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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列奥·施特劳斯致力于一些根本的思想问题,凸显出西方文明中深刻的精神紧张。他对于当代思想中的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批判,使他更加深入地投身子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
《自然权利与历史》共六章节,内容包括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古典自然权利论等。
内容简介
自然权利问题乃是当代政治与社会哲学中首要的议题之一,《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三版)》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探究;作者尤其从古典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入手,揭示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前提下所导致的自然权利的危机。
像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列奥·施特劳斯致力于一些根本的思想问题,凸显出西方文明中深刻的精神紧张。他对于当代思想中的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批判,使他更加深入地投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
作者简介
列奥·施特劳斯,一位相当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和古典政治哲学的阐释者。出生于德国的犹太人,曾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至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1938年移居美国。1938至1949年任教于纽约新社会研究院:1949至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1973年10月18日去世。 列奥·施特劳斯被认为是20世纪极其深刻的思想家。他对经典文本的细致阅读与阑释方法,构成了20世纪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发展:他的全部政治哲学研究致力于检讨西方文明的总体进程,强调重新开启古人与今人的争执,并由此审视当代思想的种种潮流。 列奥·施特劳斯的主要代表著作包括:《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1930),《哲学与律法》(1935),《论僭主》(1948),《检控与写作艺术》(1952),《自然权利与历史》(1953),《思索马基雅维里》(1958),《什么是政治哲学?》(论文集,1959),《城邦与人》(1964),《古今自由主义》(论文集,1968)以及《柏拉图路向的政治哲学研究》(1983)等等。
目录
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选刊”导言)
前言
序言
第七次重印本序言(1971年)
导论
第一章 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
第二章 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
第三章 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
第四章 古典自然权利论
第五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
A 霍布斯
B 洛克
第六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
A 卢梭
B 柏克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洛克仍然不无理由地辩称,他所建立起来的巨大的利维坦,比之霍布斯的利维坦,为个人的自我保全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为霍布斯所强调而洛克也没有否认的个人抵抗有组织的社会的权利,对于个人的自我保全来说并非有效的保障。既然纯粹的无政府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的自我保全都处于持续的危险之中——的唯一替代物,就是“人们将他们全部的自然权力都让渡给他们所进入的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唯一有效的保障,就是社会要建立得能够压制其成员:只有如此建立起来的一个社会或一个政府才是合法的,或者说才是符合于自然法的;只有这样的一个社会才能够正当地要求,个人要将其全部自然权力交付给它。在洛克看来,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好的制度性屏障乃是由这样一种宪制提供的:它在几乎所有的内政事务上都严格地使执行权(那一定是很强大的)隶属于法律,并且最终隶属于有明确界定的立法议会。立法议会必须局限于制订与“随心所欲的专断的命令”判然有别的法律;它的成员必须得由人民选举,任期较短,从而使“他们服从于他们所制订的法律”;选举制度一定要考虑到人数和财富这两个因素。因为,尽管洛克似乎认为个人的自我保全受到的来自君主制或寡头制的统治者的威胁,比之来自多数人的威胁要更大,也不能说,他就暗中相信多数人能够成为个人权利的保障者。在那些他似乎将多数人描述为这样的保障者的段落中,他是在讨论个人的自我保全受到暴虐的君主制或寡头制统治者的威胁的情形,在那种情形下,遭受不幸的个人的最后的和唯一的指望显然只能是多数人的了断。洛克把多数人的权力视为对坏政府的制约,以及反对暴虐政府的最后凭借;他并不把它视为政府的替代物,或者就等同于政府。他认为,平等与公民社会是不能相容的。在自我保全方面的人人平等,并没有全盘抹煞那些更加通情达理的人们的特殊权利。相反,那种特殊权利的施行是有利于一切人的自我保全和幸福的。最要紧的是,由于自我保全和幸福要以财产为前提,因而公民社会的目的就可以说是保护财产,保护社会中富有的成员免于贫困者的索要——或者说保护勤劳而富于理智的人免受懒惰而惹是生非的人的侵扰——对于公共幸福或共同利益来说乃是至关重要的。
洛克的财产学说,实际上差不多是他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当然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这使得他的政治学说不仅与霍布斯的、而且与传统的学说最鲜明不过地区分开来。作为他的自然法学说的一个部分,它也具有后者全部的复杂性。我们权且将它所特别面临的困难表述如下:财产是一种自然法的制度;自然法规定了正当占有的途径和限制。人们在公民社会之先就拥有了财产;他们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
……
前言/序言
多年以来,关于责任政府的政治哲学是美国政治科学中颇受冷落的一个领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完全拒斥自然法这一传统上用来判断政府关系的标准。法律和权利出自国家。人们认为,在民主政制下,多数人创造了法律和各种得到认可的权利。除此之外,主权国家不会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的束缚。近年来那-20世纪特有的现象——极权主义政制——在政治哲学家中复活了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及其对于有限的国家权威的强调)的研究。
施特劳斯教授以他的瓦尔格伦基金(Walgreen Founda-tion)讲演为基础的这部著作,深入地分析了自然权利的哲学。它既是对于某些现代政治理论的批判,又是对传统观念的基本原则的精彩讲述。
《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三版)导读 《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三版)是一部深刻剖析西方政治思想史,特别是自然权利观念演变及其在历史进程中作用的权威著作。本书并非简单罗列思想家的观点,而是以宏大而精微的视角,追踪自然权利从其古希腊萌芽,经历中世纪神学洗礼,至启蒙时代蓬勃发展,再到近代遭受挑战并被重塑的漫长轨迹。作者以其深厚的学养和独特的洞察力,为我们构建了一幅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壮丽画卷,揭示了自然权利在塑造人类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伦理价值方面的关键作用。 第一部分:根源与曙光——自然权利的古老回响 本书开篇便将目光投向西方思想的源头——古希腊。作者详细梳理了希腊哲学中对“自然”和“正义”的早期思考。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城邦、公民和正义的探讨,虽然尚未明确提出“自然权利”这一术语,但其对人作为“政治动物”的论述,以及对自然秩序和人类本性的洞察,无疑为后世的自然权利理论奠定了哲学基础。作者深入分析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目的以及合乎自然的生活的理念,并将其与后来的自然权利概念进行对比,指出其共性与差异。 接着,本书转向了斯多葛学派。斯多葛派的思想家们,如芝诺、克利安提斯和西塞罗(尽管是罗马人,但深受希腊哲学影响),提出了“世界公民”和“自然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理性的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超越了特定的城邦或民族。这种普世性的自然法观念,强调人的内在理性与尊严,是后来自然权利理论中关于普遍平等和基本人权的直接先驱。作者细致地阐述了斯多葛派关于“德性即是唯一善”的伦理学,以及其在政治和法律领域提出的“共同体”和“神圣的秩序”等思想,揭示了这些思想如何孕育了对超越世俗法律的更高道德法则的信仰。 第二部分:神圣的律令与世俗的秩序——中世纪的沉淀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思想在基督教神学框架下得到了新的阐释和发展。作者详细考察了早期教父,特别是奥古斯丁的著作。奥古斯丁对“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区分,以及他对罪恶与恩典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解。虽然奥古斯丁的重点在于神圣意志和恩典,但其对人类理性能力和道德责任的强调,依然为自然权利的讨论留下了空间。 本书的重点之一在于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基督教化”是中世纪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系统地阐述了“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的等级体系。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在理性生物中的体现,是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的关于善的普遍原则。他将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趋善避恶”,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道德和社会行为准则。作者深入分析了阿奎那关于“目的论”的伦理学,以及他如何将自然法与君权、财产和家庭等世俗制度联系起来。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理解,不仅是对古代思想的继承,更是为后来的自然权利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其在宗教合法性之外,也具备了理性基础。 第三部分:启蒙的火焰——自然权利的辉煌年代 启蒙时代是自然权利理论的黄金时期。本书集中笔墨探讨了这一时期的关键思想家及其贡献。 霍布斯是这一时期绕不开的重要人物。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描绘了可怕的“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下,“人对人来说是狼”。为了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人们通过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以换取和平与安全。霍布斯虽然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但他所指的“自然权利”更多的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自保而拥有的自由,而一旦进入社会,大部分权利就需要被让渡。作者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劳动理论以及其对主权和财产的看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将其置于历史背景下,探讨其对后世政治思想的影响。 与霍布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更为乐观的“自然状态”以及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然权利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并非源于政府,而是源于自然法和造物主。政府的合法性在于保护这些自然权利,而当政府侵犯这些权利时,人民拥有反抗的权利。作者详细阐述了洛克关于财产的神圣性、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以及其对分权制衡的设想,指出洛克的思想对美国独立宣言和现代民主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则在自然权利理论的讨论中加入了更为激进的元素。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的概念,认为合法的政治秩序是通过人民之间的契约建立的,并且人民通过服从公意来保持自由。卢梭对私有制的批判,以及他对“被压迫者”的同情,为后来的激进政治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作者深入分析了卢梭关于“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困境,以及他对“自然人”的理想化描绘,并探讨了其“公意”理论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第四部分:挑战与转型——自然权利的近代困境 进入近代,自然权利的理论受到了来自不同方向的挑战。本书关注了这些挑战及其带来的思想转型。 黑格尔对自然权利进行了系统性的批判。他认为,自然权利是一种抽象的、非历史性的概念,未能充分认识到伦理生活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的发展过程。黑格尔强调,真正的自由不是源于抽象的个人权利,而是体现在历史的理性发展和国家制度中。作者详细分析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以及他对“实在的自由”的理解,探讨了他如何将历史视为理性自我实现的进程,以及他的国家理论如何超越了个人权利的视角。 而功利主义,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则从另一个角度质疑了自然权利的合理性。他们认为,只有能够带来最大幸福的原则才具有道德和法律的价值,而“自然权利”这种形而上的观念缺乏实在的根据。功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非个体的绝对权利。作者深入探讨了边沁对“自然权利是无稽之谈”的著名论断,以及密尔在坚持功利主义原则的同时,如何试图保留个体自由的重要性。 第五部分:重塑与复兴——当代视野下的自然权利 在经历了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人权运动的兴起之后,自然权利的思想在当代又焕发了新的生机。本书的后半部分转向了当代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 作者探讨了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例如马里旦等思想家,他们试图在世俗的框架下重新确立自然法的权威。同时,本书也关注了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理论,以及德沃金关于“权利”的论述。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构建了一种新的正义理论,其中包含了对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保障。德沃金则强调,权利并非仅仅是政治上的主张,而是具有深刻的道德基础。 本书还触及了关于普世人权和国际法的讨论,指出在全球化的今天,自然权利的思想在构建人类共同体、维护人类尊严方面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在结尾部分,总结了自然权利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的辩证发展,以及其面对的挑战与重塑,并展望了其在未来社会可能扮演的角色。 《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三版)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宏大的历史视野和深刻的思想洞察,为读者提供了一部理解西方政治哲学核心概念的必读之作。它不仅梳理了“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的演变,更揭示了这一观念如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由、正义、国家和个人尊严的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如何塑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这本书适合所有对政治哲学、历史思想、伦理学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感兴趣的读者。