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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对版权间接侵权、商标间接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分析大量国外立法和国内外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定三类间接侵权的详细法律规则,特别是各种间接侵权的构成条件,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是国内一本系统研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问题的著作。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定免责事由(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间接侵权则是指故意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是在知晓他人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作者简介
王迁,男,1975年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库成员,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上海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家咨询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出版专著《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合著《中国与欧洲在网络环境中对版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8年)等3部;独著教材《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发表学术论文及评论60余篇。
王凌红,女,1971年生,福建漳州人。厦门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千叶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方向是知识产权法,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及其民事救济有较深入的研究,曾在日本及国内刊物上发表《论营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工业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论平行进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数篇学术论文。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均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
二、“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三、“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
第一章 版权间接侵权
第一节 版权法中间接侵权的类型
一、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版权侵权
二、“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三、许可侵权
第二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及对“间接侵权”认定的影响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中的版权间接侵权
一、网络环境中版权“间接侵权”规则发展的背景
二、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
三、认定网络服务商“帮助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
四、认定各类网络服务“帮助侵权”的规则
五、认定产品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规则
第二章 商标间接侵权
第一节 商标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界限
第二节 两种界定“直接侵权”的立法例和观点
第三节 商标法中“间接侵权”的类型
一、向其他经营者提供“侵权工具”
二、引诱其他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其侵权
三、印刷商、广告商和包装商等制作、印刷商标标识或在包装上附着商标标识
四、有意向售假者提供经营场所
第四节 我国《商标法》应合理地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一、《商标法》的缺陷之一:没有将“导致混淆”作为构成“直接侵权”的条件
二、《商标法》的缺陷之二:错误地将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界定为“直接侵权”
三、合理地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第五节 我国《商标法》应合理地规定各种“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专利间接侵权
第一节 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主要特征考查
一、美国
二、日本
三、德国
第二节 欧共体专利公约
第三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现状及问题
一、专利间接侵权实例的出现
二、传统民法理论所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审判依据
第四节 立法建议
一、关于间接侵权对象
二、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
四、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
五、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
第五节 结论
附录:Perfect 10公司诉Google案(中英文)
后记
精彩书摘
2.“引诱侵权”的发展——第二代P2P技术与Grokster案
“引诱侵权”规则真正受到重视,是在第二代P2P技术替代第一代P2P技术的背景之下,美国最高法院判决Grokster案之后。
如上文所述,早期的P2P网络系统依赖一部用于“编目和检索”的中心服务器。该服务器能够自动获取P2P软件所有在线用户“共享区”内的文件名称并将其编成目录。当注册用户使用P2P软件搜索文件时,这个搜索请求会首先被传送到这部服务器中,由服务器在目录中进行搜索,并将结果以链接形式返回给该用户。这名用户就可以通过P2P软件直接从其他“共享”了这个文件的计算机中下载被搜索到的文件了。中心服务器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看目录轻而易举地发现其中的侵权文件,并可终止侵权用户的账号,使其侵权行为无法继续。Napster。网站正是这种中心服务器的经营者。在著名的Napster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现Napster公司在收到版权人有关用户正在大规模使用其“编目和检索”服务进行版权侵权的警告后,没有终止侵权用户的账号,借此吸引大量用户使用其服务,获得了巨额广告收入。法院据此判定:Napster公司在明知其用户正在进行版权侵权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编目和检索”服务实质性地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①。
前言/序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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