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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与子偕老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4079
商品编码:24767574448
丛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5最新版宪法(实用版

具体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理解与适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三十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三条至十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十二条至十七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十八条至三十条宪法修正案。这四个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1982年《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保障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应尽的重要义务。

《宪法》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正因为《宪法》是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维护《宪法》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章总纲

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章国家机构

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节国务院

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

实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对照表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九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本段修改过程如下:1993年宪法修正案三条将本段后两句改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999年宪法修正案十二条将本段进步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十八条将本段进步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部分。完成统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战线,这个统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本段修改过程如下:1993年宪法修正案四条在本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十九条将本段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战线,这个统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章总纲

条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二条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条文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条

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理解与适用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我国所有的政权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的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四条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理解与适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条文参见

《民族区域自治法》

五条法制的统和尊严本条修改过程如下:1999年宪法修正案十三条对本条增加款,作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

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理解与适用

维护法制统:,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法典精粹】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律实践导览 —— 洞悉当代中国法治脉络的权威解读与实务指南 本书并非聚焦于单一的宪法文本,而是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一个广阔的、动态的、立体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全面图景。我们深知,理解一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基础性文本的字面解读上,更需要掌握法律体系如何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和日常交往中具体运行和相互衔接。 导论:从宪法精神到部门法实操的桥梁 本导论部分,我们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着重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实践路径的调整。我们强调,理解任何一部具体法律,都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根本大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考察。然而,本书的重点在于从这一宏观框架出发,深入剖析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我们探讨了法治思维的培养、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以及如何在日常纷争和商业活动中准确识别和运用法律工具。 第一编:商事活动的法律基石——公司、合同与知识产权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商事活动的安全与效率是社会活力的重要保障。本编系统梳理了支撑现代商业运作的核心法律规范: 一、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 我们详尽阐述了《公司法》的最新修订要点,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特殊规定。深入分析了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重点对比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与适用场景。 二、合同法律关系构建与风险控制: 合同是商业往来的血液。本章不仅细致解读了《民法典》中合同编的核心原则(如意思表示真实、公平原则),更聚焦于复杂交易中的典型合同范本分析,例如:建设工程合同、金融借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条款设计。我们特别设立了“违约责任与救济路径”专章,提供了针对违约金的司法认定标准、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各类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有效设立与实现程序。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知识产权已成为核心竞争力。本书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改进行了深度解读,关注点在于如何界定和保护新兴技术成果(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商业秘密的界限)。实务操作层面,我们提供了侵权初步判断流程、证据保全的有效策略,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中的税务及合规要点。 第二编:个人权利与社会生活的法律规制 本篇关注法律如何规范个人与社会、家庭、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侧重于《民法典》人身关系领域及相关行政法规: 一、民事主体与人格尊严: 详细解析了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能力认定,重点探讨了高龄化社会背景下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人格权编的介绍,深入剖析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要求(特别关注数据安全法规的影响),以及名誉权、肖像权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程序。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实务: 提供了审慎的婚姻法视角,涵盖了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继承法部分,不仅涵盖法定继承,更重点分析了遗嘱有效性的审查要点、遗嘱信托的适用前景,以及遗产处理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与用益物权: 聚焦于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包括预售合同的效力、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设定、以及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的设立与限制。 第三编:行政管理与公共决策的法律边界 理解国家权力的运行边界,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本编聚焦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详细梳理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常见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分析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限度。着重讲解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如何有效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治理: 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的执行难点,包括非实体性信息的公开请求、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信息的豁免原则的界定。 第四编:司法程序与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本篇不再复述实体法条文,而是专注于如何将实体权利转化为司法救济: 一、民事诉讼与证据规则的运用: 重点解析了新时代证据规则的调整,如电子数据的三性审查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提供了诉前保全、财产查封的实操步骤,以及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审查。 二、执行程序中的难点攻克: 针对“执行难”问题,系统梳理了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新规定、强制执行的范围界定,以及涉及第三方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程序中的辩护与人权保障: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剖析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时机,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结语:法律实践的未来趋势 本书最后部分展望了中国法律体系在数字化转型、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际贸易规则重塑中的未来发展方向,旨在帮助读者站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沿,提升法律素养,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本书内容详实、论述深入,是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管理者及关注法治进程的公民不可或缺的实用参考工具书。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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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历史爱好者,对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特别感兴趣。我一直觉得,要理解一个国家的过去和现在,绕不开它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根本大法。所以,我这次就想从宪法入手,看看1982年宪法(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是如何塑造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这本书是2015年的新版,我特意选了它,想看看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宪法文本上有没有体现出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进步。虽然我不是研究宪法学的,但通过阅读,我能感受到一些历史的脉络。比如,关于所有制结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表述,虽然文字不多,但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历史变迁。我也注意到了一些关于国家领导人任期、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政治体制的核心。对我来说,这本书就像一个时间胶囊,让我能直接触摸到国家意志的演变。它不像那些历史著作那样有主观的解读,而是提供了一个最纯粹的文本,让我在阅读时,可以结合自己的历史知识,去体会和理解。虽然没有直接讲历史事件,但这本书所承载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一段重要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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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对法律条文一向是敬而远之的。总觉得那些文字太生硬、太枯燥,离我的生活太遥远。但最近因为一些社会事件,让我开始反思,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是不是应该更了解一些我们国家的基本规则。这本书,我买来其实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想看看能不能啃得动。打开来,确实是很严肃的法律条文,没有半点花哨。我从头到尾大概翻了一下,然后停在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章节。这几个字,虽然看似简单,但背后的含义非常深刻。我开始试着去理解,当宪法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候,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是保障我的生命安全?保障我的财产?保障我的自由?这本书没有给出答案,但我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就隐藏在后面更具体的条文里。我发现,虽然语言风格很正式,但如果我慢下来,用一种更接地气的方式去思考,比如把条文里的“公民”想象成我自己,把“国家”想象成我们生活的社会,很多东西就变得有趣起来了。这本宪法,对我来说,可能是一扇门,让我开始认识到一个更理性的、更具原则性的社会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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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政治哲学和国家治理的理论比较感兴趣,所以一直想找一本最纯粹的国家根本大法来阅读,以便更深入地理解一个国家的运作逻辑。这本书,【新华书店旗舰店官网】2015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我购买它的目的,并不是要进行学术研究,而是想从最基础的层面,去把握这个国家的政治架构和价值理念。通过阅读,我能够清晰地看到国家权力的来源、构成、行使以及制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关于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划分,这些都清晰地呈现在文字中。我尤其关注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以及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在我看来,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就如同理解一张地图,它勾勒出了国家运行的框架和方向。这本书虽然没有评论和解读,但正因为它的纯粹性,反而更能激发我的独立思考。我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宪法的文本,来理解不同政治制度的优劣,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到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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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虽然接触的更多是具体的法律法规,但对宪法始终怀有敬畏之心。我经常需要向群众解释一些法律问题,而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母法,它的精神和原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次购买这本书,主要是为了巩固和深化我对宪法条文的理解。这本2015年的实用版,我认为非常适合我们这种一线工作者。它提供了最权威、最准确的宪法文本,避免了在理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在工作中,我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到基本人权、国家权力边界的咨询,这时候,如果能直接引用或参考宪法条文,就能更有说服力。这本书的条文都很清晰,虽然有些地方的表述可能需要结合司法解释来理解,但它提供了一个非常扎实的基础。我特别喜欢它“实用版”的定位,这意味着它更注重法律条文本身的呈现,而不是过多的学术研究或评论。这对于我们日常工作来说,是非常高效和便捷的。我打算将它放在手边,作为随时查阅和学习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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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宪法,说实话,我拿到手之后,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课本嘛!”。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所以购买这本书主要是出于一种公民责任感,想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底说了些什么。翻开第一页,密密麻麻的条文,一开始确实有点头晕,但随着慢慢阅读,尤其是对照着一些通俗的解释(虽然这本书本身不带解释,但我自己找了些资料),慢慢就感觉不一样了。我特别关注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一部分,比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还有纳税的义务。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各种关于权利的讨论,但具体到宪法层面,究竟是怎么规定的?这本书就提供了一个最原始、最权威的文本。我发现,很多时候我们以为的“理所当然”,其实在宪法里都有明确的条文支撑。当然,也有些地方,看了之后会有一些新的思考,比如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虽然我不是专业的,但也能从中感受到权力制衡和依法治国的一些基本理念。总的来说,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条文虽然枯燥,但它们是国家运行的基石,是我们日常生活得以稳定和有序的根本保障。对我这个普通读者来说,了解这些,比看任何花边新闻都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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