費者的內涵賦予保單持有人以保險消費者的身份,弱化瞭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經營風險承擔者、運營資本提供者的作用,不利於在人們的觀念中樹立保單持有人作為公司所有權人、公司治理主體的地位。
目前,我國《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確立瞭公司治理主體二維結構。公司設立初期運營資本提供者的存在,不同保單對應的權利行使主體的不同,使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權利配置與股份製保險公司股東的權利配置相比,更加復雜。以保單持有人為公司治理的主體的單維結構,是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最初形態和本然狀態,是公司治理多維主體結構嬗變的終極目標。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配置,應有利於公司治理主體的二維結構嚮以保單持有人為主體的單維結構轉化,應有利於對主體利益衝突的製衡,應以保單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核心原則,同時考慮權利配置與保險閤同、主體身份、運營資本、公司經營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在主體權利配置方麵,需要對運營資本的增減與退齣作齣明確規定,對主要發起會員的權利配置進行限製性規定。依據資本多數決的慣性思維,主要發起會員可能憑藉其資本優勢取得對公司的控製,滋生資本運營提供者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在目前我國有關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相互製保險公司自治程度越高,主要發起會員對公司決策的影響越大,越易偏離相互製保險公司追求保單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越易淡化甚至消除相互製保險公司的製度優勢。
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的權利主要通過保險閤同、公司章程、保險法規予以配置,並通過權利主體參與會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權利與義務源於法律的規定。隻有完善有關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保單持有人纔能真正取得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並切實承擔其或有負債,履行當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時追加保費的義務。當相互製保險公司作為一種有彆於股份製保險公司的組織製度供給時,客觀上要求法律法規監管體係與其相適應。優化現有保險法律法規體係,優化有關保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確認製度、權利配置製度,推動公司設立審批、運行監管等製度調整,化解法律法規之間衝突,協調國傢監管部門職責,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是我國發展相互製保險麵臨的重要選擇。
法律視野下的公司治理:權力、責任與風險的重塑 本書深入探討瞭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錯綜復雜的法律關係,聚焦於權力分配、責任界定以及風險防範的法律機製。本書旨在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企業管理者及學術研究者提供一個全麵而深刻的分析框架,用以理解和應對當代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挑戰。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礎與演進 本部分追溯瞭現代公司法的曆史脈絡,探討瞭不同法域(如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在公司治理結構設計上的主要差異。重點分析瞭股東中心主義、利益相關者理論以及可持續發展理念對傳統公司治理模式的影響。我們詳細考察瞭公司法律製度如何從側重資本保護轉嚮兼顧多元利益主體權益,特彆是環境、社會責任(ESG)因素如何被納入法律規製和公司章程的考量範圍。 此外,本書深入剖析瞭公司法人格的法律界限與濫用救濟機製。通過對一係列經典判例的梳理,探討瞭法人格否認製度在處理欺詐、逃避債務及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等情形下的適用標準和法律後果。法律對公司資本充實責任的規定,以及董事、高管的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ies)的法律內涵及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化,構成瞭公司法律責任體係的基石。 第二部分:治理主體的權利配置與法律製衡 本章是本書的核心內容之一,聚焦於公司治理中的關鍵主體——股東、董事會、監事會(或類似監督機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力界限與相互製約機製。 股東的權利保障與行使: 本書詳細分析瞭股東的各項法定權利,包括知情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産分配權以及對重大事項的錶決權。我們特彆關注瞭中小股東在治理實踐中權力被稀釋的問題,探討瞭股份代錶訴訟、強製收購請求權等法律工具在實際運行中的效力。在公司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中,法律如何要求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程序正義的實現,是本部分討論的重點。 董事會的決策權與忠實義務: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核心決策機構,其決策權的法律基礎和行使邊界至關重要。本書剖析瞭董事的勤勉義務(Duty of Care)和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在法律上的具體要求。通過對“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深入解讀,分析瞭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會介入董事會的商業決策,以及該規則在維護公司效率和保護董事個人免受不當追責之間的平衡。對於董事的替代責任(如對外擔保責任、違反信義義務的賠償責任),本書提供瞭詳盡的法律分析路徑。 監督機製的有效性構建: 監事會或獨立董事製度是內部治理的關鍵屏障。本書評估瞭不同治理模式下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專業性及其在識彆、報告和糾正管理層不當行為中的實際作用。尤其關注瞭在“一股獨大”或傢族控製情境下,如何通過法律設計增強監督主體的獨立決策能力,確保其能有效代錶未直接參與管理的股東群體利益。 第三部分:風險管理、閤規與問責的法律框架 現代公司治理已超越單純的內部決策,日益強調對外部風險的識彆與閤規管理。 法律閤規體係的構建: 本部分探討瞭公司在反腐敗、數據安全、反洗錢以及貿易製裁等領域必須遵守的國內外法律法規。閤規體係的建立不再是可選項,而是董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書分析瞭“組織機構失職罪”或類似法律責任在不同國傢如何適用於公司治理失靈的後果。 信息披露與市場誠信: 證券法和信息披露製度是維護市場信心的關鍵。我們探討瞭重大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標準,以及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的法律後果,強調瞭信息透明度如何影響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公司責任與外部救濟: 本部分總結瞭公司治理失靈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重點分析瞭在公司治理爭議中,如何通過仲裁、訴訟等司法或準司法途徑,實現對受損方(特彆是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有效救濟,確保法律的威懾力和修復力。 結語:未來治理的法律展望 本書最後展望瞭全球化、數字化和氣候變化背景下,公司治理法律規製的發展趨勢。數字化轉型對董事會監控能力和數據治理提齣瞭新的法律要求,而全球供應鏈的復雜性則要求治理主體具備更強的跨國閤規意識。本書力求通過嚴謹的法律分析,為構建一個更公平、更有效率、更具韌性的公司治理體係提供堅實的法律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導。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注意到這本書的名字中使用瞭“主體權利視角”,這讓我對它的內容産生瞭極大的好奇。一般來說,談論公司治理,我們常常會想到董事會、高管層的責任,或者是股東權益的保護。但“主體權利”這個詞,似乎包含的範圍更廣,可能也將目光投嚮瞭那些構成公司運作最基本單元的“人”。對於相互製保險公司而言,這種“人”的構成可能更為多元,除瞭傳統的股權持有者,或許還有保單持有者,他們作為“會員”的身份,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法律又如何界定和規製他們的權利?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些問題,比如,在信息披露方麵,哪些信息是所有主體都有權獲取的?在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麵,法律又是如何平衡不同主體的利益的?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導緻某些主體的權利在實踐中難以得到充分的實現?如果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指明未來法律規製可能的發展方嚮,那將是非常有價值的。

評分

我剛拿到這本書,第一印象是它的分量不輕,拿在手裏就知道內容不會是泛泛而談。作者選擇“法律規製”作為核心切入點,預示著這本書將聚焦於製度層麵,而非僅僅停留在理論探討。相互製保險的特殊性在於其所有權與受益權高度統一,這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必然會帶來與股份有限公司截然不同的挑戰。我特彆好奇作者是如何處理“法律規製”與“公司治理主體權利”之間的關係的。是側重於法律如何為這些主體的權利提供保障和框架?還是更多地探討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這些主體權利的實際行使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書中對於“規製”的界定是什麼?是僅僅指成文法,還是也包括行業慣例、監管政策等更廣泛的範疇?我希望能看到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通過實際發生的事件來印證作者的理論觀點,這樣纔能讓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生動起來,也更容易理解。畢竟,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則體現在日常的運營和決策中。

評分

我對這本書的期待,更多地源於它所聚焦的“相互製保險”這個特定領域。相較於其他類型的公司,相互製保險的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都帶有鮮明的特點,其核心是“共濟”和“互助”。在這種模式下,法律如何有效地規製其公司治理,以確保其既能體現互助精神,又能保障所有參與者的閤法權益,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我希望這本書能夠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能夠結閤中國當前的法律環境和相互製保險的實際運營情況,深入分析其中的挑戰和機遇。例如,在涉及信息透明度、決策機製的閤法性、風險管理責任的劃分等方麵,法律的規定是否清晰?在發生利益衝突時,法律又提供瞭怎樣的解決機製?尤其是從“公司治理主體權利”的角度來解讀,這意味著作者可能更關注每一個參與到公司治理中的個體(無論是股東、董事、監事還是會員)的權利是如何被法律所賦予、約束和保障的。這本書是否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更全麵、更深入的視角,來理解和評價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的治理狀況?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相當樸實,沒有太多花哨的圖飾,深藍色的背景搭配白色的宋體字,透著一股嚴謹和學術的氣息。我翻開目錄,看到“公司治理主體權利視角”這個副標題,瞬間就來瞭興趣。我一直覺得,任何製度的健全都離不開對其背後主體權利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障。這本書既然是以這個角度切入,想必會對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過程中,股東、董事會、監事會,乃至於普通會員等不同主體的權利邊界、相互製約以及可能存在的衝突,進行深入的剖析。我尤其期待看到作者如何將復雜的法律條文與實踐中的公司治理難題相結閤,提齣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思考。在現今社會,金融行業的治理問題備受關注,而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金融機構,其治理結構的閤理性直接關係到投保人的權益和行業的穩定。這本書是否能夠為我們揭示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背後那些不為人知的“遊戲規則”,是否能夠提供一些理論上的指導,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個行業的運作邏輯,這是我最想知道的。希望它能提供一些深刻的見解,填補我在這一領域的知識空白。

評分

這本書的標題確實非常吸引人,尤其是“中國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規製”這一部分,立刻就點齣瞭它關注的焦點。相互製保險在中國的發展曆程中,有著其獨特的地位和模式,與傳統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顯著區彆。然而,在公司治理方麵,如何將法律的有效規製與相互製保險的內在邏輯相契閤,始終是一個復雜且具有挑戰性的課題。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深入探討的,是那些可能被忽視的細節。例如,在相互製保險的背景下,股東(或稱會員)的權利如何體現?他們的投票權、知情權、參與決策權等,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如何在實際的公司治理運作中得到保障?是否存在由於法律條文的模糊或滯後,導緻這些權利難以有效行使的情況?作者是否能梳理齣目前中國與相互製保險公司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體係,並在此基礎上,分析其在保障公司治理主體權利方麵的有效性和局限性,這對我來說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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