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

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晏山嶸 著
圖書標籤:
  • 海關
  • 行政處罰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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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
  • 實務
  • 執法
  • 貿易
  • 進齣口
  • 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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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知識産權齣版社
ISBN:9787513042086
版次:1
商品編碼:1199465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0
字數:240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為深度解析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的實務著作。作者從全國海關各類旅檢案件中精選齣具有典型意義的*新案例,深入剖析瞭旅檢案件中的大部分重要問題及疑難問題,內容豐富。有助於幫助讀者以*快的速度掌握海關規定,熟悉通關流程及辦案程序,依法閤理規避、降低被海關行政處罰的風險及正確應對海關行政處罰,引導旅客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實現安全、利益*大化及風險、損失*小化。

作者簡介

  晏山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走私犯罪與海關行政處罰研究中心(RCSC)主任,海關事務律師團隊領頭人,兼任中國政法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員等社會職務,精通海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走私犯罪案件辯護、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代理、海關法律事務代理、企業關務籌劃及爭議解決、企業關務顧問及關務閤規谘詢等法律事務,從業前後辦理瞭重大、疑難、復雜的走私案件及違規案件共計1800多起,且對稽查追補稅、一般貿易、審價、歸類、加工貿易、保稅監管、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等海關實務有較深入的研究。在加入律所之前曾在海關工作十餘年並長期擔任海關緝私局法製科長、海關公職律師、海關總署特約執法督審員。

  曾受海關總署等部門委托起草法規8件,公開齣版《走私犯罪案例精解》《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海關行政處罰實務指導》《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二)》《海關行政強製研究》《行政處罰實務與判例釋解》《行政強製法適用典型案例精釋精解》等多部個人專著,主編《海關審理工作手冊》《海關執法疑難問題研究》等10部執法工具書,在《海關法評論》《稅法解釋與判例評注》《判例與研究》等專業性連續齣版物上公開發錶論文30餘篇,曾受邀為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海防與打私辦、律師協會、上海海關學院、暨南大學等單位及200多傢進齣口企業高管舉辦關於走私犯罪、海關行政處罰及通關實務等主題的海關法律講座。


目錄

1.拿錯行李進境是否構成被海關處罰的要件

——美國人R先生攜帶寶石進境未申報案

2.應定性為未申報還是申報不實

——蔡先生超量攜帶港幣齣境違規案

3.對個人幫公司帶貨過關行為的處罰必要性及

違法責任主體等問題探析

——張先生不服G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案

4.海關查扣沒收旅客攜帶的價值韆萬的“籌碼”

是否符閤行政閤理性原則及處罰公平公正原則

——張先生不服H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案

5.執法依據不明確的執法活動不具有閤法性

——林女士不服J海關行政收繳決定行政訴訟案

6.從澳門帶800剋金飾進境未申報的行政處罰責任

問題探析

——尹先生超量攜帶黃金製品進境未申報違規案

7.攜運銀質紀念幣進境未申報會被海關處罰嗎

——潘先生不服L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案

8.攜帶香煙進境不接受檢查是否屬於走私

——牛先生超量攜帶香煙進境走私案

9.當著海關關員的麵砸碎紅酒算不算妨害公務

——鬍先生妨礙M海關執行公務案

10.從香港帶iPad進境為何海關不以發票價即優選

成交價格法估價徵稅

——韓先生不服E海關行政徵收決定行政復議案

附件:旅檢案件常用法律法規及進境物品歸類錶、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錶、文物齣境審核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齣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齣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齣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齣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旅客進齣境行李物品分類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齣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5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錶》的公告)

文物齣境審核標準


精彩書摘

  1.拿錯行李進境是否構成被海關處罰的要件

  ——美國人R先生攜帶寶石進境未申報案

  一、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的一天,美國人R先生(齣於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為化名)從美國紐約飛到我國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下飛機後由於行程匆忙,一時疏忽,在行李傳送帶上誤拿瞭另一美國人的外觀極為相似、重量相當的行李箱,以至於R先生在廣東A口岸進境通關時被A海關截獲,海關發現其行李箱中有大量的寶石樣品,後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0多萬元,於是依法將寶石予以扣留並進行瞭立案。

  二、處理結果

  A海關最終對美國人R先生作齣瞭警告處罰。

  三、法律爭點

  1.拿錯行李進境未申報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2.主觀過錯是否屬於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及專業點評

  經過分析研究,筆者發現在旅檢方麵並沒有關於發錯貨或拿錯貨等情形可不予處罰或可從輕、減輕處罰的直接規定,在此情形下,僅僅嚮海關要求適用《行政處罰法》及其他一些模糊規定或原則性規定是起不到什麼實際作用的。於是,筆者研究瞭相關貨運方麵的規定,並發現瞭對當事人有利的條文及不利的條文並存。

  其中有利的條文為:《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麵證明文書的,在貨物進境後、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當事人可以嚮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其中不利的條文為:《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對海關已經確定布控、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

  此後,筆者主要做瞭兩方麵的工作:一方麵,讓美國人R先生在香港國際機場報警和掛失,並成功找到瞭寶石失主,即另一美國人Smith,同時也取得瞭Smith的報警及掛失的書麵證明,失主的書麵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寶石是失主代錶其所在的美國某寶石公司帶樣品到香港參加國際寶石展銷會的,包括齣發前在紐約時的寶石照片及失主身份資料復印件、失主所在寶石公司的書麵證明、說明材料及公司身份資料),美國人R先生的書麵陳述材料等。

  另一方麵,我們與A海關辦案人員進行瞭電話、郵件的溝通協調及多輪次的當麵溝通,闡明美國人R先生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並無主觀過錯或雖有過失亦屬於顯著輕微的過失(我們不贊同主觀過錯不屬於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的觀點,認為必須在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纔可能構成違法進而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完全可以參照《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作退迴境外處理而不應該予以處罰。而且上述《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允許當事人提前看貨及提取貨樣化驗鑒定,而本案當事人R先生自信拿的就是本人的行李箱,是不可能像貨運渠道那樣去反復檢查一直所攜帶的“自己的行李”的。貨運渠道之所以賦予收貨人申請提前看貨的權利是因為發貨人與收貨人並非同一人而且收貨人一般並不押送貨物,因此海關有必要賦予一些權利給他來保證單貨相符,但如果在海關法規已經賦予瞭其相應權利的情況下其仍然齣現瞭一些不應該齣現的申報錯誤,其可能就要承擔一定的處罰責任,但本案並不存在發貨人與收貨人不同一的情形,而且行李箱也一直在R先生攜帶和控製之下(我們認為,即便辦理瞭隨機托運也不應認為其屬於分離運輸的情形),因此我們認為R先生的行為與貨運渠道發生的申報不實行為有本質區彆。同時,我們還提供瞭一些大陸海關及境外海關的內部規定、實踐做法及幾個典型案例給海關作為辦案的重要參考。而且,根據我國颱灣地區“海關緝私條例”(2013年修正)第36條第4項規定,“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當然本案中的寶石不能稱之為“私貨”,但既然不知私貨而裝運的行為都可以免罰,舉重以明輕,那麼不知是寶石而攜帶的行為就更不應該處罰瞭,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海關法規係屬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法規種類之一,颱灣地區的規定對於我們大陸海關執法來說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最後,我們嚮海關說明瞭需要盡快辦理案件的原因。海關錶示,雖然寶石數量單一但是品種不一,需要經過鑒定纔能確定其品質、價值等,暫時還不能辦理擔保放行手續,但錶示會盡快辦理鑒定及處理事宜,然而辦案需要走程序,並且鑒定需要到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其工作進度及所需時間並非海關一傢所能掌控。A海關最後還錶示,此前在該海關還沒有過因拿錯行李未申報而免罰的先例。

  在筆者代理案件後到成功辦結前的半個多月時間內,美國人R先生心情很是焦慮煩躁,看得齣來其承受瞭很大壓力:一方麵其要遭受海關行政處罰,另一方麵其承受瞭失主所在公司的索賠壓力。他一開始堅持認為自己沒有什麼過錯,筆者不得不一再提醒他,既然海關已經立案,那麼想要海關撤案或者不予處罰(尤其是撤案會影響到海關的辦案質量績效考評,將會被海關總署追責或扣分)或不予罰款,都是不大現實的,畢竟根據本案情況,海關根據《海關法》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條文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並非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並且海關也作齣瞭要處罰的意思錶示。我們目前所要做的就是闡明一切理由並依法提齣閤理要求,希望海關能盡快處理及從輕處理。

  經過反復溝通和多次努力,我們終於成功地說服瞭A海關對美國人R先生的行為僅僅作瞭警告處罰,並未處以任何罰款,而涉案寶石也及時退運迴瞭香港,返還給瞭失主。其後的一周內,筆者又迴訪瞭R先生,他說由於寶石的及時退迴,失主代錶美國某寶石公司也得以中途參加瞭國際寶石展銷會,基本達到瞭預期效果,所以也就放棄瞭對R先生的索賠,而他本人也領迴瞭一度失去控製的自己的行李箱。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為R先生避免瞭數十萬元的罰款損失,並且為其避免瞭美國某寶石公司開齣的天價索賠(據R先生介紹,索賠金額高達韆萬美元)。

  五、專業提示

  其一,齣入每一個國傢或地區之前應當盡可能地瞭解該國或該地區的海關政策法規,對於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不應想當然地認為沒有問題,而應盡到努力檢索、查詢、谘詢海關政策法規及典型案例、執法慣例等義務。

  其二,乘坐國際航班在下飛機時提拿行李應認真檢查箱包內的物品以確認行李的所有權歸屬,而不應憑感覺和外觀、重量來判斷;在行李傳送帶領取行李時一定要檢查係紮在箱包上的行李托運單上所載信息是否為自己的信息,同時還應打開箱包檢查確認,以免造成財産損失及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當中。

  其三,在旅行齣發之前應當對放置於行李內部的物品及行李的外部特徵進行拍照,貴重物品或物品較多較雜的情形還應當列齣清單隨身攜帶,在發現自己的行李被他人誤取或盜取時,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提供自己所拍攝的照片、隨身所攜帶的清單及尋求獲取公共場所及機艙內的監控錄像資料。

  其四,外籍人士在被海關截查時應當予以配閤,但可以要求海關調查時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翻譯資質的人員予以協助,在接受查問時應當如實客觀、言簡意賅地迴答海關的提問,但遇到記憶模糊時不應強行作答或隨意發揮。在現場經海關當局允許的情形下或在離開海關現場之後應在第一時間內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六、延展閱讀

  與“拿錯行李”近似的情形是貨物通關過程中的“發錯貨”。在相關走私犯罪的刑事案件及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相關當事人在發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走私違法、走私犯罪等情形被海關查獲時,常常辯稱是由於境外發貨人發錯貨所緻,但這一辯解幾乎很少得到海關及檢、法機關的采信,最主要還是因為其提交的證據站不住腳。此外,還有兩點原因比較關鍵:第一,根據《海關法》第27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閤格後提取貨樣。”當事人如果放棄瞭這一權利,一旦齣現問題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根據《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對海關已經確定布控、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布控、查驗或者案件處理完畢後,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如張先生走私普通貨物案中,【注文: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日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張先生在得知自己的涉案貨物中夾藏的化妝品、傢電比以前多之後就給海關打電話,找瞭個藉口說韓國供貨商發錯貨,想將這批貨退運齣境,海關答復說貨物已經進入查驗階段。結果海關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夾藏的大批化妝品等貨物。此案中海關並未采信張先生所提齣的理由,而張先生也的確沒有提供確鑿有力的可信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又如蒼南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南貿易公司)、肖先生等走私普通貨物案中,【注文: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書》。】肖先生的辯護人提齣,指控蒼南貿易公司走私普通貨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蒼南貿易公司隻是代理報關,颱灣方麵提供的所謂真實貨物清單與查獲的貨物嚴重不符,蒼南貿易公司是無法如實報關的,又有證據錶明是颱灣公司發錯貨,可以認定為發錯貨,因此應屬行政違法,進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走私犯罪不能成立。而且,之前案發時肖先生就已經跟公司所有員工通氣要求統一口徑嚮海關解釋是颱灣發錯貨所緻。還讓公司員工李先生、鬍先生把沒有申報貨物列一份清單並跟福建那邊聯係,讓福建那邊從颱灣把清單傳真過來,說是發錯貨清單。颱灣那邊也及時把清單傳真過來,然後由公司員工王先生轉交海關。但法院並未采信這種說法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認為,關於辯護人提齣,所謂真實貨物清單與扣押、檢驗認定的貨物清單以及報關貨物清單上的貨物名稱、數量等均嚴重不符,泰和公司無法報關,應認定係颱灣方麵發錯貨的意見。經查,三份清單上的貨物名稱錶述的確不完全相同,但真實貨物清單上的名稱是貨主交貨時申報的名稱,往往是類彆、概括名稱,檢驗認定名稱為貨物經實物檢驗認證後在大陸的準確、規範名稱,報關名稱又是泰和公司根據自己的通關意願將一些貨物進行歸類後的申報名稱,故名稱不同有閤理解釋,不足以否定本案事實的認定。關於數量方麵,由於計量單位不同以及少報多進等原因,緻使三份清單上的貨物數量不同,這有閤理原因造成,故貨物名稱和數量均應以檢驗認定的數量為準。此外,根據王先生、鬍先生等人供述,結閤真實貨物清單和報關清單比對可以認定,泰和公司為偷逃稅款,從真實貨物清單中挑選塑料類、鐵類、布類等低價值貨物進行申報,走私主觀故意明確,與客觀行為相符,明顯不屬於颱灣發錯貨的情形。

  上述這些案件辯方所舉證據材料之所以缺乏可信度,是因為從普通人的角度齣發即便在報關之前沒有嚮海關申請提前看貨,但在收到貨之後發現貨不對,應該都是會及時與境外發貨人就退換貨或賠償等事宜溝通的(同樣外方發現發錯貨也應該會與境內收貨人及時聯係協商如何處理的),同時也會及時嚮海關谘詢或直接嚮海關申請辦理退運貨物,而且當時留下的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的來往記錄上麵所顯示的時間是不易僞造更改的,因此如果有這方麵的證據,其可信度無疑是較高的。相比之下,提供的書證其上麵所署時間的真實性就很難保證瞭。即便書證內容包括所署時間在內全部信息都是真實的,該時間也很難通過書證自身或其他鑒定手段來證明。如任先生、邱先生、深圳市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走私廢物案中,【注文: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在邱先生簽認的署名為“SMKINGOTPRODUCTSCO.LTD”的申明內容是泰國公司自稱發錯貨,要求退貨。邱先生簽認該申明是其書寫後,於2008年11月期間要求經理李先生打印的,其為瞭盡快退運四個貨櫃,而僞造瞭泰國發貨公司的申明。該案中的聲明甚至是由自己製作的,其內容和簽署時間的真實性由於沒有經過居於客觀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機構的佐證或鑒定,因此可信度不高,事實上,該案中的海關及檢、法機關對此證據材料均未予采信。類似的案件還有隋先生、王先生走私普通貨物案【注文: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威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等。

  七、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四十七條 進齣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嚮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加施的封誌,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啓或者損毀。

  第八十六條第三項 進齣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嚮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齣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第二條第二款 本規定所稱“申報”,係指進齣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齣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嚮海關所作的書麵申明。

  第十一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齣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閤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齣境未嚮海關申報的;(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傢限製進齣境物品進齣境,未嚮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僞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齣境,申報不實的;(五)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齣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齣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六)未經海關批準,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八、小貼士

  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72號公告的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齣境旅客申報製度。需要掌握以下相關知識。

  (一)不是所有進齣境旅客均需要填寫申報單

  除海關免予監管的人員(具體人員範圍根據《海關對我齣國人員進齣境免驗範圍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黨和國傢領導人率領黨、政代錶團,或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團所乘坐的專機,專車和公私用物品,包括隨行人員和專機專車上的服務人員的行李物品,海關可分彆根據外交部,中聯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等部門的通知免予監管。上述代錶團乘坐的專機、專車內,載有上列人員以外的行李物品、貨物時,有關組織齣訪的部門或者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由海關按照規定辦理驗放手續。第2條規定,其他齣訪的代錶團、組、人員進齣境的行李物品,海關一律驗憑其所持的外交護照免予查驗。第3條規定,我常駐國外代錶機構中的下列人員進齣境行李物品,海關驗憑其護照所列職銜免予查驗:(1)我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中參贊,武官,副總領事以上人員;(2)我常駐聯閤國代錶團正、副代錶、參贊、軍參團團長、陸、海、空軍代錶以及駐聯閤國日內瓦辦事處,其他國際組織代錶處和國際機構代錶團正、副代錶;(3)我駐朝鮮軍事停戰委員會朝中方麵中國人民誌願軍委員,中國人民誌願軍首席參謀;(4)我駐新加坡商務代錶處正、副代錶;(5)我駐香港簽證處代錶、副代錶,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副社長。第4條規定,上列免予查驗的人員應遵守海關對我齣國人員進齣境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免予查驗的人員行李中如有我國禁止進齣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攜帶的物品,應當嚮海關口頭申報。對免於查驗的人員,海關有權根據情況對其進口的行李物品進行詢問。對確有根據證明免驗人員行李中有我國禁止進齣口物品或有違反海關規定情事的,海關可以進行查驗,查驗時,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在場,並做查驗記錄)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齣境旅客攜帶有應嚮海關申報物品的,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齣境行李物品申報單》,嚮海關書麵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

  進齣境旅客沒有攜帶應嚮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須填寫申報單,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二)旅客不瞭解海關規定或者不知道該如何選擇通道的,應當選擇“申報通道”,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三)書麵申報是唯一有效的申報方式

  進齣境旅客對其攜運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作齣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四)進齣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接受委托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但這並不必然免除委托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申報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

  (五)進齣境旅客嚮海關申報時,應主動齣示本人的有效進齣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齣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他必備文件

  (六)經海關辦理手續並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期內或在海關監管時限內,進齣境旅客應妥善保存,並在申請提取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或購買徵、免稅外匯商品或辦理其他有關手續時,主動嚮海關齣示

  (七)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的申報區域有可能不同,進齣境旅客要注意選擇

  在部分半開放格局的空港口岸,海關在托運行李區域和手提行李區域分彆設有海關申報颱,如旅客托運行李攜帶有應嚮海關申報物品的,應在交運行李之前前往海關托運行李申報颱,辦理申報手續。

  (八)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嚮海關申報

  經海關核準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進。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連同已經放行的行李物品閤並計算。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齣的行李物品,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齣境證件在齣境前辦妥海關手續。

  (九)經海關核準暫時進齣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齣境或進境

  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準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他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齣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齣境或進境。

  (十)海關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製定的其他管理規定免稅放行的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兩年內,齣售、轉讓、齣租或移作他用的,應嚮海關申請批準並按規定補稅

  按規定免稅或徵稅進境的汽車,不得齣售、轉讓、齣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車運進使用兩年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準;其中免稅運進的,應按規定補稅。

  (十一)進境旅客攜帶“境外售券、境內提貨”單據進境,應嚮海關申報,海關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其隨身攜帶的實物閤並計入有關徵免稅限量

  ……

前言/序言

  前  言

  這是一本深度解析海關行政處罰實務與案例的書。本書所分析的案例具有以下5個突齣特點:第一,選材新穎。本書90%以上的案例都是發生在2010年以後的案例,係從全國海關數以萬計的旅檢案件中精選齣來的帶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第二,門類齊全。本書選取的案例既有走私案例,也有違規案例,還有抗拒海關執法的治安處罰案例;既有涉及貨幣及煙酒的案例,又有涉及iPad等電子産品的案例,還有涉及金銀及其製品的案例;既有涉及中國籍旅客的案例,也有涉及美國籍、香港或澳門地區旅客的案例;既有涉及普通旅客的案例,也有涉及“水客”的案例。第三,研究深入。本書深入剖析瞭旅檢案件中的大部分重要問題及疑難問題,如“同行人”的認定標準問題、“客帶貨”的法律責任主體問題、拿錯行李或發錯貨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籌碼應否沒收的問題、監管違禁書刊的執法依據問題,等等。第四,內容豐富。本書每一個案例分析由“案情簡介”“處理情況”“復議情況”或“訴訟情況”“法律爭點”“法律分析及專業點評”(“專業提示”)、“延展閱讀”(主要闡述與此案相類似或相關的其他案例或海關執法實務)、“法條鏈接”(本案涉及的法律條文)、“小貼士”(主要闡述與此案相關的海關正麵監管製度及辦案程序等,包括最新的“海淘新政”,因此也能起到通關攻略的作用)等幾個闆塊組成,甚至有的案例還專門撰寫瞭“法律衝突和漏洞填補”,提齣瞭閤理可行的立法建議。第五,方便實用。本書每個案例分析中的每個闆塊內容均具有相對獨立性,便於讀者利用整塊的時間或零碎的時間閱讀。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本書非常實用,能夠幫助讀者以最快的速度掌握海關規定,熟悉通關流程及辦案程序,依法閤理規避、降低被海關行政處罰的風險及正確應對海關行政處罰,引導旅客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實現安全、利益最大化及風險、損失最小化。

  希望本書能夠為律師、行政執法人員、司法實務人員、理論研究人員等讀者發揮較好的參考藉鑒作用,同時廣大進齣境旅客(尤其是經常齣入境的旅客,如港澳颱居民及海淘族等)也可以選擇此書作為正確解決相應法律糾紛的智庫錦囊。



好的,這是一本關於《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解決機製研究》的圖書簡介。 --- 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解決機製研究 ——構建適應新時代全球經濟格局的貿易治理新範式 在全球化浪潮不斷深化、地緣政治博弈日益復雜的今天,國際貿易的格局正經曆著前所未有的深刻變革。從傳統的關稅壁壘到非關稅措施的巧妙運用,從雙邊貿易協定談判的僵局到多邊貿易體製麵臨的嚴峻挑戰,國際貿易摩擦的形態和烈度都在持續演變。理解這些復雜動態背後的驅動力、法律基礎以及有效的解決路徑,不僅是理論研究的迫切需求,更是各國政府、企業和法律實務部門必須掌握的核心能力。 本書《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解決機製研究》正是立足於這一時代背景,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麵、深入且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框架,探討當代國際貿易中常見衝突的根源、演變趨勢以及應對策略。我們不聚焦於單一國傢的海關執法細節,而是將視野投嚮廣闊的全球貿易體係,深入剖析各國在貿易政策製定、執行及爭端解決過程中的宏觀戰略與法律操作。 第一部分:全球貿易摩擦的結構性根源與演變軌跡 本部分首先從宏觀層麵解構當代國際貿易摩擦的結構性基礎。我們認為,摩擦的産生並非孤立事件,而是由經濟結構失衡、技術競爭加劇以及不同發展階段國傢之間的利益衝突共同作用的結果。 第一章:全球價值鏈重塑與貿易摩擦的結構性根源 地緣經濟闆塊化趨勢對貿易流動的影響: 分析“友岸外包”、“近岸外包”等新供應鏈策略如何重塑區域貿易流嚮,以及由此引發的舊有貿易網絡斷裂。 技術競爭的“武器化”: 探討關鍵技術(如半導體、人工智能、綠色能源技術)齣口管製、投資審查等措施如何從經濟競爭層麵上升為國傢安全議題,成為新型貿易摩擦的導火索。 産業政策的再興起與“精準保護主義”: 考察各國為支持本土戰略産業而采取的補貼、稅收優惠等産業政策,及其在現有國際貿易規則下引發的爭議。 第二章:傳統貿易壁壘的隱性化與非關稅措施的復雜化 衛生與植物檢疫(SPS)措施的貿易扭麯效應: 深入分析各國在SPS標準製定和實施過程中,如何利用科學閤理性、必要性等模糊空間,變相設置貿易障礙。 技術性貿易壁壘(TBT)的精密化: 探討産品標準、認證程序、標簽要求等TBT措施如何成為影響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隱形成本,並引發貿易摩擦。 原産地規則的戰略應用: 研究不同貿易協定中復雜化、區域化原産地規則(ROO)如何被用於引導供應鏈布局,以及其在規避特定國傢産品進入市場方麵的潛在作用。 第二部分:多邊與區域爭端解決機製的效能評估與改革睏境 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製是維護全球貿易秩序的基石。本部分著重對現存的主要爭端解決框架進行深入的批判性分析,探討其在應對新挑戰時的局限性。 第三章: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製的“停擺”與後多哈時代的展望 上訴機構危機: 全麵梳理上訴機構(AB)功能性癱瘓的深層原因,包括其司法能動性與成員國主權之間的張力,以及關鍵法律解釋的分歧。 專傢組裁決的執行睏境: 探討在沒有有效上訴復核機製的情況下,成員國如何規避或拖延專傢組建議的執行,以及由此對多邊規則的權威性造成的侵蝕。 後多哈時代的多邊規則重建路徑探討: 評估圍繞“WTO改革”提齣的各項倡議,例如在數字貿易、産業補貼等新議題上達成共識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第四章:區域全麵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等區域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實踐 RCEP爭端解決機製的特點與本土化應用: 詳細解析RCEP框架下爭端解決章節的設計,重點關注其與WTO規則的銜接,以及對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可能産生的深遠影響。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墨加協定(USMCA)的投資爭端解決(ISDS): 深入分析取消或改革ISDS機製對投資者信心的影響,以及新的爭端解決模式(如仲裁替代方案)的實操經驗。 區域協定間的“規則衝突”與優先適用性問題: 探討當同一貿易夥伴之間存在多個區域協定時,其爭端解決規則發生衝突時如何進行適用判斷。 第三部分:應對貿易摩擦的法律工具箱:從預防到訴訟實務 本部分將理論與實務相結閤,為讀者提供一套係統的貿易摩擦應對策略,涵蓋預防性閤規、應對調查程序以及利用現有法律救濟工具。 第五章:貿易救濟措施的戰略運用與反製 反傾銷與反補貼(AD/CVD)調查的深度分析: 不僅關注調查程序的啓動和進行,更側重於如何通過高質量的證據準備、精準的法律抗辯來影響最終裁決,以及如何有效應對“替代國”認定的挑戰。 保障措施(Safeguards)的適用條件與政治考量: 分析在麵臨進口激增壓力時,各國如何援引保障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在啓動過程中對國內産業和國際關係的影響。 貿易救濟措施的“升級”與交叉報復: 研究一國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後,被調查國可能采取的針對性反製措施,形成完整的貿易博弈循環。 第六章:貿易摩擦的預防性閤規與風險管理 供應鏈韌性建設與閤規前置: 強調企業應如何通過多元化采購、本地化生産等方式,降低因地緣政治風險或貿易政策突變導緻的供應鏈中斷風險。 知識産權(IPR)保護在貿易摩擦中的角色: 探討各國如何將IPR保護作為貿易談判籌碼,以及企業在麵對知識産權濫用指控時的應對策略。 齣口管製與投資限製的動態閤規管理: 針對高科技領域,詳細闡述各國齣口管製清單的更新頻率、許可證申請的復雜性,以及企業如何建立內部審查體係以避免觸犯紅綫。 結語:邁嚮更具包容性的全球貿易治理未來 本書最終認為,未來的國際貿易摩擦將更加復雜化、交叉化,單一的法律框架難以完全涵蓋所有衝突。解決之道在於多邊規則的有效修復與區域閤作的靈活補充相結閤,同時要求企業和政府具備更強的法律前瞻性、風險預判能力和多重法律工具的綜閤運用能力。本書旨在成為這一復雜實踐中的重要參考指南。 適閤讀者: 國際貿易律師、跨國企業法務與閤規部門人員、政府貿易管理與談判官員、國際法與經濟學領域的研究人員及高年級學生。 ---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是一名在海關稽查部門工作的資深關員,從業多年,處理過大大小小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不斷變化,海關監管的復雜度也在不斷提升,我時常會遇到一些新的、具有挑戰性的案件,需要不斷地學習和更新知識。《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這本書,從我的專業角度來看,其價值在於能夠提供一個係統化的案例分析平颱。我希望書中能夠收錄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能夠反映當前海關監管重點和難點的案例。我特彆想瞭解,對於一些新興的貿易模式,比如跨境電商、保稅物流等,海關在行政處罰方麵是如何進行界定和操作的。此外,我也希望書中能夠對不同處罰措施的適用進行詳細的闡述,比如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並分析在不同情況下,選擇哪種處罰措施更為恰當,以及如何量刑纔能做到公正、閤理、有效。這本書,對我來說,是提升業務能力、深化執法理解的一個絕佳途徑。

評分

我是一名在法律谘詢領域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尤其專注於處理與海關事務相關的法律糾紛。我一直緻力於為客戶提供專業、精準的法律服務,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對海關行政處罰的最新動態和具體實踐有著深刻的理解。《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這本書,是我在搜集大量專業資料時偶然發現的。我非常期待它能夠提供關於海關行政處罰的最新法律法規解讀,以及這些法規在實踐中是如何被解釋和應用的。我尤其關注那些比較復雜、疑難的案件,比如涉及技術壁壘、貿易管製、國傢安全等敏感領域的處罰。我希望書中能夠對這些案件的處罰理由、法律依據進行深入的分析,並提供一些具有參考價值的法律意見。同時,我也希望能從中瞭解到,在麵對海關行政處罰時,當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及如何構建有力的辯護策略。這本書,對我而言,將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工具,能夠幫助我更好地維護客戶的閤法權益。

評分

作為一名即將步入海關執法崗位的新人,我急切地渴望能夠在一本權威的書籍中找到學習和實踐的指引。我瞭解到《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這本書,據說能夠為我提供一個非常寶貴的學習平颱。我期待它能夠深入淺齣地剖析海關行政處罰的每一個環節,從立案調查、證據收集、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處罰決定,再到執行和救濟,能夠提供一個完整的知識體係。特彆是關於證據收集和事實認定的部分,這是執法過程中最關鍵也最容易齣現爭議的環節,我希望書中能夠詳細闡述如何規範、閤法地收集和固定證據,以及如何進行客觀公正的事實認定。如果能夠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應對當事人申辯、聽證程序的指導,那就更完美瞭。我對書中收錄的案例非常感興趣,希望這些案例能夠反映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處罰情況,並且能夠從中學習到成功的執法經驗和需要注意的陷阱。這本書的價值,對我而言,將是構建堅實的執法能力和職業素養的重要基石。

評分

我是一名對國傢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著濃厚興趣的普通公民,尤其關注與國計民生相關的領域,海關作為國傢對外貿易的重要窗口,其行政處罰的運作方式一直讓我感到好奇。《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這本書,雖然我並非直接從業者,但我希望它能夠以一種易於理解的方式,嚮我揭示海關在維護國傢經濟安全、打擊非法貿易方麵的作用。我期待書中能夠通過生動鮮活的案例,讓我明白什麼是閤法閤規的進齣口行為,哪些行為會觸犯法律,以及觸犯後會承擔怎樣的後果。我希望它能幫助我培養一種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並能夠對海關的執法工作有一個更客觀、更全麵的認識。這本書,對我而言,將是瞭解海關工作、提升公民法律素養的一扇窗口。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很樸實,沒有過多的花哨元素,但正是這種沉穩的風格,讓我覺得它應該是一本內容紮實的工具書。我買這本書的主要動機,是希望能夠係統地瞭解海關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哪些行政處罰的類型,以及這些處罰背後的法律依據和裁量標準。我是一名從事國際貿易的小企業主,雖然在日常經營中也接觸過海關的各項規定,但總覺得對處罰這一塊的理解不夠深入。我擔心在不經意間觸犯瞭某些規定,不僅會麵臨罰款,更可能影響公司的信譽和後續的通關效率。因此,我特彆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清晰的分類,比如關於進齣口貨物歸類、申報不實、知識産權侵權、走私違規等等,能夠詳細解釋每種情況下的處罰構成要件,以及不同情節下的處罰幅度。如果書中能配上一些實際案例,哪怕是經過改編的,能夠讓我們直觀地看到處罰是如何被適用到具體事件中的,那就更好瞭。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成為我業務上的一個“定心丸”,讓我能夠更有信心地應對可能齣現的各種情況,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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