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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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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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版
  • 一本通
  • 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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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8144
版次:6
商品编码:12320410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6-01-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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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英文译本等*家资源分享。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
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精彩书摘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法释〔2000〕12号)
  第9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法发〔2017〕7号)
  ……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请示答复〕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指引〕
  1.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裁判摘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理探微:现代法律思维的基石》 作者: [此处可填写真实作者或留空] 出版社: [此处可填写真实出版社或留空] 版次: [此处可填写真实版次或留空] --- 内容提要 《法理探微:现代法律思维的基石》深入剖析了当代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历史演变与逻辑结构。本书超越了对具体法条的机械罗列和解释,着重探讨“法为何为法”这一根本性问题,旨在培养读者系统性、批判性的法律分析能力。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了法理学的核心议题,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历史观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的关系,尤其关注后现代思潮对传统法律观念的冲击与重塑。 本书不仅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必修读物,也是致力于理解社会治理结构、提升公共决策素养的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理想参考书。通过对法治原则的深刻阐释,本书引导读者认识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和价值实现工具的双重角色。 ---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与起源——探寻法律的本质 本部分着眼于对“法”这一概念进行基础性的哲学考察,厘清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章 法的形而上学追问 本章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出发,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本体论地位。我们区分了自然法(Law of Nature)与实在法(Positive Law)的经典对立,并引入了奥斯汀的规范主义(Command Theory)和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作为考察的起点。重点分析了凯尔森的“基本规范”(Grundnorm)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功能性意义,以及它如何试图将法律体系从道德和政治要素中剥离出来。 第二章 法律的社会起源与历史发展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产物,其演变与人类社会形态的变迁紧密相关。本章追溯了法律思想的源头,从古代成文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的地域性特征,过渡到罗马法对私法体系的奠基作用。随后,详细考察了中世纪神权对世俗法律的干预,以及启蒙运动对法律现代化的推动。特别关注了普通法(Common Law)的判例积累传统与大陆法系(Civil Law)的法典化趋势之间的内在张力与相互影响。 第三章 法律与非法律规范的边界 法律的特性在于其强制性和国家性。本章深入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习俗、宗教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借用霍菲尔德(Hohfeld)的权利义务分析框架,精确界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分析了道德要求如何通过立法程序被“内化”为法律约束力,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法律的强制性如何超越个体的道德偏好。对“恶法亦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这一经典命题的现代诠释进行了批判性回顾。 --- 第二部分:法的价值与目标——法律的伦理维度 本部分聚焦于法律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即价值论的探讨,这是衡量任何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尺。 第四章 自由、平等与正义的法律化 正义(Justice)是法律的永恒主题。本章首先梳理了三大正义理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和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我们详细论述了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如何影响现代宪政设计,特别是“差异原则”在资源再分配中的法律应用。随后,讨论了在社会快速变迁背景下,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冲突与调和,以及法律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精妙平衡术。 第五章 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 任何有效的法律体系都必须具备安定性(Legal Certainty)。本章探讨了法律确定性的来源,包括清晰的立法语言、有效的司法解释机制以及对既有判例的尊重(遵循先例原则)。同时,分析了法律在追求安定性时可能带来的僵化问题,并引入了法律的合目的性概念,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社会变迁的能力。 第六章 法治原则的现代阐释 法治(Rule of Law)已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本章超越了简单的“法律至上”口号,深入探讨了法治的实质性要求,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以及法律的公开性和可及性。重点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在限制公权力扩张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司法独立如何成为保障法治的最后防线。 --- 第三部分:法律的运作与解释——法律思维的实践路径 本部分将理论视角转向法律实践的内部逻辑,解析法律规则如何被建构、适用和解释。 第七章 法律规范的结构与逻辑 本章系统分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通过对规范类型(绝对规范、授权规范、禁止规范)的分类,展示了法律条文内部的严密逻辑结构。重点介绍了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的基本模型,如三段论推理(Syllogism)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并探讨了其局限性。 第八章 法律解释学的深化 在面对高度复杂或模糊的法律情境时,解释成为核心技能。本章全面梳理了传统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批判法学(CLS)对解释中潜在价值预设的揭露,以及法律解释中的融贯性要求,即解释不能脱离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 第九章 法律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社会学视野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文字表述,更在于其实际运行产生的社会效果。本章引入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考察法律在社会控制和社会变迁中的双重作用。通过分析执法中的“去法律化”现象和法律的威慑效应,本书强调了法律的实施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能动性对法律最终形态的塑造。本章还讨论了法律适应性问题,即法律如何应对技术进步(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带来的全新伦理挑战。 --- 结语:面向未来的法律理性 本书最后总结了法律哲学的当代挑战,包括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跨国治理的法律难题,以及技术理性对传统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冲击。它呼吁法律人保持审慎的法律理性,在维护既有秩序的同时,不断反思和批判性地推动法律的进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共同福祉。 本书力求以严谨的学术态度,为读者构建一个宏大而精微的法律思想图景,是理解现代法律体系运行机制的必备阶梯。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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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学习刑法的时候,总是感觉自己像是大海捞针,知识点零散,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直到我遇到了《刑法一本通(第六版)》,情况才有了很大的改变。这本书的结构设计非常合理,它将刑法的各个章节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逻辑严谨的学习脉络。在讲解每个罪名的时候,它都非常细致,不仅介绍了构成要件,还深入分析了其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理论渊源。我尤其喜欢它在讲解“侵犯著作权罪”时,对于“复制”、“发行”等行为的详细界定,并辅以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能够清晰地辨别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而且,书中的语言风格也非常亲切,仿佛作者是在面对面地和我交流,让我能够轻松地理解那些原本可能难以理解的概念。这本书的实用性极强,它不仅帮助我巩固了基础知识,更提升了我分析和解决刑法问题的能力,对于我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评分

一开始接触《刑法一本通(第六版)》,纯粹是朋友推荐,说备考刑法离不开它。拿过来翻了翻,就被它的编排方式吸引了。它不像那种一本正经的教科书,更像是一本“问题解决手册”。对于刑法中那些让人头疼的“死角”,比如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甚至是一些非常细致的法律漏洞,书里都给出了非常清晰的解答。我记得当时在学习“洗钱罪”的时候,很多地方都绕不起来,尤其是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之间的关系,总觉得有些模糊。但是,这本书里通过大量的案例,一步步地展示了洗钱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不同的情形下,如何构成洗钱罪,让我一下子就理顺了思路。而且,它在讲解过程中,还会穿插一些“提示”和“注意”,提醒读者容易出错的地方,这些细节真的太贴心了。它不仅仅是提供知识,更是在教你如何思考,如何规避学习中的陷阱。

评分

作为一名对刑法抱有浓厚兴趣的读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深入浅出、既有理论深度又不失实践指导意义的书籍。《刑法一本通(第六版)》给了我这样的体验。它在处理一些复杂刑法问题时,展现出了作者深厚的功底和独到的见解。比如,在探讨“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时,书里详细阐述了义务来源、义务内容以及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并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让我对这个原本抽象的概念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我特别欣赏它在分析过程中,能够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让你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又能让你看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而且,书中对于一些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司法解释的解读也非常及时和准确,这对于希望紧跟刑法发展前沿的读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这本书不仅仅是学习工具,更像是一位循循善诱的导师,引导我不断深入探索刑法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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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拿到《刑法一本通(第六版)》的时候,我的预期其实不高,因为过去看过的法律书籍,要么是过于学术化,要么是过于通俗化,总觉得差了点什么。但这本书,在我翻开的那一刻,就给了我惊喜。它的语言风格很特别,既有严谨的学术性,又不失通俗易懂的阐释,好像是在和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师对话一样。书里面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的法律问题,比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抑或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都做了非常深入的剖析。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它在讲解“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时,不是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从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的直接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引用了很多经典的判例,让我在理解抽象法律概念的同时,也能看到法律是如何在现实中被应用的。而且,书中还提供了很多学习方法上的建议,比如如何构建刑法知识体系,如何进行案例分析等等,这些都非常有指导意义,让我不再觉得刑法学习是一件无从下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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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大概是去年这个时候入手的,那时候刚开始准备考研,刑法是我当时最头疼的一门科目。拿到《刑法一本通(第六版)》的时候,说实话,第一感觉就是“厚重”。它不像有些教材那样讲得过于理论化,而是非常贴合实际,案例分析写得特别扎实,很多案例都是我们生活中可能遇到或者新闻里报道过的,读起来不会觉得枯燥乏味,反倒有一种“原来法律离我们这么近”的感悟。特别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讲解,条理清晰,逻辑性很强,我之前一直搞不清楚的区分,在这本书里一下子就豁然开朗了。我记得有个关于“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问题,书里的分析就特别细致,从主观故意到客观行为,一步步拆解,让我彻底理解了两者之间的区别。而且,它还包含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至关重要。有时候看条文会觉得晦涩难懂,但结合书里的案例分析,就变得生动形象,更容易记忆和理解。总的来说,这本书对我备考刑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的储备,更是思维方式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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