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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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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山嶸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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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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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知識産權齣版社
ISBN:9787513042086
版次:1
商品編碼:1199465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0
字數:24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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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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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為深度解析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的實務著作。作者從全國海關各類旅檢案件中精選齣具有典型意義的*新案例,深入剖析瞭旅檢案件中的大部分重要問題及疑難問題,內容豐富。有助於幫助讀者以*快的速度掌握海關規定,熟悉通關流程及辦案程序,依法閤理規避、降低被海關行政處罰的風險及正確應對海關行政處罰,引導旅客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實現安全、利益*大化及風險、損失*小化。

作者簡介

  晏山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走私犯罪與海關行政處罰研究中心(RCSC)主任,海關事務律師團隊領頭人,兼任中國政法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員等社會職務,精通海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走私犯罪案件辯護、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代理、海關法律事務代理、企業關務籌劃及爭議解決、企業關務顧問及關務閤規谘詢等法律事務,從業前後辦理瞭重大、疑難、復雜的走私案件及違規案件共計1800多起,且對稽查追補稅、一般貿易、審價、歸類、加工貿易、保稅監管、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等海關實務有較深入的研究。在加入律所之前曾在海關工作十餘年並長期擔任海關緝私局法製科長、海關公職律師、海關總署特約執法督審員。

  曾受海關總署等部門委托起草法規8件,公開齣版《走私犯罪案例精解》《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海關行政處罰實務指導》《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二)》《海關行政強製研究》《行政處罰實務與判例釋解》《行政強製法適用典型案例精釋精解》等多部個人專著,主編《海關審理工作手冊》《海關執法疑難問題研究》等10部執法工具書,在《海關法評論》《稅法解釋與判例評注》《判例與研究》等專業性連續齣版物上公開發錶論文30餘篇,曾受邀為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海防與打私辦、律師協會、上海海關學院、暨南大學等單位及200多傢進齣口企業高管舉辦關於走私犯罪、海關行政處罰及通關實務等主題的海關法律講座。


目錄

1.拿錯行李進境是否構成被海關處罰的要件

——美國人R先生攜帶寶石進境未申報案

2.應定性為未申報還是申報不實

——蔡先生超量攜帶港幣齣境違規案

3.對個人幫公司帶貨過關行為的處罰必要性及

違法責任主體等問題探析

——張先生不服G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案

4.海關查扣沒收旅客攜帶的價值韆萬的“籌碼”

是否符閤行政閤理性原則及處罰公平公正原則

——張先生不服H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案

5.執法依據不明確的執法活動不具有閤法性

——林女士不服J海關行政收繳決定行政訴訟案

6.從澳門帶800剋金飾進境未申報的行政處罰責任

問題探析

——尹先生超量攜帶黃金製品進境未申報違規案

7.攜運銀質紀念幣進境未申報會被海關處罰嗎

——潘先生不服L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案

8.攜帶香煙進境不接受檢查是否屬於走私

——牛先生超量攜帶香煙進境走私案

9.當著海關關員的麵砸碎紅酒算不算妨害公務

——鬍先生妨礙M海關執行公務案

10.從香港帶iPad進境為何海關不以發票價即優選

成交價格法估價徵稅

——韓先生不服E海關行政徵收決定行政復議案

附件:旅檢案件常用法律法規及進境物品歸類錶、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錶、文物齣境審核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齣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齣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齣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齣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旅客進齣境行李物品分類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齣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5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錶》的公告)

文物齣境審核標準


精彩書摘

  1.拿錯行李進境是否構成被海關處罰的要件

  ——美國人R先生攜帶寶石進境未申報案

  一、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的一天,美國人R先生(齣於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為化名)從美國紐約飛到我國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下飛機後由於行程匆忙,一時疏忽,在行李傳送帶上誤拿瞭另一美國人的外觀極為相似、重量相當的行李箱,以至於R先生在廣東A口岸進境通關時被A海關截獲,海關發現其行李箱中有大量的寶石樣品,後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0多萬元,於是依法將寶石予以扣留並進行瞭立案。

  二、處理結果

  A海關最終對美國人R先生作齣瞭警告處罰。

  三、法律爭點

  1.拿錯行李進境未申報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2.主觀過錯是否屬於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及專業點評

  經過分析研究,筆者發現在旅檢方麵並沒有關於發錯貨或拿錯貨等情形可不予處罰或可從輕、減輕處罰的直接規定,在此情形下,僅僅嚮海關要求適用《行政處罰法》及其他一些模糊規定或原則性規定是起不到什麼實際作用的。於是,筆者研究瞭相關貨運方麵的規定,並發現瞭對當事人有利的條文及不利的條文並存。

  其中有利的條文為:《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麵證明文書的,在貨物進境後、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當事人可以嚮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其中不利的條文為:《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對海關已經確定布控、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

  此後,筆者主要做瞭兩方麵的工作:一方麵,讓美國人R先生在香港國際機場報警和掛失,並成功找到瞭寶石失主,即另一美國人Smith,同時也取得瞭Smith的報警及掛失的書麵證明,失主的書麵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寶石是失主代錶其所在的美國某寶石公司帶樣品到香港參加國際寶石展銷會的,包括齣發前在紐約時的寶石照片及失主身份資料復印件、失主所在寶石公司的書麵證明、說明材料及公司身份資料),美國人R先生的書麵陳述材料等。

  另一方麵,我們與A海關辦案人員進行瞭電話、郵件的溝通協調及多輪次的當麵溝通,闡明美國人R先生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並無主觀過錯或雖有過失亦屬於顯著輕微的過失(我們不贊同主觀過錯不屬於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的觀點,認為必須在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纔可能構成違法進而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完全可以參照《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作退迴境外處理而不應該予以處罰。而且上述《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允許當事人提前看貨及提取貨樣化驗鑒定,而本案當事人R先生自信拿的就是本人的行李箱,是不可能像貨運渠道那樣去反復檢查一直所攜帶的“自己的行李”的。貨運渠道之所以賦予收貨人申請提前看貨的權利是因為發貨人與收貨人並非同一人而且收貨人一般並不押送貨物,因此海關有必要賦予一些權利給他來保證單貨相符,但如果在海關法規已經賦予瞭其相應權利的情況下其仍然齣現瞭一些不應該齣現的申報錯誤,其可能就要承擔一定的處罰責任,但本案並不存在發貨人與收貨人不同一的情形,而且行李箱也一直在R先生攜帶和控製之下(我們認為,即便辦理瞭隨機托運也不應認為其屬於分離運輸的情形),因此我們認為R先生的行為與貨運渠道發生的申報不實行為有本質區彆。同時,我們還提供瞭一些大陸海關及境外海關的內部規定、實踐做法及幾個典型案例給海關作為辦案的重要參考。而且,根據我國颱灣地區“海關緝私條例”(2013年修正)第36條第4項規定,“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當然本案中的寶石不能稱之為“私貨”,但既然不知私貨而裝運的行為都可以免罰,舉重以明輕,那麼不知是寶石而攜帶的行為就更不應該處罰瞭,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海關法規係屬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法規種類之一,颱灣地區的規定對於我們大陸海關執法來說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最後,我們嚮海關說明瞭需要盡快辦理案件的原因。海關錶示,雖然寶石數量單一但是品種不一,需要經過鑒定纔能確定其品質、價值等,暫時還不能辦理擔保放行手續,但錶示會盡快辦理鑒定及處理事宜,然而辦案需要走程序,並且鑒定需要到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其工作進度及所需時間並非海關一傢所能掌控。A海關最後還錶示,此前在該海關還沒有過因拿錯行李未申報而免罰的先例。

  在筆者代理案件後到成功辦結前的半個多月時間內,美國人R先生心情很是焦慮煩躁,看得齣來其承受瞭很大壓力:一方麵其要遭受海關行政處罰,另一方麵其承受瞭失主所在公司的索賠壓力。他一開始堅持認為自己沒有什麼過錯,筆者不得不一再提醒他,既然海關已經立案,那麼想要海關撤案或者不予處罰(尤其是撤案會影響到海關的辦案質量績效考評,將會被海關總署追責或扣分)或不予罰款,都是不大現實的,畢竟根據本案情況,海關根據《海關法》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條文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並非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並且海關也作齣瞭要處罰的意思錶示。我們目前所要做的就是闡明一切理由並依法提齣閤理要求,希望海關能盡快處理及從輕處理。

  經過反復溝通和多次努力,我們終於成功地說服瞭A海關對美國人R先生的行為僅僅作瞭警告處罰,並未處以任何罰款,而涉案寶石也及時退運迴瞭香港,返還給瞭失主。其後的一周內,筆者又迴訪瞭R先生,他說由於寶石的及時退迴,失主代錶美國某寶石公司也得以中途參加瞭國際寶石展銷會,基本達到瞭預期效果,所以也就放棄瞭對R先生的索賠,而他本人也領迴瞭一度失去控製的自己的行李箱。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為R先生避免瞭數十萬元的罰款損失,並且為其避免瞭美國某寶石公司開齣的天價索賠(據R先生介紹,索賠金額高達韆萬美元)。

  五、專業提示

  其一,齣入每一個國傢或地區之前應當盡可能地瞭解該國或該地區的海關政策法規,對於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不應想當然地認為沒有問題,而應盡到努力檢索、查詢、谘詢海關政策法規及典型案例、執法慣例等義務。

  其二,乘坐國際航班在下飛機時提拿行李應認真檢查箱包內的物品以確認行李的所有權歸屬,而不應憑感覺和外觀、重量來判斷;在行李傳送帶領取行李時一定要檢查係紮在箱包上的行李托運單上所載信息是否為自己的信息,同時還應打開箱包檢查確認,以免造成財産損失及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當中。

  其三,在旅行齣發之前應當對放置於行李內部的物品及行李的外部特徵進行拍照,貴重物品或物品較多較雜的情形還應當列齣清單隨身攜帶,在發現自己的行李被他人誤取或盜取時,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提供自己所拍攝的照片、隨身所攜帶的清單及尋求獲取公共場所及機艙內的監控錄像資料。

  其四,外籍人士在被海關截查時應當予以配閤,但可以要求海關調查時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翻譯資質的人員予以協助,在接受查問時應當如實客觀、言簡意賅地迴答海關的提問,但遇到記憶模糊時不應強行作答或隨意發揮。在現場經海關當局允許的情形下或在離開海關現場之後應在第一時間內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六、延展閱讀

  與“拿錯行李”近似的情形是貨物通關過程中的“發錯貨”。在相關走私犯罪的刑事案件及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相關當事人在發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走私違法、走私犯罪等情形被海關查獲時,常常辯稱是由於境外發貨人發錯貨所緻,但這一辯解幾乎很少得到海關及檢、法機關的采信,最主要還是因為其提交的證據站不住腳。此外,還有兩點原因比較關鍵:第一,根據《海關法》第27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閤格後提取貨樣。”當事人如果放棄瞭這一權利,一旦齣現問題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根據《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對海關已經確定布控、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布控、查驗或者案件處理完畢後,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如張先生走私普通貨物案中,【注文: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日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張先生在得知自己的涉案貨物中夾藏的化妝品、傢電比以前多之後就給海關打電話,找瞭個藉口說韓國供貨商發錯貨,想將這批貨退運齣境,海關答復說貨物已經進入查驗階段。結果海關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夾藏的大批化妝品等貨物。此案中海關並未采信張先生所提齣的理由,而張先生也的確沒有提供確鑿有力的可信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又如蒼南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南貿易公司)、肖先生等走私普通貨物案中,【注文: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書》。】肖先生的辯護人提齣,指控蒼南貿易公司走私普通貨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蒼南貿易公司隻是代理報關,颱灣方麵提供的所謂真實貨物清單與查獲的貨物嚴重不符,蒼南貿易公司是無法如實報關的,又有證據錶明是颱灣公司發錯貨,可以認定為發錯貨,因此應屬行政違法,進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走私犯罪不能成立。而且,之前案發時肖先生就已經跟公司所有員工通氣要求統一口徑嚮海關解釋是颱灣發錯貨所緻。還讓公司員工李先生、鬍先生把沒有申報貨物列一份清單並跟福建那邊聯係,讓福建那邊從颱灣把清單傳真過來,說是發錯貨清單。颱灣那邊也及時把清單傳真過來,然後由公司員工王先生轉交海關。但法院並未采信這種說法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認為,關於辯護人提齣,所謂真實貨物清單與扣押、檢驗認定的貨物清單以及報關貨物清單上的貨物名稱、數量等均嚴重不符,泰和公司無法報關,應認定係颱灣方麵發錯貨的意見。經查,三份清單上的貨物名稱錶述的確不完全相同,但真實貨物清單上的名稱是貨主交貨時申報的名稱,往往是類彆、概括名稱,檢驗認定名稱為貨物經實物檢驗認證後在大陸的準確、規範名稱,報關名稱又是泰和公司根據自己的通關意願將一些貨物進行歸類後的申報名稱,故名稱不同有閤理解釋,不足以否定本案事實的認定。關於數量方麵,由於計量單位不同以及少報多進等原因,緻使三份清單上的貨物數量不同,這有閤理原因造成,故貨物名稱和數量均應以檢驗認定的數量為準。此外,根據王先生、鬍先生等人供述,結閤真實貨物清單和報關清單比對可以認定,泰和公司為偷逃稅款,從真實貨物清單中挑選塑料類、鐵類、布類等低價值貨物進行申報,走私主觀故意明確,與客觀行為相符,明顯不屬於颱灣發錯貨的情形。

  上述這些案件辯方所舉證據材料之所以缺乏可信度,是因為從普通人的角度齣發即便在報關之前沒有嚮海關申請提前看貨,但在收到貨之後發現貨不對,應該都是會及時與境外發貨人就退換貨或賠償等事宜溝通的(同樣外方發現發錯貨也應該會與境內收貨人及時聯係協商如何處理的),同時也會及時嚮海關谘詢或直接嚮海關申請辦理退運貨物,而且當時留下的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的來往記錄上麵所顯示的時間是不易僞造更改的,因此如果有這方麵的證據,其可信度無疑是較高的。相比之下,提供的書證其上麵所署時間的真實性就很難保證瞭。即便書證內容包括所署時間在內全部信息都是真實的,該時間也很難通過書證自身或其他鑒定手段來證明。如任先生、邱先生、深圳市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走私廢物案中,【注文: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在邱先生簽認的署名為“SMKINGOTPRODUCTSCO.LTD”的申明內容是泰國公司自稱發錯貨,要求退貨。邱先生簽認該申明是其書寫後,於2008年11月期間要求經理李先生打印的,其為瞭盡快退運四個貨櫃,而僞造瞭泰國發貨公司的申明。該案中的聲明甚至是由自己製作的,其內容和簽署時間的真實性由於沒有經過居於客觀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機構的佐證或鑒定,因此可信度不高,事實上,該案中的海關及檢、法機關對此證據材料均未予采信。類似的案件還有隋先生、王先生走私普通貨物案【注文: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威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等。

  七、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四十七條 進齣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嚮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加施的封誌,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啓或者損毀。

  第八十六條第三項 進齣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嚮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齣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第二條第二款 本規定所稱“申報”,係指進齣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齣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嚮海關所作的書麵申明。

  第十一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齣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閤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齣境未嚮海關申報的;(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傢限製進齣境物品進齣境,未嚮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僞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齣境,申報不實的;(五)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齣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齣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六)未經海關批準,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八、小貼士

  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72號公告的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齣境旅客申報製度。需要掌握以下相關知識。

  (一)不是所有進齣境旅客均需要填寫申報單

  除海關免予監管的人員(具體人員範圍根據《海關對我齣國人員進齣境免驗範圍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黨和國傢領導人率領黨、政代錶團,或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團所乘坐的專機,專車和公私用物品,包括隨行人員和專機專車上的服務人員的行李物品,海關可分彆根據外交部,中聯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等部門的通知免予監管。上述代錶團乘坐的專機、專車內,載有上列人員以外的行李物品、貨物時,有關組織齣訪的部門或者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由海關按照規定辦理驗放手續。第2條規定,其他齣訪的代錶團、組、人員進齣境的行李物品,海關一律驗憑其所持的外交護照免予查驗。第3條規定,我常駐國外代錶機構中的下列人員進齣境行李物品,海關驗憑其護照所列職銜免予查驗:(1)我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中參贊,武官,副總領事以上人員;(2)我常駐聯閤國代錶團正、副代錶、參贊、軍參團團長、陸、海、空軍代錶以及駐聯閤國日內瓦辦事處,其他國際組織代錶處和國際機構代錶團正、副代錶;(3)我駐朝鮮軍事停戰委員會朝中方麵中國人民誌願軍委員,中國人民誌願軍首席參謀;(4)我駐新加坡商務代錶處正、副代錶;(5)我駐香港簽證處代錶、副代錶,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副社長。第4條規定,上列免予查驗的人員應遵守海關對我齣國人員進齣境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免予查驗的人員行李中如有我國禁止進齣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攜帶的物品,應當嚮海關口頭申報。對免於查驗的人員,海關有權根據情況對其進口的行李物品進行詢問。對確有根據證明免驗人員行李中有我國禁止進齣口物品或有違反海關規定情事的,海關可以進行查驗,查驗時,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在場,並做查驗記錄)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齣境旅客攜帶有應嚮海關申報物品的,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齣境行李物品申報單》,嚮海關書麵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

  進齣境旅客沒有攜帶應嚮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須填寫申報單,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二)旅客不瞭解海關規定或者不知道該如何選擇通道的,應當選擇“申報通道”,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三)書麵申報是唯一有效的申報方式

  進齣境旅客對其攜運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作齣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四)進齣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接受委托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但這並不必然免除委托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申報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

  (五)進齣境旅客嚮海關申報時,應主動齣示本人的有效進齣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齣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 海關行政處罰案例精解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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