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5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中外法学著作;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法律工具书;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精彩书摘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
与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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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您提供的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最新修订)》的、内容详尽且不包含该法律文本本身的图书简介。 --- 历史的脉络与现代的转型:中国农耕文明的千年回响与未来展望 一部深度剖析中国农业社会结构变迁、经济制度演进及其与土地、人民关系重塑的史诗性著作 导言:在田垄间丈量一个民族的命运 自古以来,中国便是一个以农立国的文明体。从刀耕火种的远古时代,到精耕细作的帝国时期,再到如今迈向现代化、工业化的农业新阶段,土地和粮食始终是维系社会稳定与民族发展的核心命脉。本书并非聚焦于某一特定时期的法律条文,而是以宏大的历史视野,系统梳理了中国农业社会结构从产生、固化到瓦解、重建的全过程。它旨在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支撑着中华文明数千年不坠的农业生产关系是如何构建的?又是如何在新旧交替的时代洪流中,经历痛苦的转型与涅槃重生的? 本书的叙事跨越了数千年,从上古时期的氏族公社残留,到秦汉大一统帝国所确立的土地兼并模式;从魏晋南北朝的庄园经济崛起,到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对传统自耕农的冲击;再到明清时期“重农抑商”政策下的精细化农业系统,直至近代社会剧变对传统农业基础的致命打击。 第一编:古老秩序的基石——土地制度的演变与社会形态 本篇深入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土地制度。我们详细考察了井田制的理想与现实,揭示了其在周代如何作为一种政治与经济的混合体存在,以及它如何最终因私有制萌芽而瓦解。 随后,重点剖析了秦汉以来土地私有化进程的不可逆转性。在这一过程中,土地不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演变成了社会阶级划分和政治权力集中的核心工具。通过对历代赋税制度(如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的深入分析,我们勾勒出国家权力如何通过对土地的控制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并阐明了土地兼并是如何成为历代王朝周期性衰败的内生性驱动力。 本书特别关注了庄园经济和佃农制度的形成与深化。在唐宋以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复杂关系——既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又是某种程度上的相互依赖关系——如何塑造了中国传统乡村的微观社会结构,并对农民的阶层流动构成了长期性制约。 第二编:技术革命与经济转型——农业生产力的飞跃与局限 农业文明的进步,核心在于生产技术的革新。本部分侧重于农耕技术的传承与发展。我们详尽介绍了铁犁牛耕的普及、灌溉系统的扩展,以及优良作物品种的选育(如水稻的南移与推广、小麦品种的改良)在中国历史上的里程碑意义。 然而,技术进步并非总能带来社会福祉的同步提升。本书批判性地探讨了中国传统农业的“内卷化”倾向。在有限的土地面积上,为了养活不断增长的人口,社会被迫采取更高的劳动投入和更精细的耕作方式,这种技术上的高超与资源利用上的过度集中,最终导致了人地矛盾的长期化和尖锐化,限制了社会向更高级的工业化阶段跨越的动力。 同时,我们考察了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在中国历代政治中的特殊地位。水利工程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保障,更是中央集权得以有效实施于广阔疆域的物理体现。 第三编:近代风暴的冲击——传统秩序的瓦解与现代性的呼唤 进入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如同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彻底动摇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结构。本篇聚焦于土地制度在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挣扎与断裂。 我们审视了地权关系的模糊化、乡村社会的瓦解、以及农民的贫困化如何成为社会动荡的深层根源。不同政治力量(包括地方士绅、买办资本、以及新兴的革命力量)围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夺,构成了近现代中国历史图景中最核心的冲突线索。 本书不仅记录了旧有土地制度的衰亡,更细腻地描绘了在战争与革命的背景下,知识分子、农民和政治家们对于“如何解决土地问题”的集体探索与激进尝试。这一时期的探索,是理解当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必要前提。 第四编:重建与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经济的重塑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问题被提升到国家建设的首要议事日程。本部分详尽梳理了从土地改革到互助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化的历史进程。 我们客观分析了土地改革在短期内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彻底打破了旧有的地主阶级剥削体系的积极意义。随后,对“集体化”运动进行了细致的案例研究,探讨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政治目标下,集体经济体制如何试图超越小农经济的局限,以及其在实践中遭遇的效率与激励机制上的内在矛盾。 最终,本书笔锋指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横空出世。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操作细节及其在短时间内带来的巨大生产力解放的分析,揭示了中国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以一种独特的、渐进式的方式,完成了对数千年传统土地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并为后续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结语:回望过去,面向可持续的未来 全书最后总结了中国农业社会在千年发展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从耕地的精细化管理到人口承载力的极限,从中央集权的调节到地方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理解中国社会结构深层逻辑的框架。它强调,理解中国历史的演进,必须深入理解土地如何塑造了国家、塑造了制度、也塑造了每一个普通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这是一部关于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制度哲学的深度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